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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细则模板

2024-07-12 阅读 7570

制定员工惩罚制度,主要是为了约束和鼓励员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几篇员工奖惩管理细则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湖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建立公司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国职工守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托管的具有完全经营权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其处罚额度可根据本公司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凡在公司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经商、施工、劳务、探亲访友以及其他活动的外来组织和人员也适用本条例。

公司参股子公司可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员工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公司、子公司依照本条例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处罚。

第四条各子公司(含托管公司)可结合其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应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违纪的员工,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对员工的奖励主要分为: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晋级。

(三)合理化建议奖、见义勇为奖等专项奖励。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授予荣誉称号包括授予劳动模范、科技明星、操作(经营)能手、管理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巾帼建功标兵、优秀女职工、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最佳文明宿舍、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对于在生产(工作)经营、技术创新、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维护法纪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专项奖励、晋级。

员工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对员工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宜化集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节奖励的具体运用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工艺设计、设备改造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保护公司或公共财产、抢险救灾、防止或者处理安全消防事故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事迹突出的。

(六)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和制止侵蚀公司利益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在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热心公益事业,参加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成果显著、事迹突出的。

(八)一贯敬业奉献、勤俭自强、廉洁奉公、明礼诚信,表现突出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二条授予员工各种荣誉称号,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以在年终进行,也可以在重大节日及事件期间进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授予员工荣誉称号的具体评选条件,应会同同级工会制定,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群众评选、单位申报,同级党政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员工需申报市、省、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应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公司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奖励的奖金标准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

第十五条对员工违章违纪的处分主要分为:

(一)经济处罚。

(二)经济赔偿。

(三)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理。

第二节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物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使公司经济受到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五)有贪腐盗窃、贿赂、滥用权力、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等行为的。

(六)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作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三节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六条(三)、(四)、(五)项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四节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含停工)、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二十条对于受到停职处分的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各种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停职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必要时,可以转为学岗,也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停职期间须按时上班,听从安排。

停职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岗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停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方可复岗上班。

对复岗申请未批准的,可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期间停发各种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原有用工身份;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理包括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

(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约定保守企业秘密(含商业、技术秘密)而违反协议的。

(四)凡违规违纪受到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后,因同性质或相近性质违规违纪应再次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因失职、失责给公司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第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再次造成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对监守自盗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使公司蒙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七)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年内经有记录的批评教育达3次以上的(含3次)。

(八)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工作调整,经有记录的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其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十)凡在劳动合同协议条款中已经约定而职工严重违反的。

(十一)在待岗期间不认真学习、改正错误,连续4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个月待岗的。

(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的,给予除名处理,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无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所在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经济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九条所在公司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离职的,按合同期限未满月数(按100元/月标准)赔偿违约金。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处分权限

第三十条各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所在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负责对员工进行处分(处理)。

对员工给予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处理)的,应报集团总部备案。

对各级干部的处分(处理)按集团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节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允许本人申辩,慎重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处理)时,须先由所在用人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所犯错误的证据及处理意见,在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指派相关部门及人员查证核实,听取本人申辩,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行文执行其处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审批员工行政处分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处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应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并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团(组)长会)讨论通过,由所在公司行文,报送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集团工会备案。

对员工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须报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处理)员工如果不服,允许在受处分(处理)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改变原处分之前,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受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处理)的员工如果不服,可向所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处分(处理)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受到警告、记过处分满三个月的,受到记大过处分满半年的,受到停职、降级处分满一年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被恢复原有用工身份的,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一项错误事实,可视为几种性质,符合几款经济处罚的,应根据其主要性质进行处理,不得以多种性质处罚;员工多项违纪的,可多项合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员工给予经济处罚,必须由指定的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级罚款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应每年向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

二级单位的罚款须接受财务审计监督,并每年向本单位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开支,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5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第五章生产(工作)纪律

第一节生产(工作)经营

第三十九条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不能认真按要求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或会议精神,贻误工作,耽误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直接或间接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停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布置的工作任务,阳奉阴违、拖着不办,或者有困难又不请示汇报,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比照本节第一款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经济赔偿。

(三)干部不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进行民主决策,而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根据该决策产生的主观客观原因,视情况给予0.5%―2%的经济赔偿。

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四)因管理不善,执行制度不力,失职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对其工作范围内出现按规定应上报的重大事件(包括各类事故、各类案件、员工重大违章违纪等)隐瞒不报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六)因工作失职,不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产生对外行政、经济等法律纠纷或不良社会影响,视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七)未经集团公司允许,擅自利用公文、公函、公章对外提供说明、证明、担保,或签订的未经授权的合作、合办、合营等行政和经济合同,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违反保密法及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泄漏公司财务、人事、案情、技术、商业秘密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处理)。

出卖公司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除追回赃款外,给予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利用职务或职权、挟私打击报复、任意处罚员工,或对违章违纪人员包庇放纵,或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在采购、销售、工程、废旧物资处理等对外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以及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在管理和对外业务中,虽非主观有意,但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经济损失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十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和宣传材料,违犯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越权披露公司证券事务或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停职以上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不参加规定的学习、培训等活动,又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的,一次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生产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睡岗,视其情节一次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迟到、早退、脱岗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四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屡教不改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物资出入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不服从管理或强制进出的,给予加倍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如有旷工行为,旷工期间除扣发各种收入和奖励外,旷工两天以内的,每半天罚款50元;两天以上的,给予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病、事、婚、丧、生育、探亲等各种休假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未经允许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四)班中请假就医(工伤除外)超过两小时的,按病假处理。

(五)病假必须持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危急病情或在外地生病,应先用电报、电话等方式请假,返厂后及时补办手续(须持县级以上医疗证明、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

违者可以按旷工处理。

(六)病、事、婚、丧、生育、探亲等各种休假期间工资按国家和企业规定计发。

(七)班中干私活的,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八)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产管理制度,或不按时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九)违反操作(分析)记录管理规定(含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不按时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弄虚作假,填写假数据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违反计量管理制度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弄虚作假或谋取私利的,给予加倍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因失职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影响产品质量,合格率每下降1%,视其情节给予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可以吊销操作证,对当班班长和相关领导可以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责任连锁处罚。

(十二)新改、新上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操作工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工艺等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吊销操作证,经再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多次发生事故的,应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出现质量事故,为逃避责任弄虚作假的,加倍给予经济处罚,也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十三)不执行调度生产指令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事故的,按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十四)工艺指标合格率、设备完好率、泄漏率等工艺设备考核指标达不到标准,按有关工艺、设备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节劳动人事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员工调进调出或员工在子公司之间调动、接收应届毕业的大中专生由集团公司审批。

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因工作需要聘用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劳务人员的定编人数及劳务费用结算单价,由各子公司申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违者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集团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统筹、医疗工伤保险、工资分配、离退休(含内退)等管理制度,除应立即纠正外,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集团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视其情节,可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由公司直接提供培训资助(如外出培训、奖学金等)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5-10年,培训资助费按服务期分摊,凡服务期未满,因调动、辞职、自行离职及违章违纪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资助费未抵完的部分及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全额赔偿给公司。

第四十五条违反集团《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其情节,除应立即整改外,可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节财经纪律

第四十六条违反财经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小车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等管理费用中单项累计超定额并违规报帐的,经检查发现一次,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违反费用报销程序和制度进行报帐的,对责任人、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报销的,对责任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送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的,对财务主管和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私设小金库或未经允许在外部设立帐户的,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视其情节,同时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现金库存超定额的,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五)违反规定,不执行分配政策,巧立名目,滥发钱物的,视其情节,除扣除超发金额外,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按超发部分的5%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对该单位劳资主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六)违反规定自列专项,非生产性开支事前未报批,数额不足1万元的,对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给予违纪金额10%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报销使用各种假据或者虚列开支谋取私利的,除追回赃款外,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其他违反集团公司关于资金费用、投资、工程、预算等财务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第六章安全环保及治安纪律

第一节安全环保

第四十七条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适用以下处分:

(一)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发现一次,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工艺、设备或人员伤亡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并责令责任人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二)玩忽职守,相互推诿,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标牌、警言、警句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给予加倍处罚;故意损毁、移动安全标志、标牌的,给予加倍处罚。

(四)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加倍给予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留厂察看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和必要的经济赔偿。

(五)违反操作、检修、施工、吊装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火灾等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处理)。

(七)因公出车或出差,擅自改变交通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经济责任,不得享受工伤、医疗、工资等待遇。

(八)发生安全及消防事故,不听从紧急指挥,不参加抢险抢救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九)违反化工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建筑安装安全生产十五不准中任其一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十)违反国家或公司环境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违反前条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的,赔偿的标准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由事故责任者全额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额为300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责任者赔偿额为570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5%。

第二节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情节较轻的,适用以下处分:

(一)参加*等非法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采用各种方式、方法逃避国防义务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在生产、办公区域内吵闹,不听劝阻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按照管理程序反映、解决问题,纠缠领导,不听劝阻影响生产及办公、生活秩序、无理取闹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四)侮骂他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及承担治疗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聚众斗殴,在工作或公众场合殴打或侮辱他人,对生产、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谎言,侮辱、诽谤他人,给予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以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邀约他人或者受他人邀约而威胁、恐吓、敲诈、殴打管理人员的,比照第六款规定加倍加重处罚。

(八)调戏、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九)未经允许,长期占用(或借用)技术资料、图纸、图书、办公用品、体育用品以及房屋地产等公物,拒不交还的,以侵占论处;偷盗、抢夺、侵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其价值进行赔偿外可视情节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挥霍浪费、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监守自盗、侵吞回扣、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私分公款公物、侵占企业利益,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欺上瞒下、隐匿、截留、侵吞和私分员工应得款物和罚没款物的,依照本节第(十)款处理。

(十二)敲诈勒索及用其它各种方式骗取、索取财物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拾到不明财物,拒不归还失主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四)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屡教不改的,当班期间赌博的,以赢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工具等便利条件的,比照前款规定加倍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五)传播、出借、出租、出售*及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六)伪造证件、证明的,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七)伪造管理人员签字,盗用或私刻印章,谋取私利或骗取非法利益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八)私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信件、电报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九)非法持有、存放普通枪弹及其它易燃易爆、剧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非法持有、使用枪、棍等警械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非法持有、制造、买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吸食、使用毒,公安机关未作处理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一)教唆、怂恿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二)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威胁、逼迫员工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三)窝藏违法、犯罪亲属等关系人,司法机关未作处理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十四)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五)谎报灾情、险情、案件,制造混乱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六)给外来务工(施工)人员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职责或履行职责未到位,致使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司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被担保人不能赔偿的,由担保人全额赔偿。

(二十七)违反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按宜化生活区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在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八)拒绝、阻碍保卫人员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

情节严重或使用暴力,聚众围攻的,加倍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九)违反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车辆、;不按规章行驶、;酒后驾车、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驾驶机动车证件不合安全要求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人全额赔偿,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违章停车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违章停车导致道路堵塞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十一)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交通标志的,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二)未经批准在公司区域内主要道路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的,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三)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四)犯有其他扰乱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违反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妨害司法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五)员工因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罚款在100元以上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在1000元以上、治安拘留三日以内的,可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治安拘留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治安拘留七日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视情节可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受司法机关刑事强制措施处置的(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如违法事实成立,但未移送起诉的,应给予留厂察看的行政处分;如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违法事实成立的,应给予留厂察看一年以上的行政处分;如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章生活纪律、物业管理及文明创建

第五十条违反生活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办公室或单身公寓点长明灯、放长流水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私自偷接、安装电线、电话线、电视线和水管的,发现一次,除限期整改外,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由此引起的各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在单身公寓等地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杯等电器设施的,发现一次,除没收其电器设施外,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四)在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私人*在22时(含22时)后大声喧哗,或使用乐器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的,可以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加倍予以处罚。

(五)搬弄是非、挑拨离间,造成员工之间、邻里之间、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家庭内部成员不团结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六)不尽赡养老人义务、虐待妇女儿童或家庭成员的,视其情节,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理)。

(七)非法同居、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视其情节,可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毁坏厂区内草坪、花卉、树木以及公共设施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按市价二倍标准给予经济赔偿。

(九)违反公司规定,在厂区内垦荒种植蔬菜水果、饲养家禽动物的,除限期整改外,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不讲究公共卫生,随便向室内外倾倒垃圾污水杂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可以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一)有随地吐痰、翻院墙、说脏话、高声喧哗、耍酒疯等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可给予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二)一人违章违纪,亲属亲友无理取闹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违反公司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结构、违章建筑的,除限期整改外,按照《宜化集团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给予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因改变住房结构,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打架骂人、影响较大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款处理。

(十五)凡员工的家属、亲朋好友在文明小区中须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违反,员工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六)不满门卫、环卫、巡逻人员执行正常公务,而发生侮辱、谩骂等不尊重人格言行的,一次罚款50-100元。

(十七)因工作失职或不及时处理,造成供电、供排水、电视信号等中断,且影响较大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十八)违反执行服务承诺有关规定,不及时对公共设施和员工水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的,视其情节,可给予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九)违反广场管理规定的,按《宜化广场管理规定》执行经济处罚。

(二十)违反集团单身宿舍管理制度的,按照《宜化集团单身宿舍考核细则》给予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十一)违反集团文明小区、文明宿舍、文明家庭、文明岗位、文明员工等文明创建管理规定的,给予5元以上1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公司其它有效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修改权属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它的办事机构工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员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21日二届一次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二

餐厅员工奖罚细则:

1>目的为规范员工行为,确保餐厅经营达到预定目标,并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奖罚细则。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酒楼各餐厅员工。

3>奖罚细则

(一)表彰与奖励:

1.表彰与奖励的条件和分值

(1)对餐厅管理、服务做出重大贡献者,视成绩大小奖励3~20分。

(2)工作突出,半年内未出差错者,奖励2~5分。

(3)服务质量高,服务意识强者,奖励2~10分。

(4)严格控制成本,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奖励2~20分。

(5)积极处理突发事件且使餐厅免受损失者,奖励2~50分。

(6)服务周到、热情,并经常获得顾客口头表扬或书面表扬者,奖励1~5分。

(7)拾金不昧者,奖励2~10分。

(8)举报跑单、多收顾客的钱财或其他有损餐厅利益的行为并查有实据者,奖励1~10分。

(9)对餐厅经营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者,奖励2~20分。

(10)积极介绍客户且销售成绩突出者,奖励2~10分。

(11)对保护餐厅人员、财产安全有特殊贡献者,奖励2~10分。

(12)帮助顾客解决困难,受到顾客表扬者,奖励2~20分。

(13)能顾全大局,主动加班者,奖励1~5分。

(14)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者,奖励1~2分。

(15)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者,奖励1~3分。

2.表彰与奖励方式: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10分,给予口头表扬;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20分,给予通报表扬;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30分,颁发奖状和奖品;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40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50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60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70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80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100分,给予奖金并增加工资。

3.表彰与奖励的程序:

(1)奖励分值由楼面主管和经理视具体情况决定。

(2)口头表扬、通报表扬由主管和经理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执行。

(3)颁发奖状、奖品和奖金,由楼面经理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由楼面部执行。

(二)处罚细则:

一般过失

(1)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4分。

(2)仪容仪表不整,不佩戴工号牌者,扣1~5分。

(3)上下班不使用员工通道者,扣1分。

(4)在酒楼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果皮者,扣1~3分。

(5)当班时串岗、聊天,擅自调班者,扣1~3分。

(6)在餐厅内大声说笑,嬉戏打闹者,扣1~3分。

(7)不礼貌待客,缺乏热情者,扣1分。

(8)非当班时,私自在客用场所逗留、闲逛者,扣1~3分。

(9)将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岗位并逗留者,扣2~5分。

(10)未经允许使用供给顾客的设备、设施、用品者,扣1~3分。

(11)工作不积极,怠慢顾客,引起顾客不满者,扣1~3分。

(12)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时间内做工作以外的事,视情节轻重扣1~5分。

(13)违反安全规则和保密守则者,扣1~5分。

(14)不尊重领导,不服从上级的工作指令和工作调动者,扣2~5分。

(15)不按手续和制度处理业务者,扣1~5分。

(16)有严重或重大过失者,按照酒楼相关规定处理。

2.处理方式

(1)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10分,给予批评教育。

(2)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15分,扣发工资50元。

(3)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20分,扣发工资100元。

(4)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30分,扣发当月工资,停职检查。

3.处罚程序

(1)由领班或发现人报告楼面主管或经理,由楼面主管或经理视情况决定具体扣分。

(2)批评教育由领班或经理决定并执行。

(3)普通员工扣发工资、停职检查及解聘等,由楼面经理执行;领班以上者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楼面部执行。

篇2:客运站职工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增加职工责任感,树立良好的雷山汽车站形象,加强车站平安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经职工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制定本站奖惩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方面

1、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车站下达的生产任务的,车站应按适当比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2、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制止,检举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表现突出的,车站应予以奖励,并报上级部门。

3、在各项活动,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好评,因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受来信表扬的,车站应给予奖励。

二、惩罚方面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作下岗处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

2、违反车站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发生事故被追究责任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禁毒政策的。

4、违反财务制度,收钱不给票,不如实交清票款,有挪用公款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待岗学习3个月处理,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300元。

1、违反站务作业,发现违规车辆出站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离岗、旷工,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末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违反车站创建文明窗口规定、服务态度粗暴,旅客来信举报,被新闻单位、媒休曝光的。

4、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被拘留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全年年终奖金和年终评比。

1、有违反第(一)、(二)其中一项的。

2、有违反国家政策受党政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奖金。

1、当月末完成生产任务的。

2、当月有违反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规定一次的。

3、当月病假7天、事假3天、旷工一天以上的(包括“本数”)。同时扣发缺勤工资。

4、迟到、早退、脱离岗位达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发生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十不准”规定报班、调派发车的。

7、不按“六不准”规定放行出站的。末亲自上车检查,清点人数的,2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8、售票、验票有超员发车的。

9、违反车场管理规定,车场秩序混乱,发生堵车事件的。

10、属于下岗、待岗期间的。

11、无故不参加车站安全学习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50%。

1、无故不参加车站会议[安全学习会缺席按第(四)规定处理]、大扫除以及组织活动的。

2、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佩带上岗证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3、当月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两次的。

4、不认真把关检票、放任旅客进出的,不认真检查旅客行包,造成“人、行包”漏检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对车站范围喊客、拉客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抽查有不合格的。

7、不严格按照站务操作规范作业,记录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8、不按规程使用办公机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9、后场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开包检查,登记的。

10、下班不关电炉、不关门窗、不关空调的。

11、职工内部在车站公共场所发生吵架、斗殴的。

12、未曾做到随脏随扫,脏、乱、差被整改的。

13、查车时未亲自上车清点检查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20%。

1、不严格把关,检票进站台,放任旅客进出,造成人、行包漏检2次以上的。

2、当月发生迟到、早退、离、脱岗一次的。

3、上班时间吃零食、干私活、带宠物、带小孩、聚集聊天的。

4、售票、检票、开单、结算发生差错两次以上的。

5、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不配戴上岗证2次的。一次的按罚款20元处理。

6、下班时不关灯,关电、关火的。

7、有意浪费车站水、电及办公用品的。

三、本细则以外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篇3:一医院综合考核与奖惩细则

第一医院综合考核与奖惩细则

第1条为了加强医院经营管理,规范全体职工行为,逐步建立起一套依法治院的管理机制,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细则(试行)。

第2条遵守和履行本细则是医院全体医务员工的义务,医院应依据本细则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一部分奖励

1、凡获院、局(区)先进集体人均奖30元;

2、凡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被表扬者奖80元;

3、凡有明文规定的各种奖励,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4、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着效益者奖100元以上

5、职工在重大突击性抢救、抢修等工作中有突出事迹者奖100元以上;

6、职工在增收节支修旧利废中取得显着成绩者奖50元以上;

7、职工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苗头或严重差错者奖50元以上;

8、职工举报违法违纪者,给举报者奖励100-1000元;

9、职工上缴红包、回扣、礼品者,奖励其价值的20%;

10、发表在国际性刊物(国际国内出版的外文期刊或书籍)1000个字符以上的论文,每篇奖500-1000元

11、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上的论文,每篇奖300元;

12、发表在省级以上杂志(具有国际和国内统一期刊号)上的论文,每篇40元;

13、引进或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者,并填补院、市空白者一次分别奖励当事人200元、500元;

14、撰写报道医院的文章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投稿并录用者,一篇奖励20元以上;

第二部分缺陷管理

一、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第4条科室应建立考勤、休假审批登记制度。科室考勤不公开、不正确、不及时者查实一次扣科室20元;没有审批休假的则扣科室40元,当事人按旷工处理,记录不全扣科室20元。

第5条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以内,一次扣除当事人当月奖30元;30分钟-60分钟扣奖60元;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6条旷工半天者,扣半个月奖金;旷工一天者,扣一个月奖金;一天以上者,以天累推。当月旷工三天及三天以上者,除按上述处理外,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7条值班人员必须准时交接班,并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人员不按时接班、当班不在岗或只留电话号码者,参照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8条职工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0元;工作时间带病人看病影响医疗秩序者,一次扣50元。

第9条职工不服从岗位调动,在组织正式谈话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岗位上班者,从第四天起按旷工处理。

第10条职工不服从科室领导、借故推诿、不完成科领导分配的任务,或自作主张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扣当事人1个月以上奖金。

第11条职工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者,视其情节扣当事人2个月以上奖金,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12条职工不得参与赌博及“黄非”等活动,如有参与者,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个月以上奖金,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13条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综合治理有关规定,违者扣一个月以上奖金。

第14条集体场所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者一次扣20元;严禁在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等不准使用的电器,违者扣当事人每次50元。

第15条偷窃集体财物者,按实际价值5倍赔偿;违章用电者,按现有电器额定月度用电总量5倍处罚。

第16条医院每月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在卫生检查中有一处不合格扣科室1分。

第17条职工必须遵守图书资料借阅制度,超过借阅时间未还者,每天每册扣1元。若遗失或损坏者按现价加倍赔偿。借用公物受损或不还者,参照本条处理。

第18条职工应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所有收费一律由财务部门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乱收费,不得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将有偿服务变为无偿服务,违者一例(次)扣责任人1-3个月奖金;非财务部门不得违章向病人直接收取费用,违者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并扣当事人3个月以上奖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9条财务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不得多收、漏收、错收病人费用。发现一次由当事人纠正错误,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并扣发当事人30元以上奖金。

第20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者,扣当事人1个月以上奖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以上,并扣责任部门50元。

第21条科室及部门班组各种记录本记录应规范、及时、完整,违者一次扣科室20元。

二、医德医风及职业规范

第22条医院每季度对各科室进行一次综合满意度测评,满意度小于90%,每降1%扣1分。

第23条职工着装规范整洁,不得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元奖金。

第24条职工以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一经查实,除责成其补交费用外,视情节扣1-3个月奖金;私自出售药物,除没收所得外,扣发3-6个月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25条职工为他人开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假医疗证明,或冒名开处方者,一经查实,视情节扣3-6个月奖金,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26条擅自把本院能完成的检查、手术、治疗等任务介绍到其他医院,一经查实,扣发3个月以上奖金,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27条职工利用工作之便与厂商、药店、公司串通开药,收取“回扣”,除没收所得外,扣发3个月以上奖金,低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28条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推销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或生活用品等谋取私利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扣发各参与者1-3个月奖金。

第29条职工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将医院的车辆、仪器、设备、标本等各种物品,拿到院外使用,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个月以上奖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30条职工利用工作之便与周围旅社联合介绍病人住宿、看病,干扰和影响医疗秩序者,一经发现,扣当事人1个月以上奖金。

第31条职工应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各尽其责,不得以任何借口冷、硬、顶、推病人,发现一次扣50元以上。

第32条职工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者,不论工作人员是否有理,每次扣100元以上奖金。

第33条职工刁难或打骂病人者,扣3个月奖金。

第34

条职工之间无事生非,闹无原则纠纷,吵架或骂人者,除承认错误、深刻检查、赔理道歉外,扣1个月以上奖金。

第35条职工之间打架或骂人,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2个月以上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第36条行风违纪问题按97年4月25日制订的《关于行风违纪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和98年6月18日制订的《关于行风违纪问题处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三、医疗护理管理

第37条严格执行首科首诊负责制,门诊病人三次不能确诊,必须请上级医师会诊。违者发现一次扣20元。

第38条坚持科主任查房制度,不执行者一次扣当事人50元。

第39条医务人员做完检查和治疗不记录,一次扣50元。医生在抢救的情况下下口头医嘱,护士必须执行医嘱,护士不执行医嘱扣50元。下口头医嘱事后不补记录者,发现一次扣20元。

第40条各种医疗文书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河南省卫生厅第三版修订)书写,不符合要求规定者按《对医疗文书书写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年10月15日办公会通过)处理。

第41条加强病案管理。门诊病历由挂号室收发,接诊护士做好登记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或留私病历。违者扣当事人50-100元奖金。

第42条住院病历在病人出院一周内完整无缺地送病案室归档,月底最后三天内出院的病人病历,在三日内填毕归档,迟送一天,每份病历扣20元。

第43条丢失门诊病历扣当事人50元,丢失住院病历扣当事人100元,对丢失责任不清扣相关人员各100元。

第44条住院病人用药,由病区当班护士领取,不得擅自使用病人自行购买的药品,医院确无此药须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处方或医嘱中不得出现“自备”、“自理”字样,对违规处方药房不得配发。违者一次扣当事人30元以上奖金,对出现两次违规者加倍处罚。

第45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审批制度,毒、麻、精神类药品,化学试剂、危险品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违者一项扣科室管理人员20元以上奖金。引发事故或发生治安事件者的科室取消当年参与评优资格。

第46条科室发生差错,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必须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者,扣当事人50元以上奖金;

第47条科室发生事故,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必须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者,扣科室5分,扣科室负责人1个月奖金。。

第48条科室发生差错、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纠纷,科室领导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处理,不参与处理者扣所在科室领导2个月以上奖金。

第49条发生纠纷、差错、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医院有关部门处理,不配合者,按规定加倍处理。

第50条有一定责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扣除当事人2个月以上奖金。造成医院损失者,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上。

第51条发生一起严重医疗差错,扣除当事人2个月以上奖金,由此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并造成损失者,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上。

第52条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除按国务院、省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外,还扣发奖金,承担经济损失

1、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扣当事人6个月奖金,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扣科室3分。

2、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扣当事人12个月奖金,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40%,扣科室4分。

3、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扣当事人12个月以上奖金,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50%,并给予待岗培训3-6个月,扣科主任3个月奖金,并扣科室5分。

第53条年内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或两起严重差错主要责任人,调离原岗位,进行3-6个月的待岗培训。

第54条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进活动,并视情扣除科室有关领导奖金50元以上。

第55条麻醉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私自涂改,改后须由主任签字,一份不符合要求扣20元。麻醉死亡率≤0.02%,发生一起扣责任人员100元以上奖金。

第56条切除术后十日内死亡率≤1%。发生一例扣责任人员50元以上。

第57条医疗质量指标不达标的按如下标准扣奖、扣分:

1、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合格率每下降1%扣科室1分,一份不合格门诊病历扣经治医生30元。

2、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95%。合格率每下降1%扣科室0.5分。一张不合格处方,扣处方医生10元,药房10元。

3、住院病历甲级率≥90%。甲级率每下降1%扣科室1分;在院病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元;一份乙级病历扣经治医生100元,上级医生每人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科室相关人员一个月以上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0%,每下降1%扣1分。

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每下降1%扣1分。

6、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90%,每下降1%扣1分。

7、放射线诊断与手术符合率≥90%,每下降1%扣1分。

8、各种报告书写合格率≥90%,每下降1%扣1分。

9、B超阳性率≥50%,每下降5%扣1分。

10、临床生化室间质评IVS<120,每上升10扣科室5分。

11、临床生化室内质控各次CV值在允许范围,一项超标扣2分。

12、*光甲片率≥40%,每下降1%扣1分。

13、*光废片率≤2%,每升1%扣1分,隐瞒不报加倍处理。

14、大型*线机检查阳性率≥50%,每降1%扣1分。

15、CT检查阳性率≥60%,每降1%扣1分。

16、门诊发药双签字率100%,每降1%扣1分。

17、药品报损率≤2‰,每升1‰扣1分。

18、院内感染率≤10%,漏报率为0。每项每升1%扣1分。

19、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每升0.1%扣1分,出现一例当事人各扣30元。

20.无菌操作场所无尘,有消毒措施,空气培养符合要求。一项不合格扣20元。

21、常规器械毒灭菌合格率100%,各种无菌包及无菌容器必须有指示牌,浸泡液及容器定期更换。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0元。

22、一人一针一筒执行率100%,一次未按规定执行扣10元。

第58条:严格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发现一次一项不执行扣10元。

第59条:各项护理质量达标(特级护理、一级护理、常规器械消毒、抢救药品及器材、五种表格书写、基础护

理等)。一项一次护理质量不符合要求扣10元,单项质量每下降1%扣1分。

第60条氧气、吸引器、超声雾化吸入器、洗胃机、引流物、引流瓶、胸瓶、注射器、换药碗以及便器等物品的消毒处理符合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5―10元。

第61条护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六项抢救技术、四项抢救程序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护理部定期抽考,不合格者每人次扣10元。

第62条整体护理病区按“模式病房综合质量评价标准”考核,质量达标。每下降1%扣护理单元1分。

第63条褥疮发生率为0。发生一例褥疮扣护理单元1-5分,引起纠纷者按医疗纠纷处理(晚期癌症或特殊病情不允许翻身、病人强迫卧位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