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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制度: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

2024-07-11 阅读 4389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施工中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均无权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其他监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及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监理机构应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严禁口头通知)。

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配合建设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有关问题。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篇2: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为保证工程平稳有序进行,在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管理和现场施工条件的充分准备,避免条件不具备而仓促开工,特制订工程开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1监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开工审查纲要,交承包商。

1.2承包商应按监理要求提交开工申请,应有详尽的附件支持。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1.3监理项目部在收到开工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仔细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逐条核实。

1.4经检查,各项条件已经具备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申请报告上签字认可。如不合格,退回承包商并限期整改合格后,再报。

1.5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

1.6承包商申报的资料及允许开工函等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2.为加强本工程工程管理,保证高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能够安全、优越、连续顺利地施工,确保工期按计划进行,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杜绝不安全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2.1当监理或业主认为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质量隐患时,符合停工条件时,监理项目部向施工单位下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令”后,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部位和时间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并应根据停工原因积极进行整改。在暂停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负有保卫、安全和维护的责任。

2.3在具备恢复施工或安装条件时,施工单位可保送复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保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报施工单位备案。

2.4监理单位接到复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申请表,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报送建设单位。

2.5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复工后,施工单位方可复工。如果认为某方面尚不具备复工条件,不同意复工,施工单位将继续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填报“复工申请表”。

2.6当重大项目或重大事件需要停工,但会影响到工程里程碑进度或关键路径的工期时,监理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出工程暂停令。

2.7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所发生实际情况,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继续施工。

2.8建设单位批准复工申请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篇3:铁路建设工程暂停与复工监理工作措施

铁路建设工程暂停与复工监理工作

[1.1工程暂停的条件

1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处理;

3出现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停工处理;

4发生紧急事件必须停工;

5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或拒绝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

6施工单位违背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义务。

以上条件具备一条即可暂停施工。

[1.2工程暂停的处理程序

1工程暂停指令

⑴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暂停

总监理工程师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

⑵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暂停

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协商因工程暂停造成的工期、费用等变化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

⑶工程暂停指令的内容

工程暂停指令应符合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明确停工原因、范围,判定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整改要求,确定复工的条件或标准。

⑷备案

所有工程暂停指令都必须报建设单位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下发施工单位。

2工程暂停期间的监理工作

⑴记录

自签发工程暂停指令时开始,监理工程师必须如实记录所有与工程暂停原因、暂停项目及能否复工有关的一切事实,记录施工单位或其它方面为复工而做的有关工作。

⑵处理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根据暂停工程的实际情况,核实工期、费用的变化情况,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费用问题。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各方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3复工

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在引起暂停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在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相关资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2费用索赔

[2.1费用索赔的依据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2铁道部发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和定额;

3本项目的施工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2.2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处理

1费用索赔处理流程图否

2处理程序

⑴索赔申请

当发生的索赔事件具备下列条件时,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申请:

①索赔事件已造成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或不完全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表》,并附原始凭证材料及相关说明。

⑵监理工程师审查

①确认是否受理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索赔申请的条件是否成立,若不满足上述规定则退回施工单位,满足规定时继续处理。

②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查、取证

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派,自受理索赔申请之时起,专业监理工程师立即着手调查与该事件有关的所有情况,获取相关证据,供审查该索赔事件用。

调查必须全面、细致,取证必须真实、客观,力求取得原始的、有说服力的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③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

在取得足够的证明材料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分析、研究索赔事件,依据施工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初定赔偿金额后,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以确定索赔审批意见。

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①在三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过建设单位的正式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准费用索赔。

②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时必须高度重视时效性。如果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理期限而未正式批准,则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自动成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该申请的要求予以赔偿。

③如果索赔事件的过程很长,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中间批准意见,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作出阶段性赔偿,以保证工程顺利进展。

⑷中间索赔报告

①当首次提出索赔申请时索赔事件仍在继续进行,施工单位可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②总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施工单位的中间索赔报告有效后,将其纳入索赔处理程序。

⑸与工期索赔关联

当施工单位申请的索赔事件与工程延期相关联时,应结合工期延期处理、综合考虑。

[2.3建设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处理

1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的经济损失时,建设单位可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申请。

2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的处理程序与上述程序类似,只是申请主体由施工单位变更为建设单位。

3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时,必须保证公正、客观的态度,以确保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3合同争议的调解

[3.1调解的准备工作

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的调解申请后,应立即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着手调查、取证。

2项目监理机构根据调解申请所涉及的事宜,研究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依据,以便对本次调解进行科学的评判。

3项目监理机构分析、研究申请调解事件的过程、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提出调解方案。

[3.2总监理工程师调解

1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磋商,按初步制定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

2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应签订书面调解文件。

3若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4若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任何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提出异议,则此处理意见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此意见提出异议,且无法调整、协商至双方均可接受的程度,则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转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5在合同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外,争议双方都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3.3仲裁或诉讼

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项目监理机构有义务按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要求,公正、诚信地提供与合同争议有关的证据。

[4合同的解除

[4.1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

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2施工合同的解除应符合该合同的相关约定。

[4.2建设单位违约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在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中所应计的款项;

2按批准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的证明。

[4.3施工单位违约

由于施工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施工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得款项;

2清理施工现场预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检查、验收,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4.4非双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依法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处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