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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工作督查制度

2024-07-12 阅读 7081

根据区教育局、防疫站有关卫生,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创建文明示范学校,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卫生、安全督查制度。

1、建立卫生工作领导组和传染病工作防治领导组。未建立扣学校责任人操行分2分。

2、制定预防传染病措施。未制定扣主管领导1分。

3、学校环境卫生、教室、公地卫生,分班级打扫,由值周教师,行政值周组织检查,并天天记入卫生评比栏。未打扫或不彻底的班级,视其情况扣1—4分,如果没有组织检查,扣检查者相应的分数。

4、每学期对学生进行1—2次个人卫生检查。未检查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1—4分。

5、每学年(一般在春期)煎一至二次大锅药为学生服用。未开展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2分。

6、制定伙食团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的安全。未制定扣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人1—5分。

7、按防疫站、教育局的布置安排,定时为学生打预防针,吃预防药,杜绝流行病的发生。未组织扣分管领导2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工会审计整改督查办法

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工会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督查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回访。

第三条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在下一次对该单位审计时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单独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明确提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四)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不充分的;

(五)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措施不适当的;

(六)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要求有异议或误解的;

(七)非定期审计项目;

(八)经审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报告的,应当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

第八条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九条审计整改督查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完成后应当撰写《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某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会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当纳入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经审会发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不当或整改不充分的,应当予以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未按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经审会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工会经审会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督查追究科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督查验收工作。

二、根据应急处置科和中心主任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进行督查验收,对验收合格者下达验收通知单,方可生产;对验收不合格者,责令继续整改。

三、对隐患整改未按安全技术科整改方案要求标准、限期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按“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制”进行处罚。

四、建立督查登记档案,做好督查记录。

五、按规定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每吨原矿提8元作为安全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专项整改、培训、安全设计、评价、设施等,并设专帐逐月登记。

六、根据公司年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安全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七、年初与各分公司签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依照责任书各项条款,按月、年逐项对照认真考核,兑现。

八、对月、年各项考核情况做好登记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