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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防水与防腐: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024-07-13 阅读 5292

1.施作涂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工配制、搅拌、涂刷作业时,应背风向操作;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有毒性的涂料。

(2)采用机械喷涂作业时,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喷射机运行和检查时,严禁将喷头对着人或设备、设施;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喷头发生堵塞,必须停机、断电、卸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和处理。

(3)配制涂膜使用桨叶式搅拌器进行搅拌作业时,搅拌器内拌和料体积不得超过其容积的3/4;搅拌中应采取防涂料飞溅措施;机械运行时,严禁将手、工具放入搅拌器内;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机,断电后方可处理。

2.施作树脂类砂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员应采用轮班制作业。

(2)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3)施工现场应备充足的冲洗水和擦洗剂。

(4)施工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毒、防火、防爆的应急预案。

(5)施工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尘口罩、防护镜、手套等;工作完毕后应冲洗、淋浴。

(6)配制、使用醇、苯、酮、胺等易燃材料的施工现场必须严禁烟火,并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7)配制硫酸乙酯应将硫酸徐徐倒入酒精中充分搅拌,温度不得超过60℃,配制量较大时,应备间接冷却装置(循环水浴)。

3.高分子卷材铺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粘贴材料配制,应严格按生产企业说明书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程序进行。

(2)使用射钉枪钉铺防水层时,射钉枪、射钉弹头应设置专人使用和管理,射钉枪的枪口不得对人。

(3)采用热熔粘接时,热熔粘接机械设备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前,经检查、试运行,确认安全;作业时,热熔粘接机具设备操作工和辅助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鞋和佩戴绝缘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热熔粘接机具应设置专人使用和管理。

(4)施作块状铺砌材料时,块材加工机械应有防护罩;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防腐胶结材料配制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毒、防酸、防碱的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酸、碱的防护用具、戴护目镜。

(5)石油沥青卷材施工使用“热作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沥青浇筑应缓慢、适量;不得上下竖直交叉作业。

2)作业人员应相互配合,浇、刷沥青人员必须听从卷材操作人员的指挥。

3)使用喷灯时,必须事先清除作业场地周围的易燃物,并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4)投料入锅应缓慢溜放,严禁大块投放。熬制过程中,应随时测量油温、油温不得大于250℃。

5)现场需明火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履行用火申请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并签发用火证;作业中,消防人员必须现场监控,确认安全;作业后必须熄火,待确认余火熄灭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6)现场需熬制热沥青前,应将锅内杂质和积水清理干净;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护目镜、手套、鞋盖;沥青锅内盛装沥青量,不得超过锅容量的2/3;熬制沥青应由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工人负责;沥青一旦着火,应用干砂、湿麻袋等灭火,严禁在着火的沥青中浇水。

7)熔化沥青的地点应设在下风处,不得设置在电力架空线路的下方,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15m;沥青锅与烟囱的净距应大于80cm;锅与锅的净距应大于2m;火口顶部与锅边应设置高度为70cm的隔离设施。

8)熔化桶装沥青时,应先将桶盖和气眼打开,用钢条串通后,方可烘烤。烘烤时,应对油孔和气眼疏通,使熔化了的沥青顺利流淌。严禁火焰与沥青直接接触。

9)作业结束后,应熄火关闭炉门,将锅盖严。

4.施作水玻璃防腐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2)搅拌粉状材料时,应在密封搅拌仓内进行。

(3)稀释硫酸时,必须将浓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将水倒入浓硫酸内。

(4)养护后进行酸化处理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酸护具(防酸靴、手套、防护服)、戴护目镜,并备稀碱中和溶液。

(5)氟硅酸钠应做出标记,存放在专用库房内,由专人保管。使用时应专人负责,定量发放,余料及时回收库房内保存。

篇2: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规定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以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6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8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电炉与LF主控室,应按隔声要求设计;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9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0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11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12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13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14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篇3:铸造公司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增加其耐久性,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规范。

2管理内容

2.1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要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2.2不准任意改变现有建筑物的原设计状况和设计规定使用的条件。

2.3每个工段要制定出本工段所管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的清灰制度,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积灰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不同的清灰时间。根据我公司的实际工作环境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厂房、高炉出铁棚、配电室等)每年最少两次清灰,所有清扫工作结束后要有记录。

2.4屋面扫灰过程中,小面积积堆厚度不得超过60mm。高度不同的屋面清灰过程中,高低跨处小面积堆灰厚度不得超过120mm,在清灰及扫灰时,严禁损坏屋面防水层。

2.5建筑物、构筑物要有良好的防洪、防水、防雷等措施,每年春季和冬季各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机动部。

2.6建筑物、构筑物散水和外墙裙要完好无损,周围1米以内不准堆放任何重物,不准修建排水沟、埋设地下水管线、增设排水龙头等设施,蒸汽、酸、碱等腐蚀性汽体和液体排放要通致地下排水沟,不准蒸汽回水回到屋面或顺墙体流到地面,以防墙体受潮腐蚀和基础受压下沉,已经有排水沟的要停止使用,恢复原样。

2.7不准长期漏雨、漏水不报,也不准任意在建、构筑物四周挖土或堆放垃圾,以免堵塞排水通道,引起地面积水,如发现四周有堆积物必须马上清理、整平。

2.8不准出现慢性泄漏,冬季要经常检查,凡慢性泄漏的水管、蒸汽管等处冻结的冰柱要及时清除,泄漏点必须立即处理。

2.9不准任意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柱子、桁架、梁及支撑杆等)悬挂重物或做为支、吊点,不得在承重构件上打洞、凿筋、焊吊风扇、灯等。屋顶上不准堆放废旧阀门、管道、型材、砖块等检修遗物和其它非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构件成品。

2.10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雷、防震、防腐蚀等设施以及维护结构、梯子、栏板、盖板、测量标志和各类隔热、防碰保护设施等。

2.11本工段所辖区域内的排水沟要畅通无阻,不准向水沟内倾倒生活垃圾,不准用水向水沟内冲洗灰尘,水沟因汽车碾压损坏的要及时上报,避免水沟损坏造成排水不利而影响防洪。

2.12根据所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实际情况,负责人要提出维修计划,上报机动部。

2.13建、构物的每次维修、中修、大修要记录详细。

3考核

3.1违反以上1~10条条款的,一项扣50元。

3.2违反第11条的扣100元。

3.3违反第12、13条的扣50元。

附《工业建筑五禁十不准》

(一)工业建筑“十不准条例”

1、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改变设计的使用条件。

2、不准任意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3、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震、防雷等设施。

4、不准任意碰撞和损坏围护结构、梯子、栏杆、盖板各种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5、不准对建筑物的柱子、梁、架、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作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碰击建(构)筑物等。

6、不准在建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

7、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超载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等。

8、不准对高温车间的厂房结构随意提高使用温度,对隔热措施不得任意损坏。

9、不准堆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在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修复。

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应的工业建筑物强行生产。在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坚持工艺设备和工业建筑综合考虑。

(二)屋面“五禁”规定

1、严禁清灰时在屋面上大面积临时堆积灰尘(包括高层屋面向低层屋面的过渡清扫)。屋面在不受损坏或腐蚀情况下,其每堆积灰面积不得超过4m2,厚度不得超过60mm,临时堆放不得超过8小时。

2、严禁向屋面投重物。

3、严禁在屋面上人群集中,每m2不得超过1人。

4、严禁在屋面上堆放重物。

5、严禁在屋面上的积灰超过规定厚度,以免发生压塌事故。积灰量规定,屋面积灰厚不得超过20mm,屋面排水天沟积灰厚度不得超过30mm,天窗挡风板内,女儿墙及高低层屋面处最大积灰厚度不得超过60mm,冬季屋面积雪厚度不得超过150mm。

(三)工业建筑“十禁止规定”

1、禁止动力管网跑、冒、滴、漏对工业建筑形成腐蚀。

2、禁止雨(雪)、工业废水等渗入、灌入建筑物内形成结构腐蚀。

3、禁止距建筑物2米范围内设上、下水井,种花草树木,设蒸锅、设采暖尾管,疏水器。

4、禁止在各种屋面、低平投抛、拖重物,避免损伤面层及防水层。

5、禁止损坏建筑物上的各种标志牌、标桩等。

6、禁止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温度和排气量。

7、禁止电焊机、电车等零次线和防雷装置线接至各类结构上,避免杂散电流对接构件形成电解,或引雷进入建筑物内造成伤亡事故。

8、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和低载荷的平台上人群集中,防止坠落事故。

9、禁止在各类通道、平台、屋面堆放备品备件。

10、禁止在各类承重物构件上焊接各类附件、连接支撑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