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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2024-07-13 阅读 8171

一、工程概况四川省汶川至马尔康高速公路C24标段,位于阿坝州马尔康县卓克基镇,起讫桩号为K218+600-K223+460,路线全长4.72Km。包含隧道3.397Km/1.5座,其中朴鸭脚隧道(出口段)长1480m,卓克基隧道长1917m;桥梁0.728Km/2座,其中达依沃大桥长415m,卓克基1号大桥318.3m;路基总长589.7m;互通式立交一处(互通区一期工程,包含A、B、L匝道)。桥梁基础多为桩基础,其中涉水桩基22根。二、编制目的1、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涉水工程施工组织领导机构为了保证雨季施工期间,在发生大雨、暴雨天气险情时,能够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项目部成立雨季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蒋莉斌任组长,项目生产经理江要、项目总工滕飞任副组长,安全负责人叶诗培任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财务部、办公室、的负责人、施工队队长为成员指导协调四川省汶马高速公路工程C24合同段涉水工程在雨季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图如下:领导小组组长:蒋莉斌副组长:尹辉副组长:江要副组长:滕飞工程技术部安质环保部物质设备部财务资金部商务合约部综合办公室各施工作业班组

四、涉水工程施工安排1、计划2015年5月15日,完成达衣沃大桥右线4-4,4-1墩桩基工程。2、在雨季来临之前,完成达衣沃大桥右线5-1,5-2桩基工程、卓克基桥右5-1,左5-3桩基工程。及时疏通河道,避免因河道阻塞造成危险。3、雨季完成后,完成达衣沃大桥及卓克基大桥河中桩基的施工。4、达衣沃大桥及卓克基大桥河中桩基的施工平台周围用大块石和沙袋加固,防止因临时的降雨造成施工损失和影响施工安全。五、涉水工程施工技术措施5.1改河筑岛、围堰施工5.1.1改河工程概况本工程改河段位于路基桩号K220+310~K220+350之间的达衣沃大桥4~5桩基施工;卓克基左线3-5#墩,右线4-6#墩桩基施工,改河施工期间,应确保原河道畅通、满足农田耕作灌溉和排涝、泄洪的需要。5.1.2施工计划安排达衣沃大桥河中桩基的施工主要采取筑岛的方式,在靠大桩号侧埋设涵管作为过河通道,工期10天;卓克基1#大桥河中桩基施工采用填土筑岛方式形成工作平台,工期15天。5.1.3改河施工用全站仪放样坐标控制点,实测原地面标高,计算开挖深度,确定施工平台填筑边线。改河河道开挖时按照从河道的一侧向另一侧填筑,采用装载机配合挖土机分层挖运施工,自卸汽车装土外运。平台填筑到位后,经测量组复核基底标高、平面位置和桩基平面位置、高程后,填写自检表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进行桥梁桩基础施工。5.2改河处桥梁下部结构施工5.2.1改河处桥梁下部结构概况达衣沃大桥位于河道中的下部结构为左、右线4#墩柱及盖梁,共4根方柱实心墩和2个桥墩盖梁;卓克基1#大桥位于河道中的下部结构为左线3-5#墩,右线4-6#墩圆柱墩和盖梁。5.2.2河道中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安排改河处的河道中桥梁下部结构施工采用流水作业形式。圆形墩柱施工计划定制Φ2m定型圆柱钢模2套,方柱钢模3套,墩柱钢筋笼在钢筋加工场加工完成后运至现场安装。根据模板周转次数,共需40天,计划从2016年2月10日开始施工到4月2日完成。改河处桥梁下部结构墩柱盖梁搭设支架和托架施工,盖梁钢筋在钢筋加工场加工完成后运至现场吊装。计划定制2套模板盖梁模板,模板4天周转一次,共需40天,计划从2016年5月10日开始施工到6月20日完成。5.3下部结构施工方法改河处河道中的下部结构施工在改河完成之前结束,故施工不受河道流水影响,按照下部结构施工一般程序进行。六、安全保证措施6.1安全管理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控制和职工生产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标准施工活动,确保本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6.2安全管理组织措施(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设安全负责人,施工队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生产安全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充分发挥各专兼职安检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2)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6.3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6.3.1实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检查制度①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每一工程开工前,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专职安全员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兼)职安全员、电工、机械工、场内机动车辆以及新工上岗、工人变岗和改变工艺等进行培训教育。通过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掌握基本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职工遵守施工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定,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达到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③项目部保证检查制度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及参加检查的人员,每旬进行一次;作业班组每天进行一次,非定期检查视工程情况如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采取新工艺、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要进行检查,并有领导值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进行整改,保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真正落实。6.3.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工前,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学习安全法规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重点进行四个方面的教育,即:主人翁责任感和“安全第一”的教育;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遵守规程制度和岗位标准化作业的教育;文明施工的教育。同时开展安全竞赛活动,进行安全检查评比,激发全员安全生产自觉性。6.4.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涉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合理安排工序进度及关键工序的作业循环,统一指挥,及时解决生产进度与施工安全的矛盾。①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并经过审批后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实施。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的实施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实行验收制度。③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操作的行为,解决存在的问题。④各级安全部门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6.4.2劳动保护安全措施①根据现场作业特点,现场工人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等。②为防止职工发生意外伤害的保护,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意外伤害保险。6.4.3施工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在施工现场特殊、危险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地设有安全生产宣传牌、在主要施工作业点、主要通道口挂安全警示牌。主要施工机械挂操作规程作业牌。在施工过程中,始终保持现场整齐干净,材料进场后,在场内分类堆放整齐,保证场地整洁,并按规定标识,清理多余的材料、设备和垃圾,拆除不需要的临时设施。施工材料在运输和储存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漏失。对地方道路的使用,均在施工前与地方道路主管部门协商,并签订使用、维护、保洁协议。所有运输散体物料的运输车辆均符合当地政府对散体运输车的规定,运输车保证车容整洁。派专人对道路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路况良好和路面卫生。6.4.4施工机械安全措施①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须取得操作证,不准操作与证不相符的机械,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②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应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及制度。③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统一停放。⑤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⑥指挥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可让人了望的安全地点并应明确规定指挥联络信号。⑦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车辆安全大检查,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6.4.5载重汽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②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③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处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④公路上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有关规定,除必要的随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⑤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10m;下坡时,间距不小予l5mm,并严禁车上乘人。车道应有专人维修,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拦杆和指示灯。6.4.6针对性安全措施①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范围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机并做好制动方可作业。②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③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驾机人员必须且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但对于任何人发出的立即停止信号均应执行。④机械在坡边、沟槽边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并随时观察边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⑤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⑥挖掘机作业: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严禁铲斗从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铲斗运转范围内,严禁站人。七、环境保护措施(1)防水排水措施在施工期间自始至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临时排水状态,修建临时排水渠道,并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设置流水坡度和缓冲沟。(2)防冲刷与淤积措施按照施工场地布置和施工顺序的编排,布置排水系统,确保施工场地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受到冲刷。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的能力,要做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3)废料废方的处理措施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堆放在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弃土场。(4)防止水污染措施施工期间水污染包括生活污水、机械废液造成的污染。施工范围两侧设好排水沟,使污水按要求合理排放,禁止污染道路、农田。(5)防止粉尘、废气污染措施所有施工机械做好检修工作,尤其是废气的排放检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废气排放检测标准。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降尘。施工便道上经常淋水湿润以减少扬尘污染。(6)防止噪音污染和污染措施为避免较大器械噪音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采用砖砌围蔽工地使用的发电机组、内燃空压机组,以减少噪音扩散,尽量降低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噪音污染。八、文明施工措施为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进场后,我们成立了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工地。(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计符合施工图纸、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2、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3、根据施工进展情况,适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及必要的调整。4、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尽量减少群众干扰,搞好地方关系,遵守道路沿线民风村规,和当地居民和谐相处,为顺利施工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条件。(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1、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采用砖墙体,屋顶用防火材料覆盖,做到稳固、安全、清洁,并满足消防要求。2、生产、生活用房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生产、生活住房用电线路严格按用电设计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3、办公区、生活区采取绿化措施。保护好施工场地范围内及场区外的树木、绿地、管线、构筑物和其它设施。4、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及原材料,做到图物相符。堆放整齐,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5、施工区内道路通畅、平坦、整洁,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构造物周围应浇筑砼散水坡,四周保持清洁;场地平整无积水,无散落的杂物及散物;场地排水系统畅通。施工废料集中堆放,及时处理。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区域内成品的标识均按照中交集团的视觉识别系统来设置。(三)现场卫生1、施工现场划分区域,各区域明确卫生负责人,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垃圾定点堆放,集中处理。2、零配件、边角料和水泥袋、包装纸箱等及时收集清运,保持现场卫生状况的良好,做到场容整洁、美观。3、班组场地清理:班组必须做好操作后场地清理。在施工作业中,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横流、混凝土洒漏、车辆沾带泥土等措施。有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评分考核,成绩上牌公布。4、材料堆放:材料堆放地砼硬化,材料统一安排,堆放整齐,使工地现场井然有序。每种材料均要有标志牌。5、周转设备存放:施工钢模、机具、器材等集中堆放整齐。专用钢模成套放置,零用钢模及零配件、脚手扣件分类分规格,集中存放。用后及时清理,及时防护,保证不锈蚀、少损伤。6、文明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每个工人要穿戴整齐,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设备保持整洁、摆放整齐;作业施工中保证有条不紊。

篇2:涉水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一、工程概况四川省汶川至马尔康高速公路C24标段,位于阿坝州马尔康县卓克基镇,起讫桩号为K218+600-K223+460,路线全长4.72Km。包含隧道3.397Km/1.5座,其中朴鸭脚隧道(出口段)长1480m,卓克基隧道长1917m;桥梁0.728Km/2座,其中达依沃大桥长415m,卓克基1号大桥318.3m;路基总长589.7m;互通式立交一处(互通区一期工程,包含A、B、L匝道)。桥梁基础多为桩基础,其中涉水桩基22根。二、编制目的1、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涉水工程施工组织领导机构为了保证雨季施工期间,在发生大雨、暴雨天气险情时,能够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项目部成立雨季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蒋莉斌任组长,项目生产经理江要、项目总工滕飞任副组长,安全负责人叶诗培任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财务部、办公室、的负责人、施工队队长为成员指导协调四川省汶马高速公路工程C24合同段涉水工程在雨季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图如下:领导小组组长:蒋莉斌副组长:尹辉副组长:江要副组长:滕飞工程技术部安质环保部物质设备部财务资金部商务合约部综合办公室各施工作业班组

四、涉水工程施工安排1、计划2015年5月15日,完成达衣沃大桥右线4-4,4-1墩桩基工程。2、在雨季来临之前,完成达衣沃大桥右线5-1,5-2桩基工程、卓克基桥右5-1,左5-3桩基工程。及时疏通河道,避免因河道阻塞造成危险。3、雨季完成后,完成达衣沃大桥及卓克基大桥河中桩基的施工。4、达衣沃大桥及卓克基大桥河中桩基的施工平台周围用大块石和沙袋加固,防止因临时的降雨造成施工损失和影响施工安全。五、涉水工程施工技术措施5.1改河筑岛、围堰施工5.1.1改河工程概况本工程改河段位于路基桩号K220+310~K220+350之间的达衣沃大桥4~5桩基施工;卓克基左线3-5#墩,右线4-6#墩桩基施工,改河施工期间,应确保原河道畅通、满足农田耕作灌溉和排涝、泄洪的需要。5.1.2施工计划安排达衣沃大桥河中桩基的施工主要采取筑岛的方式,在靠大桩号侧埋设涵管作为过河通道,工期10天;卓克基1#大桥河中桩基施工采用填土筑岛方式形成工作平台,工期15天。5.1.3改河施工用全站仪放样坐标控制点,实测原地面标高,计算开挖深度,确定施工平台填筑边线。改河河道开挖时按照从河道的一侧向另一侧填筑,采用装载机配合挖土机分层挖运施工,自卸汽车装土外运。平台填筑到位后,经测量组复核基底标高、平面位置和桩基平面位置、高程后,填写自检表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进行桥梁桩基础施工。5.2改河处桥梁下部结构施工5.2.1改河处桥梁下部结构概况达衣沃大桥位于河道中的下部结构为左、右线4#墩柱及盖梁,共4根方柱实心墩和2个桥墩盖梁;卓克基1#大桥位于河道中的下部结构为左线3-5#墩,右线4-6#墩圆柱墩和盖梁。5.2.2河道中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安排改河处的河道中桥梁下部结构施工采用流水作业形式。圆形墩柱施工计划定制Φ2m定型圆柱钢模2套,方柱钢模3套,墩柱钢筋笼在钢筋加工场加工完成后运至现场安装。根据模板周转次数,共需40天,计划从2016年2月10日开始施工到4月2日完成。改河处桥梁下部结构墩柱盖梁搭设支架和托架施工,盖梁钢筋在钢筋加工场加工完成后运至现场吊装。计划定制2套模板盖梁模板,模板4天周转一次,共需40天,计划从2016年5月10日开始施工到6月20日完成。5.3下部结构施工方法改河处河道中的下部结构施工在改河完成之前结束,故施工不受河道流水影响,按照下部结构施工一般程序进行。六、安全保证措施6.1安全管理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控制和职工生产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标准施工活动,确保本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6.2安全管理组织措施(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设安全负责人,施工队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生产安全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充分发挥各专兼职安检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2)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6.3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6.3.1实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检查制度①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每一工程开工前,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专职安全员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兼)职安全员、电工、机械工、场内机动车辆以及新工上岗、工人变岗和改变工艺等进行培训教育。通过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掌握基本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职工遵守施工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定,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达到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③项目部保证检查制度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及参加检查的人员,每旬进行一次;作业班组每天进行一次,非定期检查视工程情况如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采取新工艺、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要进行检查,并有领导值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进行整改,保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真正落实。6.3.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工前,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学习安全法规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重点进行四个方面的教育,即:主人翁责任感和“安全第一”的教育;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遵守规程制度和岗位标准化作业的教育;文明施工的教育。同时开展安全竞赛活动,进行安全检查评比,激发全员安全生产自觉性。6.4.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涉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合理安排工序进度及关键工序的作业循环,统一指挥,及时解决生产进度与施工安全的矛盾。①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并经过审批后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实施。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的实施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实行验收制度。③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操作的行为,解决存在的问题。④各级安全部门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6.4.2劳动保护安全措施①根据现场作业特点,现场工人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等。②为防止职工发生意外伤害的保护,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意外伤害保险。6.4.3施工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在施工现场特殊、危险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地设有安全生产宣传牌、在主要施工作业点、主要通道口挂安全警示牌。主要施工机械挂操作规程作业牌。在施工过程中,始终保持现场整齐干净,材料进场后,在场内分类堆放整齐,保证场地整洁,并按规定标识,清理多余的材料、设备和垃圾,拆除不需要的临时设施。施工材料在运输和储存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漏失。对地方道路的使用,均在施工前与地方道路主管部门协商,并签订使用、维护、保洁协议。所有运输散体物料的运输车辆均符合当地政府对散体运输车的规定,运输车保证车容整洁。派专人对道路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路况良好和路面卫生。6.4.4施工机械安全措施①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须取得操作证,不准操作与证不相符的机械,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②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应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及制度。③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统一停放。⑤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⑥指挥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可让人了望的安全地点并应明确规定指挥联络信号。⑦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车辆安全大检查,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6.4.5载重汽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②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③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处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④公路上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有关规定,除必要的随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⑤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10m;下坡时,间距不小予l5mm,并严禁车上乘人。车道应有专人维修,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拦杆和指示灯。6.4.6针对性安全措施①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范围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机并做好制动方可作业。②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③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驾机人员必须且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但对于任何人发出的立即停止信号均应执行。④机械在坡边、沟槽边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并随时观察边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⑤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⑥挖掘机作业: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严禁铲斗从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铲斗运转范围内,严禁站人。七、环境保护措施(1)防水排水措施在施工期间自始至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临时排水状态,修建临时排水渠道,并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设置流水坡度和缓冲沟。(2)防冲刷与淤积措施按照施工场地布置和施工顺序的编排,布置排水系统,确保施工场地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受到冲刷。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的能力,要做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3)废料废方的处理措施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堆放在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弃土场。(4)防止水污染措施施工期间水污染包括生活污水、机械废液造成的污染。施工范围两侧设好排水沟,使污水按要求合理排放,禁止污染道路、农田。(5)防止粉尘、废气污染措施所有施工机械做好检修工作,尤其是废气的排放检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废气排放检测标准。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降尘。施工便道上经常淋水湿润以减少扬尘污染。(6)防止噪音污染和污染措施为避免较大器械噪音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采用砖砌围蔽工地使用的发电机组、内燃空压机组,以减少噪音扩散,尽量降低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噪音污染。八、文明施工措施为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进场后,我们成立了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工地。(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计符合施工图纸、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2、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3、根据施工进展情况,适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及必要的调整。4、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尽量减少群众干扰,搞好地方关系,遵守道路沿线民风村规,和当地居民和谐相处,为顺利施工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条件。(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1、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采用砖墙体,屋顶用防火材料覆盖,做到稳固、安全、清洁,并满足消防要求。2、生产、生活用房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生产、生活住房用电线路严格按用电设计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3、办公区、生活区采取绿化措施。保护好施工场地范围内及场区外的树木、绿地、管线、构筑物和其它设施。4、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及原材料,做到图物相符。堆放整齐,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5、施工区内道路通畅、平坦、整洁,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构造物周围应浇筑砼散水坡,四周保持清洁;场地平整无积水,无散落的杂物及散物;场地排水系统畅通。施工废料集中堆放,及时处理。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区域内成品的标识均按照中交集团的视觉识别系统来设置。(三)现场卫生1、施工现场划分区域,各区域明确卫生负责人,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垃圾定点堆放,集中处理。2、零配件、边角料和水泥袋、包装纸箱等及时收集清运,保持现场卫生状况的良好,做到场容整洁、美观。3、班组场地清理:班组必须做好操作后场地清理。在施工作业中,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横流、混凝土洒漏、车辆沾带泥土等措施。有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评分考核,成绩上牌公布。4、材料堆放:材料堆放地砼硬化,材料统一安排,堆放整齐,使工地现场井然有序。每种材料均要有标志牌。5、周转设备存放:施工钢模、机具、器材等集中堆放整齐。专用钢模成套放置,零用钢模及零配件、脚手扣件分类分规格,集中存放。用后及时清理,及时防护,保证不锈蚀、少损伤。6、文明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每个工人要穿戴整齐,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设备保持整洁、摆放整齐;作业施工中保证有条不紊。

篇3: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管理细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章基层工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第四十七条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罢免、撤换由其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与决策,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五条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第五十六条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规定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查。

  第五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上述设施、活动场所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六十条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六十一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进行调查,并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六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使工会或者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