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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管理规定

2024-07-11 阅读 9368

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管理规定

(一)ZZ医院与定点协作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双方应签定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二)双方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ZZ医院设立全科门诊作为专职机构,专门负责接待社区上转和联系下转病人,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双向转诊工作,畅通转诊通道。

(四)定点协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落实社区卫生服务首诊负责制度。社区医生在上转病人时,应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确定该病人符合转诊指征后,填写北京市统一格式的双向转诊单中“上转诊单”,详细注明初步诊断、病史及诊疗、转诊原因,并加盖公章。

(五)社区医生转诊前要通知ZZ医院全科门诊准备接诊,并向ZZ医院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收到答复后方可转诊,以避免造成病人不必要的奔波。

(六)社区医生在转诊病人时,应向病人交代好注意事项,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七)社区上转病人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ZZ医院应立即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转诊记录,同时将病情介绍、治疗方案一同转回。并指导和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下转病人的持续性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八)ZZ医院与具有定点协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双向转诊条件为:

1.上转条件:

①.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②.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③.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

④.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

⑤.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2.下转条件: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②.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③.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④.老年护理病例;

⑤.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⑥.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篇2:住院精神病患者社区转诊制度

医院住院精神病患者社区转诊制度

为适应我市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的需要,我院决定建立精神患者社区转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转诊患者范围:《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管治范围》所要求管治的各类精神疾病患者。

二、于患者出院前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由患者及家属决定是否转诊社区。

三、对愿意转诊社区的患者,由经治医生认真填写《精神疾病患者社区联系卡》。

四、《精神疾病患者社区联系卡》正页交患者和家属带回,交所在社区精防机构,由社区精防机构对患者进行随访。

五、《精神疾病患者社区联系卡》存根联附在出院病历中,由病案室统一收集并登记。

篇3:南五医院门诊会诊转诊制度

第五医院门诊会诊、转诊制度

一、凡就诊三次不能确诊或治疗无效、主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会诊,病情复杂者可作为疑难病历提请讨论,并予以记录,上级医师签名。如不提出会诊和讨论,延误病情或发生其他意外,追究个人和科室责任。

二、病情复杂需请他科会诊,首诊医师应详细填写会诊单,注明会诊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诊病人,应护送并口头交班。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接诊或前往会诊。急会诊治15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亦应尽快会诊安排,原则上2小时内到位。

三、病情复杂需请二科以上共同会诊时,科主任(门诊组长)向门诊办提出,由门诊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会诊。若在夜间或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组织有关科室会诊。

四、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认真负责,全面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并签名,如需转科、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持有其他医疗单位会诊介绍信的患者,接诊医师要认真检查,并在会诊单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门诊办盖章后转回原单位。

六、严格掌握转诊制度,转外院检查治疗的病人,主诊医师应详细填写病案,注明转诊原因,经本科负责人或最高级职称医师签署意见后才能转诊,本院可进行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转外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