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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现状评价的程序

2024-07-13 阅读 7210

安全评价过程本身是评价质量的具体体现,将安全评价工作程序化、标准化是提高安全评价质量的有效方法。陕西秦安煤矿安全评价事务有限公司通过对72个煤矿进行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较科学的评价工作程序。该程序分为7个阶段。

一、签订合同阶段

主要是接受企业委托,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签订评价合同。界定评价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二、准备阶段

1.资料收集

主要是收集与评价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被评价矿井(企业)矿区或邻近矿井的相关地质、图纸、批文等资料,如矿井管理、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各大系统的运行现状、矿区事故案例等。

2.确定项目组长及评价人员

根据被评价矿井的规模、能力等,任命项目评价组长,组织落实安全评价人员,根据矿井的规模、能力及实际危险程度等确定所需评价人员,一般矿井5人,复杂矿井7~8人。

3.编制评价大纲

由项目组长召开评价小组会议,编制评价大纲:

(1)以公司《作业指导书》为依据,并结合评价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写该矿井的《××煤矿评价大纲》。

(2)《××煤矿评价大纲》编制完成之后,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量化分析中的事故树方法、类比法等的具体框架,拟定评价方法;编制《安全检查表》对大纲进行评审,确保评价有针对性。

三、现场调研阶段

每一位评价人员应本着“谁评价、谁检查、谁负责”的态度,在现场评价中坚持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针对性的原则。现场调研分为6个过程。

1.接洽示证过程

按照评价程序向矿方出示评价公司的《评价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评价人员资质,介绍评价的基本程序及评价人员,说明评价依据、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2.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

按《安全检查表》评价项目的要求,分专业查看矿井文字资料,收集整理并取得有关的复印件,以作为评价真实性的依据。

具体收集以下几方面资料:

(1)矿井自然安全条件、防治水的情况

由地质专业的评价人员进行评价,包括:

①矿井地质资料。如《矿井地质勘探报告》,交通、气象、地震、地热、地压等自然安全条件。

②矿井水文地质。井口坐标、位置、地面防洪、防治水措施和系统,周边小窑情况,矿井附近河流、环境、地面塌陷等等。

(2)安全管理

深入了解矿井生产合法性(主要是查看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矿长2证),安全管理模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情况,图纸资料、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等。

(3)通风与防尘、防瓦斯及防火灭火情况

主要是由“一通三防”专业的评价人员进行评价。内容包括:

①矿井通风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矿井通风系统,风机型号、性能,井下风量、风速的分配情况及合理性;井上、下防尘消防洒水系统及其图纸资料。

②矿井防瓦斯机构及人员配备,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等;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状况,瓦斯检测仪器仪表的准确性等。

③矿井防灭火机构及人员配备,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综合防灭火制度、措施等。

(4)顶板、爆破

主要由采、掘专业人员负责评价,内容为:

矿井顶底板地质资料,开拓开采(方式、系统),采煤方法,支护方式,设备选型等。

爆破材料的管理、运输、储存、发放、收交等管理情况。

(5)机电运输

主要由机电专业的人员负责评价,内容涉及:井上、下供电系统,电源的可靠性;运输系统、提升系统等的运行状况,可靠性和保护系统,其它机电设备、机械型号、安全标志等。

3.井下检查

井下检查主要是在采掘专业、一通三防专业与机电运输专业进行。目的一是为了进一步核实井下状况与地面资料、设计资料等的符合性;二是检查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三是检查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四是检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及问题。

4.综合分析

评价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的进展情况,召开小组会议,汇总各专业的问题,小组讨论并总结所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存在问题,评价结果等。

5.与矿方交换意见

评价小组与矿方召开评价会议,各专业分述其评价情况,如矿井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地点、范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问题以及对策措施和建议等。除此之外,评价组还对矿井不合理的系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再次复查阶段

根据矿方传送的整改文件,公司安排评价组成员在评价报告正式出版之前再次到现场进行矿井整改状况的调查核实,并获取正式资料。

四、报告编写阶段

报告编写主要是本着“谁编写、谁负责”的原则,要求评价人员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必须准确、科学,所提建议措施尽可能做到全面、准确并具有针对性。即使存在问题不在所签订的评价合同范围之内,本着为企业服务的态度,也必须建议矿方注意或采取有关措施加以预防,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再次召开小组会议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评价小组会议,针对现场评价资料及矿方的整改情况,再次对《评价大纲》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说明报告的注意事项、重点、材料合成及完成时间等。

2.各专业编写分报告

《评价报告》正式编写的第一个过程就是各专业评价人员根据修订《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各专业章节的编写与审核。

3.形成初稿

各专业编制完成之后,统一交评价项目组合成人员进行初稿的合成与编排,评价人员在评价流程表上签字,注明交稿日期。

五、内部审核阶段

内部审核阶段直接关系到《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因此,公司制定了程序化、科学化的《审核程序》与审核制度等,设立了专门的评价审核组和评价流程表,在评价报告的审核中,第一稿出来后,一般都要经过2~3次的讨论、修改和4个级别(评价部人员、评价部长或组长、审核部、总工)的审稿才能最终定稿。

1.初校

评价组合成初稿之后,由评价组组长依据《评价大纲》审核内容是否全面,然后交由各评价成员再次进行内容的完善与补充,最后由合成人员打印第一稿。

2.一校

出版第一稿之后,由公司审核部技术专家进行评价报告的一审工作,包括: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全面与否,危险程度的确定正确与否,评价方法的选择科学与否,对策措施的建议准确与否,评价的结论合理与否等。技术审核部成员与评价小组通过讨论进行一审稿的修订,并出版第二稿。

3.二校

同样由技术审核部对二审稿进行二次审核,讨论修订,出版终审稿,并签字。

4.终校

技术审核部出版终审稿之后,交由公司总工进行终审稿的审核修订,并签字。

六、出版并交付企业

由综合部按修订的终审稿正式版本一册,返至评价组项目负责人,交各专业评价人员进行最后的审查。并由评价组成员及审核部人员签字出版,交付企业。

七、评价资料归档阶段

评价工作完成后,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评价资料、整改资料、底稿、初稿及一审、二审、终审稿等整理归档。

篇2: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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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

第四条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内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山谷干式贮灰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时限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发电厂,一般情况下每3年进行一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发电厂应按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积极主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七条?东北电监局将分批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评审。

第三章组织与责任

第八条东北监管局是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是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有以下安全监管责任:

(一)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二)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

(三)监督并审核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和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四)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过程中的真实、严格、公正、可信,并及时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专家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六)监督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七)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贮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发电厂是贮灰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认真组织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自改活动,并保证其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二)选择具有依法取得国家甲级评价资质证书和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进行评价。并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保证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评价质量;

(三)对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活动中发现的和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地监控和整改措施,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

(四)按本规定履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的有偿服务机构,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业务许可范围从事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活动,并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二)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附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评价人员的名单和资质证书号、以及技术专家的专业与职称;

(四)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评价报告应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并对其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目录、概述、贮灰场概况(设计概况、贮灰场现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单元划分、定性定量评价(坝体稳定性验算、贮灰场防洪验算、排水建筑物排水能力验算等)、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评价结论。结论中必须按本规定评定贮灰场安全等级;

(六)接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湿式贮灰场容积≥100万立方米或坝高≥30米为重大危险源,要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管理,并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容积<100万立方米的贮灰场也应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二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项目分为6个评价单元

1.安全管理评价单元

2.运行管理评价单元

3.防洪度汛评价单元

4.排水设施评价单元

5.坝体结构评价单元

6.坝体渗流评价单元

贮灰场安全评价单元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第五章安全等级

第十三条?贮灰场安全程度的结论应根据贮灰场安全现状各评价单元评定结果确定。贮灰场安全等级分为四级: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

第十四条?正常灰场

贮灰场具备下列条件为正常灰场:

1.防洪能力:按照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设施,符合《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3.坝体结构:坝体结构完整、沉降稳定、未发现裂缝和滑移现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浸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下游坡面无溢出点。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80%及以上。

第十五条?病态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病态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

2.排水设施: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状况。

3.坝体结构: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严重形成冲沟,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浸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坡面出现湿片。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75%及以上。

第十六条?险情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险情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加高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排水不畅。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有大面积渗流。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5%。

第十七条?危急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危急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水能力。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坝体抗滑安全系数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0%。

第六章程序与管理

第十八条发电厂自查自评自改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落实责任,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所规定内容,对照标准,逐项查找、分析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对已查找出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应逐项进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因素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

第十九条发电厂安全评价申请

(一)发电厂在完成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的前提下,按本规定附件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内容、格式填报,提出安全评价申请;

(二)东北电监局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安全评价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安全评价条件,将与企业取得联系、沟通相关安全评价事项;若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发电厂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安全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安全现状评价机构选择

(一)发电厂具备安全评价条件后,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依法取得国家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且在其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协商安全评价有关事项;

(二)企业与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签订包括评价项目、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评价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贮灰场安全评价合同;

(三)企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后,签订安全现状评价合同前,应将选择的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报送东北电监局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现场安全评价

(一)贮灰场现场安全评价工作由安全评价机构按《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要求,组织安全评价,发电厂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

(二)安全评价人员应广泛深入实际,认真进行现场考察,查看地形地貌、人文地理、周边环境、贮灰场运行情况、坝体及排水设施完好程度、贮灰场安全管理等,并提出贮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三)现场安全评价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的原则,做到“查细、查全、查实”,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

第二十二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安全评价机构提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后,由东北电监局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

(二)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讨论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对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审结论意见,并形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会议纪要”;

(三)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贮灰场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现场复查确认;

(四)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以及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评审会;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认真落实“会议纪要”相关事项,做好隐患整改与确认工作;

(六)《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不合格的,需进行修改补充;两次评审不合格的,按评价程序,由发电厂重新选择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贮灰场未通过安全评价的情况处理

(一)《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合格,但安全等级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的为未通过贮灰场安全评价的发电厂;

(二)未通过贮灰场安全评价的发电厂,应立即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东北电监局及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应动态监督发电厂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四)发电厂在完成隐患整改后,重新履行评价程序,提出复评申请。复评时只对“不符合”评价项目和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五)经评价组复评确认,发电厂已对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并达到标准,报东北电监局同意,可不再另行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隐患整改计划落实、监控承诺及确认

(一)发电厂应针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及评审会议补充的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安全隐患,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见(附件3),重大隐患整改项目需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送东北电监局和安全评价机构;

(二)发电厂在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时,应按整改完成时限分类编制。一类为首次整改期(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可以完成的项目;另一类为在首次整改期内难以整改完成的,但需要在首次整改期内制定严密可靠、具体可行的监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的项目;

(三)发电厂应按照《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认真组织落实,并主动联系安全评价机构,及时对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予以确认。企业隐患整改确认分为首次隐患整改确认和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两个阶段完成。

1、首次隐患整改确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会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为发电厂首次隐患整改期。首次隐患整改期满后,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达现场,对发电厂《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情况予以确认(包括对后续隐患整改监控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的确认),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完成隐患整改确认工作。

?2、后续隐患整改前监控。按照企业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由于某种原因未列入首次隐患整改期完成的项目,均为后续隐患整改项目,发电厂应在隐患整改前,认真制定或采取具体、完整、严密、可靠的措施加以监控,防止或避免生产事故发生。

3、对逾期未完的隐患整改项目的处理。按发电厂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发电厂应在整改期限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东北电监局上报贮灰场隐患整改计划调整意见,经东北电监局同意,方可按调整的整改期限组织实施。

4、后续隐患整改确认。对于发电厂后续隐患整改项目及发电厂逾期未完的整改项目,由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负责,动态跟踪确认,直至发电厂《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所列隐患全部整改。

(四)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应本着“真实、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对发电厂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予以确认,及时按规定向东北电监局报送《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首次、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书》见(附件4),并对其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评价报告验收及审批

(一)《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验收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由安全评价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提出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按本规定附件2内容、格式填写《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报东北电监局审查备案;

(二)评审工作中,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评审后评价机构将于十个工作日完成修改报告,东北电监局另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复:

1.发电厂未经东北电监局同意,首次隐患整改项目尚未完成;

2.发电厂未对首次、后续整改监控项目落实监控措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承诺;

3.发电厂贮灰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或控制,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

4.安全评价机构所作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对发电厂存在的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辨识、风险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不全面、不准确或存在较为严重的评价质量问题;

5.存在其他不予通过评审的问题等。

(四)《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一式三份,发电厂、安全评价机构、东北电监局各执一份,备查。

第二十六条文档资料管理

东北电监局、发电厂、安全评价机构均应指派专人对与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关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妥善管理,备查。

第七章验收及公告

第二十七条根据贮灰场安全等级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验收。

(一)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正常灰场”的予以通过验收;

(二)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病态灰场”的发电企业,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正常灰场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后予以验收;

(三)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险情灰场”的不予以通过验收,发电企业应限期整改,消除险情;

(四)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急灰场”的不予以通过验收,发电企业应立即停产,进行抢险。

第二十八条经过安全现状评价,专家评审论证被确定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和危急灰场的发电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和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东北电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险情灰场或危急灰场的发电企业,应评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限期整改发电厂”。

第三十条?评定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限期整改发电厂”的,在整改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后,经重新复查复评,具备条件者,可重新评为“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发电厂”。

第三十一条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统一发公告并颁发“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发电厂”牌匾与证书。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按本规定第二章“评价范围及时限规定”,应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发电厂,未按东北电监局下达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计划》完成或不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不按规定申请评价的、弄虚作假、虚报指标企业,东北电监局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对于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在整改期内未按《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的发电厂,东北电监局同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后,建议电网企业将发电机组解网。

第三十四条对于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完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或未按《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隐患整改的发电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东北电监局将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作为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及区域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对于企业逾期未能完成的隐患整改的项目,将定期在区域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贮灰场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没有经过安全评价的发电企业,不予以颁发“发电业务许可证”,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吊销“发电业务许可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东北电监局制定并颁布,未尽事宜,解释权归东北电监局。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电监会条例、规章相抵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电监会条例、规章为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东北监管局颁布的《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08年版)》同时废止。

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附录2:参考文献

附件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

附件2: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

附件3: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

附件4: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首次、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书。

篇3: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现状改进对策措施

摘要:阐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重要性,分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国内外现状,针对中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进对策措施。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越来越普遍。很多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及氧化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以及废弃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05年3月29日晚,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淮安段发生的35t槽罐车液氯泄漏事故就是一例。该事故导致周边村镇27人死亡,285人中毒。

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在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明确存在的危险因素、主要危险源及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可以评价设备、设施和系统在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品中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对潜在事故进行定性分析与预测;也便于了解和掌握应使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法规、标准。因此,进行安全评价有利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的安全管理,也有利于危险化学品现役装置的安全管理,是加强这些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发展

安全评价技术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它是随着西方国家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的后半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64年美国道(DOW)化学公司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首先开发出“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用于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评价。该法已修订6次,1993年已发展到第7版。该评价方法日趋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在世界工业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引起各国的广泛研究、探讨,推动了评价方法的发展。1974年英国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蒙德(Mond)部在道化学公司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引进了毒性概念,并发展了某些补偿系数,提出了“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标评价法”。1974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在没有核电站事故先例的情况下,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分析方法,提出了著名的《核电站风险报告》(WASH-1400),并被以后发生的核电站事故所证实。1976年日本劳动省颁布了“化工厂安全评价六阶段法”。确定了一种安全评价模式,并陆续开发了匹田法等评价方法[1]。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对建设项目实行事先审查和许可证制度。美国对重要工程项目的竣工、投资都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英国政府规定,凡未进行安全评价的新建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欧共体1982年颁布《关于工业活动中重大危险源的指令》,欧共体成员国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先后公布了1988年的《重大事故控制指南》、1990年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实用规程》和1992年的《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学品实用规程》,对安全评价提出了要求。欧盟在20**年的未来化学品白皮书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风险评价作为政府的强制性指令。

中国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评价,早在1988年5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就已提出,原劳动部1996年10月颁发的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以及1998年3月颁发的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管理办法》,为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三同时”,更好地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奠定了法规依据。20**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这是中央政府制订的法规中首次出现“安全评价”这个名词。20**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和《安全生产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预评价;《条例》规定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应进行现状安全评价。这说明中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十分重视,应当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1]。

2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性认识不清

许多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性认识不清。对安全评价工作持消极态度,甚至个别人认为这就是收费,是负担,对评价中所需资料提供不够。有的单位以技术保密为由,不能很好地提供有关资料。这说明他们对安全评价重要性不了解,对安全评价的法规掌握不多。另外,一些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没有认真对照整改,对安全评价重视不够,安全评价宣传力度也不够。

2.2安全评价报告整体水平不高

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在使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时,其汇总表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栏中,采取的安全措施较笼统。如某使用、生产多为甲类危险化学品的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其中一个单元预先危险性分析汇总表的“安全技术措施”栏内多为“加强检查”、“加强检修”、“防止泄漏”、“防止违章”等,缺乏针对性。另外,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相混,二者界限区分不清。还有的预评价报告,采用安全检查表方法进行检查时,安全检查表写得过深过细,超过了可行性报告内容,预评价概念不清,需进一步理解安全预评价含意。

安全评价应完成的另一项任务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进行模拟预测,如火灾、爆炸的影响范围、有毒气体泄漏扩散的区域等。目前很多报告只是停留在进行法规符合性检查,没有进行定量评价。

2.3安全法规适用不当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是化工等行业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但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该用的主要安全法规、标准没有使用。关于重大危险源的问题,原化工部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对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颁布,又进一步明确了141种4类危险有毒物质及其临界限量,为搞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提供了定量依据。但是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并没有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物质进行分析评价,也没有提出应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预评价报告中,应指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引起重视;在验收评价报告中,要详细检查预案编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情况[2]。

2.4对安全评价公司监管不力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但是,有的公司超资质开展业务,或者从事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工作。例如:有的公司业务范围是非煤矿山,却从事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工作;还有的乙级资质评价公司评价了国有控股公司等。另外,一些评价公司弄虚作假,把评价报告不合格的部分,评价成合格;或者运用模糊语言蒙混过关。

3对策措施

3.1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宣传和培训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有利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大力提倡和支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加大对安全评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评价水平。

3.2熟练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是搞好安全评价的重要基础。运用法规标准要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分析评价,要有针对性,不能生搬硬套。例如:在进行物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时,应首先以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物质危险类别、危险特性等。

3.3规范安全评价公司的业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

笔者认为应加大对安全评价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其市场行为。对安全评价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格落实;对扰乱市场行为、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评价公司要依法予以取缔,给安全评价工作一个好的市场环境。

作者:苏昭桂董文庚王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