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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业项目危险点辩识措施

2024-07-12 阅读 4375

作业项目

危险点

防范类型

预控措施

技术准备

临建施工前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火灾坍塌触电其他伤害

(1)必须由专业队伍施工,并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临建及生活设施作出明确的规划,在施工前进行交底。

(2)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布置电源及安全标牌,使用安全施工设施,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

临建搭拆

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其他伤害

加强门卫管理,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穿戴工作服及胸卡

活动房搭设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上岗

其他伤害

搭设人员、单位须有相应技能和资质,监理、发包方应严格进行资质审查

搭设、拆除工程临建房屋面作业,尤其是霜冻雨雪天气屋面作业及拆除破旧活动板房屋面作业时无防坠防滑措施

高处坠落

房屋结构件及板材应牢固,禁止使用损伤或毁烂的结构件及板材,搭设和拆除作业应指定工作负责人,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破旧临建房及霜冻雨雪天气屋面作业时,应做好可的防坠、防滑措施,作业中加强安全监护

机械、机具安全装置不齐全

机械伤害

机械、机具安全装置必须检验合格、齐全后方可使用

活动房不按规定搭设

坍塌其他伤害

活动房必须有设计图纸和搭设方案、搭设完毕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临建使用

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火灾

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配备足够数量、合格有效的消防设施,临建间需保留安全消防通道

现场材料堆放不稳定

坍塌

材料堆放有可靠的支撑或拉结

暴雨、台风和汛期的前后,未对临建及生活设施、电源等进行检查、维修、加固

坍塌触电

按规定在暴雨、台风、汛期前后,对临建及生活设施、电源等进行检查、维修、加固,确保安全使用

表4-9其他作业项目危险点辩识

作业项目

危险点

防范

类型

预控措施

油漆施工

油漆时现场照明及电器设备无防火防爆物件

火灾

重点交底,教育,油漆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乱扔沾有易燃物的物件

火灾

教育,监督,检查

油漆间使用碘钨灯或大功率镝灯

火灾

教育,监督,检查

使用塔吊进行砌块运输未使用专用工具,码放混乱。

坠落伤人

使用专用吊笼,砌块分层码放,不超重,设专人指挥。

砌筑高度超过1.2m未采取脚手架登高

高处

坠落

搭设筑脚手架,满铺脚手板。如使用单排架搭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砍砖时向外打碎砖

物体

打击

脚手架设安全立网,设置踢脚板

砌筑脚手架上的冰,雪,霜未清除就作业

高处

坠落

作业前对工作场所事先进行了必要的清理

雨天未对刚砌好的砌体做防雨措施

坍塌

了解天气信息,合理安排施工,及时作好防护

砌体工具放在临边的易坠落的地方

物体

打击

作业人员佩带工具袋,增设临边防护

篇2: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停泊

(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可选择停泊区或非海轮锚地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三、作业

(一)一般要求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合格的适装条件,并经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仅限于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物品种。

3、液货船应配备足够的防火、防污和堵漏器材以及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品,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船上使用电器设备(包括便携式电器设备),除安全处所外,均应符合防爆结构要求。

5、船上人员进入液货舱及其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前,应进行充分通风,或穿戴呼吸器等保护设备,并有一名高级船员监视。

(二)作业前要求

1、液货船应选择具备装卸作业条件和资质的码头或泊位,并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液货船作业前,船岸双方应进行资料互换,议定作业程序及紧急停止作业的事项等。

3、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实施船岸安全检查,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填写。

4、船舶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应使用合适的设备,并在作业现场备妥消防、防污和人员防护用具及急救药品等,有效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液货软管应避免与船舶甲板、船舷或码头面直接接触,以防止摩擦。

6、船舶甲板所有排水孔必须有效堵塞,管汇的接头下方均应安装固定的且备有适当排泄设施的接液槽或便携式接液盘,并备妥防污器材。

7、作业前应关闭与危险液货作业相通(邻)窗、门,严防易燃有毒气体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烟囱上的火星熄灭器或金属网位于良好状态。

8、不使用的船/岸货物管路和燃油管路均应盲封,水下排放管路应盲封或截断。

(三)作业中

1、液货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按作业规程操作,保持良好的安全值班和现场巡视。

2、在高温季节等特殊时段,船岸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大现场巡视频度,做好防火、防爆、防聚合等工作。

3、船舶进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4、船/船过驳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双方之间加垫足够的软靠垫,并根据船舶之间的吃水变化及时调整。

5、船舶装载液化危险货物时,液货舱或容器应留有足够的空档,以满足最高环境温度下液体膨胀的需要。

6、液货船装卸作业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开舱作业。

7、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8、应保持呼吸阀、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作业后

1、扫线作业时,船上值班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当扫线压力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通知岸方。

2、在拆卸输液管路之前,应在接头下方铺设软垫。

3、作业完成或测量、观测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货舱盖或液货舱有关开口。

4、载运需用添加剂稳定的货物时,应结合添加剂生产商提供的保证证书对添加剂使用环境进行检查,如无法满足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按证书提供的方法采取措施。

5、船舶进行油类或者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记录。

篇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

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

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4、高处作业;

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

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