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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现场各类作业安全措施

2024-07-12 阅读 9563

为加强我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厂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检修作业一般要求:

1、参加检修工作人员,应严格遵照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明确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2、凡参加检修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帽、鞋、手套等),禁止赤裸上身、穿拖鞋或赤脚在现场作业,进入工作现场须戴安全帽。

3、工作人员严禁超负荷、带病作业,检修前,应认真检查工作现场,确认没有安全隐患方可作业。

4、检修人员在使用手锤、电焊、气焊、气割等专用工具时,应严格遵照各工具的操作规程,以免发生事故。

6、检修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并办理统一工作票,方可开展工作。

7、设备在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一、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

2、隔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3、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审批单,方可动火。

4、能拆卸的管道、阀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联系,如动火安全有威胁的相邻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6、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消防部门同意。

7、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8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8、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9、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

10、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11、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12、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13、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安全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14、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受限空间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1、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设备内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6、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7、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8、险情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9、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10、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11、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12、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13、作业完成后必须清点作业人数和工器具,避免有东西遗漏在容器里。

三、高处作业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等疾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

5、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6、高处作业应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工作岗位。

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8、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

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四: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5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5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

16、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五:盲板抽堵作业

1、所选盲板板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识别和抽堵;盲板垫片选材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高压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

2、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3、盲板抽堵作业前,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的温度应小于60℃。

5、盲板抽堵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作业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护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必须在场。

6、在易燃易爆场所盲板抽堵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7、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8、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配表明位置。

篇2:设备检修现场安全工作措施规定

1.有关部门在布置检修任务同时,指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即为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2.各车间对所负责的区域的动火审批、消防器材的使用等要进行监督,实行区域负责制。杜绝区域内的隐患存在。

3.检修前检修负责人在交待任务的同时要交待安全工作措施,如有外委检修项目的,也要向他们交待安全工作措施,明确安全职责。

4.要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联系好停送电事宜,经有关人员确认后方能进行工作。

5.检修时要挂检修牌,检修标示信号要明显。

6.各检修单位必须遵照所检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执行。明确安全职责,责任落实到人,并有据可查。

7.各检修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保证在现场进行监护,做到任务明显,责任到位。

8.各检修部门必须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出工作对策及安全措施。对检修条件复杂、危险性大的项目,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9.检修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试车规程等。

10.使用行车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指吊人员必须佩戴好指吊衬标,其他人员不准指挥。

11.拆下的设备零部件,要摆放有序,不准放在安全通道上。因检修时揭开的盖板,拆卸的防护栏杆,必须要采取临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用隔离线围好,检修好后立即恢复。

12.检修时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规定使用,作业时需要用的电、气源必须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动用。

13.单机试车,局部联动或全线联动,必须经检修指挥组批准,按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启动设备。

14.重点要害部位动火,必须按厂动火制度规定,到安环科办理动火手续,并做好安全确认后方可进行。

15.轧线操作人员必须按检修停机位置停机,经确认后与检修人员共同进行停电、挂牌、关阀、插销等,方能开始检修。否则不准作业。

16.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厂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接受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7.检修完毕后要清理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设备整洁,地面干净。

篇3:机电检修工程措施规定

一、总则

1、凡机械、电气设备安装、拆除、检修,以及设备性能测定与检验等机电工程施工时,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的制度,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

2、生产过程中突发机电事故可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或矿值班领导组织人员现场会审,确定施工方案,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编制口头措施,并贯彻落实,以争取时间处理,避免事故扩大。施工负责人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将现场口头措施整理存档。

3、正常的检修施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4、突发的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应按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二、措施的编制及审批

1、措施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针对现场情况提前编制,并编号存档。措施编制人必须熟悉现场情况,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编制的措施要体现严肃性、科学性、针对性和现场可操作性。

2、重点工程应由矿、处领导召集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后,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措施,按照程序审批后贯彻执行。

3、措施的内容应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时间、地点、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影响范围、施工目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要求。措施中的有关技术参数要量化。

4、措施必须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主管审核签字,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矿(处)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措施审批人应具备相应的审批资格,掌握机电相关知识及相关规程、规定,熟悉现场情况,审批人应对措施提出针对性要求。经批准的施工措施必须提前送达相关单位。

5、措施的格式要规范,打印纸张要统一。

三、措施的贯彻

1、措施的传达贯彻应由措施编制人或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措施必须传达到每位参与施工的人员,所有人员对措施的内容和要求无异议后,在措施上签名确认,签名后的措施要存档备查。若工程需要分多班次施工才能完成的,每班施工前都必须做好措施贯彻落实的交接工作。

2、现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补充措施时,应及时请示措施最终批示人或矿、处值班领导同意后,并将修改、补充的措施传达到每位施工人员。

3、对于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针对措施内容对施工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该项工程的施工,措施考试试卷要存档备查。

4、措施编制人应现场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特殊情况下,如当天执行措施有多项时,措施编制人应指定专人履行监督职责。

5、施工负责人必须始终在施工现场,保证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措施的责任及工程验收

1、由于编制和贯彻的失误,要追究编制人、审批人和贯彻人的责任。

(1)措施提供的情况与现场不符的,要追究编制人的责任。

(2)措施有漏洞或对主要安全问题编制不详细的,要追究矿批示人、安监部门批示人、技术部门批示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主管)、措施编制人的责任。

(3)措施贯彻不力的,要追究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和措施编制人的责任。

2、矿、处安监部门和技术部门对措施的传达贯彻负有监管责任。

3、矿、处技术部门对措施的贯彻执行负有协调责任。

4、倒、停电措施的指挥权属各矿机电调度室,任何人不得越权指挥停送电。

5、一般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共同验收确认。重点工程应由矿、处机电领导召集矿、处安监、技术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在现场一同验收。工程验收后,要由验收负责人出具验收报告,并存档备查。

6、严格执行开工请示和竣工汇报制度。开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向矿、处调度室请示(倒、停电操作向机电调度室请示),竣工并试运转无问题后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向矿、处调度室汇报(倒、停电操作向机电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