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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电气安全防雷技术措施

2024-07-12 阅读 3994

一、雨季安全技术措施

?(一)防漏电、防触电措施

1、雨季施工前,对现场配电线路、电机绝缘、设备(配电箱)

的防雨性能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现场设有防雷保护的设备,应检查避雷针、引下线的连接质量,并检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做好记录。雨季施工中,要求现场每周必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雨后必经过巡视检查,认为合格后,设备方能投入运行。

2、设雨季电气安全管理小组,做好设雨季电气安全管理和电气

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现场配电箱的管理(拉闸设备断电、关箱门加锁、清理箱内

及周围杂草杂物)、电气设备防雨覆盖等实行归口责任管理(由使用者负责管理);电工负责公共配电箱的管理及所有配电箱、开关、线路的安装和维修工作,其他人员不可乱动。

4、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

距离,并有人监护。

5、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

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6、施工现场架设的低压线路不得用裸导线,所架设的高压线应

距建筑物水平距离10m以外,垂直距离离地面7m以上,跨越交通要放下道时,需要安全保护装置。现场夜间照明电线用灯具,高度不应低于2.5m。凡工程工期超过3个月者,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按正式工程的要求设置。

7、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8、使用高温灯具,如碘钨灯、高压水银灯,200W以上的白炽

灯等,要远离易燃物品,最低不得小于100cm;距离易爆物在3m以上。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不少于30cm,室外照明应装防雨罩。

9、现场机械设备及电动工具应设置漏电保护器,每机应单独设

置,不得共用,以保证用电安全。

10、现场变电室应配有灭火器及高压安全用具,如接地线棒、接

地卡、高压低电笔、绝缘拉杆、胶靴、手套等,并每年试验一次

(二)雨季电气防雷技术措施

(1)雨季防雷措施

1}人身防雷措施:

a)雷雨时,停止野外露天作业。

b)雷雨时,尽量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烟囱、孤树等。

c)雷雨时,应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雷进入室内。尽量离开各种进户线1.5m以外。

2)高大设施的防雷措施:高度在20m以上的建筑物四周的塔吊、竖井架、脚手架均需作避雷针、防雷接地引下线,其接地装置可利用在建工程的基础钢筋;引下线可单独敷设Φ8圆钢或利用在建工程的防雷接地引下柱子主筋或利用可靠连接的设备和金属结构体。经常检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并做好记录。

3)高层建筑施工作业层的防雷措施:可采用加高一层在建工程的防雷接地引下线柱子主筋做避雷针,实现临时防雷的方法。此时一定要校验操作层(面)上的设备、脚手架等是否在其有效保护范围内。

二、冬季安全技术措施

(一)防煤气中毒措施

(1)、每个生煤火的房内必须设通风品,小间一个,大间两个

(2)、煤火严禁在任何时候敞开火品取暖。

(3)、应不定期地清除烟囱内的积灰,确保畅通。

(4)、项目安排专职值班人员,每夜24小时、2小时、4小时各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现场防电气防火措施

(1)、施工现场

1)、使用电气焊必须开具动火证明,度经审批后方能施工,动火证由各作业队的主管工长填写,施焊人签字,消防保卫负责人签字审批。在施焊过程中,项目安全员必须验证防范措施的有交性。凡未开具动火证而施焊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防范措施不落实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在操作电焊时,地线必须可靠连接(电气连接),防止打火;施焊结束后电焊机必须拉闸断电,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在操作面上吸烟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在指定吸烟室吸烟,烟头未采取熄灭措施的罚款50元。

4)、操作面上的碘钨灯应远离易燃物,距离可燃物不能小于50CM,未经值班电工许可碘钨灯不允许移动。

5)、草帘等易燃物必须及时清理、收集、并妥善保管。

6)、施工现场动明火,必须制定专项防火安全措施,经审批并落实防火用品、用具后,方准施工。

(2)、搅拌站

1)、冷水加热设施必须设专人负责,停止施工后采取可靠的闭火、盖火措施,烟囱中严禁冒明火。

2)、设备操作作者及其他优秀作品人在搅拌站棚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元。

3)、搅拌站棚内严禁使用高热灯具,灯具距可燃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规定。

(3)、电锯场地

1)、严禁吸烟,严禁烟火。违者罚款10元。

2)、锯末应及时清理,具体分工,由工长安排。

3)、木材存放地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悬挂严禁烟火的标志牌。

(4)、材料库

1)、易燃品、可燃品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具体事宜由材料负责人安排,经工长、技术、安全部门验收后,采取经常性的防洪措施。

2)、材料包装等易燃杂物,必须及时清理。

3)、严禁设置必要的灭火设施,并经常检查其有交性。

4)、柴油等易燃品、易爆品必有采取有交的防范隔离措施,设专人负责,悬挂严禁烟火的标志牌。

5)、氧气、乙炔瓶设专人管理,距离明火不能小于10M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生活区

1)、严禁使用1KW以上的高热灯具照明,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特殊部位经审批后使用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

2)、严禁使用电褥子,被批准使用的必须有权威部门的认证,无人时必须采取断电措施。

3)、严禁使用碘钨灯管烧水,违者罚款100元。

4)、各室内煤火设专人管理,采取可靠盖火品措施。

5)、室内煤火严禁敞口取暖,防煤气中毒、防火灾发生。

6)、取暖烟囱距可燃物的距离必有符合安全标准规定。

(三)操作面、通道防滑措施;

三、夏季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是防中暑措施、防中暑用品计划。中暑是人在较热的环境下由于身体热量不能及时散发,体温失调而引起的一种疾病,严重时能使人昏迷。用冬瓜50克煮汤3大碗,一日分3次服用,可治中暑;将西红柿切片熬汤当茶饮,可清热防暑。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燃气场站及设施、燃气金属管道及附件、电力系统及安全报警系统的防雷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设计和施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GB50028-2006,定义2.0.1】

3.2低压储气罐low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GB50028-2006,定义2.0.20】

3.3高压储气罐high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GB50028-2006,定义2.0.21】

3.4调压装置regulator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GB50028-2006,定义2.0.22】

3.5调压站regulator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GB50028-2006,定义2.0.23】

3.6调压箱(调压柜)regulatorbo*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成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GB50028-2006,定义2.0.24】

3.7引入管service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GB50028-2006,定义2.0.48】

3.8管道暗埋piping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GB50028-2006,定义2.0.49】

3.9管道暗封piping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GB50028-2006,定义2.0.49】

3.10防雷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

【GB50057-94(2000年版),附录八】

4基本规定

4.1城镇燃气的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城镇燃气特点等的基础上进行,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预防为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新建城镇燃气系统场站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预评估中雷电时空分布特征、雷电流散流情况、雷电灾害易损性分析和大气雷电环境状况等内容,选择合适的地址及合理地进行功能分区布局。

4.3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4防雷技术评价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设计进行评价,并及时提出评价意见,以供该工程设计参考。

4.5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并应根据施工进度,适时进行防雷隐蔽工程分段验收,确保防雷工程质量。

4.6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设计及技术评价意见、安装、隐蔽工程图纸、检测测试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4.7城镇燃气管理单位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防雷安全评估情况,建立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4.8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装置应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测。

4.9城镇燃气管理单位应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查、维护与维修。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后,应及时向防雷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5燃气场站及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剂量室等处于燃烧爆炸危险环境的生产用房,其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生产管理、后勤服务及生活用建筑物,其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5.1.2门站和储配站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以及管道分支处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的化工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的规定。

5.1.3站区内储气罐、罐区、露天工艺装置及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5.2储罐区

5.2.1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

5.2.2当储罐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以用顶板作为接闪器;若储罐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则须装设防直击雷装置。但在雷击区,即使储罐顶板厚度大于4mm时,仍需装设防直击雷装置。

5.2.3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直接在罐体上安装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的不锈钢钢丝绳。

5.2.4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5.2.5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钢储罐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2.6罐区内储罐顶法兰盘等金属构件应与罐体可靠电气连接,放散塔顶的金属构件亦应与放散塔可靠电气连接。

5.2.7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5.3调压计量区

5.3.1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3.2当调压站内、外燃气金属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4其他

5.4.1站区内所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物体,均应就近接地,且接地的设备、管道等均应设接地端头,接地端头与接地线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振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其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5.4.2进出站区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站区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如存在远端至站区的金属管道、轨道等长金属物,则应在进入站区前端每隔25米接地一次,以防止雷电感应电流沿输气管道进入配气站。

5.4.3电绝缘装置应埋地设置于站场防雷防静电接地区域外,使配管区(设备撬)及进出站管道能够置于同一防雷防静电接地网中。

5.4.4站区内处于燃烧爆炸危险环境的生产用房应采用40×4镀锌扁钢或同等规格的其他金属材料构成避雷网格,并敷设明式避雷带。其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5.4.5除独立防直击雷装置外,该项目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等可共用同一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宜小于1Ω。如各类接地不共用,则各类接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6燃气金属管道及附件

6.1一般规定

6.1.1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燃气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6.1.2架空或埋地敷设的燃气金属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接地点应设置在固定管墩(架)处。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1.3燃气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6.2屋面燃气金属管道

6.2.1屋面燃气金属管道、放散管、排烟管、锅炉等燃气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范围之内。应尽量远离建筑物的屋角、檐角、女儿墙的上方、屋脊等雷击率较高的部位。

6.2.2屋面工业燃气金属管道在最高处应设放散管和放散阀。屋面燃气金属管道末端和放散管应分别与楼顶防雷网相连接,并应在放散管或排烟管处加装阻火器或燃气金属管道防雷绝缘接头,对燃气金属管道防雷绝缘接头两端的金属管道做好接地处理。

6.2.3屋面燃气金属管道与避雷网(带)(或埋地燃气金属管道与防雷接地装置)至少应有两处采用金属线跨接,且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当屋面燃气金属管道与避雷网(带)(或埋地燃气金属管道与防雷接地装置)的水平、垂直净距小于100mm时,也应跨接。

6.2.4屋面燃气管与避雷网之间的金属跨接线可采用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应优先选用圆钢。

篇3:防雷技术措施

防雷建筑物分类

建筑物按其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政治经济价值分为三类。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指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危险物质,遇电火花会引起爆炸,从而造成巨大破坏或人身伤亡的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指对国家政治或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以及制造,使用和贮存爆炸危险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指需要防雷的除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以外需要防雷的建筑物。不同类别的建筑物有不同的防雷要求。

2.直击雷防护

对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易受雷击部位,遭受雷击后果比较严重的设施或堆料,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应采取防直击雷的措施。

装设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是直击雷防护的主要措施。避雷针分独立避雷针和附设避雷针。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按滚球法计算。

3.二次放电防护

为了防止二次放电,不论是空气中或地下,都必须保证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与邻近导体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任何情况下,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二次放电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止二次放电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m.不能满足间距要求时应予跨接。

4.感应雷防护

有爆炸和火灾危脸的建筑物、重要的电力设施应考虑感应雷防护。为了防止静电感应雷的危险,应将建筑物内不带电的金属装备、金属结构连成整体并予以接地。为了防止电磁感应雷的危险,应将平行管道、相距不到100mm的管道用金属线跨接起来。

5.雷电冲击波防护

对于变配电装置、可能有雷电冲击波进入室内的建筑物应考虑雷电冲击波防护。为了防止雷电冲击波侵入变配电装置,可在线路引入端安装阀型避雷器。阀型避雷器上端接在架空线路上,下端接地。正常时避雷器对地保持绝缘状态;当雷电冲击波到来时,避雷器被击穿,将雷电引入大地,冲击渡过去后.避雷器自动恢复绝缘状态。

6.人身防雷

雷暴时.应尽量减少在户外或野外逗留;在户外或野外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有条件,可进入有宽大金属构架或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汽车或船只。雷暴时,还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隆起的小道,离开海滨、湖滨、河边、池塘旁,避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以及旗杆、烟囱、宝塔、孤独的树木以及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物或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