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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程验收保修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7216

大学建设工程验收、保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验收及保修管理,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的学校机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发包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验收进行书面约定。

第四条凡造价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按规定邀请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外,主管部门必须提前通知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派员参加验收;涉及消防安全的,必须同时通知公安处派员参加;已经确定使用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还必须通知使用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向参加验收的人员说明验收内容及相关情况;

(二)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三)监理汇报监理工作;

(四)查看监理工作日志;

(五)现场查看工程质量;

(六)汇总验收情况,并形成验收结论;

(七)形成验收报告并由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签字。

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全面查看的前提下,明确分工,认真进行现场查验。对能够查验到的问题因敷衍了事、应付差事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因工程质量等原因,验收未通过,可不形成验收报告,但应形成文字说明,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如果原则同意验收通过,但还有少量问题需要施工单位改进的,待改进并验收通过后,再形成验收报告。

没有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审计处不得进行决算审计。

第六条校内主管部门在起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修合同(也可在工程承包合同内专条订立保修事项)。

第七条保修合同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保修期限及起止时间。

(二)预留保修费的比例或金额。

(三)质量缺陷或问题的范围及免费保修责任。

(四)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

(五)保修质量的验收。

(六)因施工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及时保修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和工作影响,施工单位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剩余保修费的退还时间及方式。

保修合同对应明确约定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合同谈判和起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国家对保修期限无明确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九条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3%;造价在10―1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5%;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经常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或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将通知方式、时间、维修要求及对方接收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人员等有关事项进行记录。

主管部门应经常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使用情况及质量的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问题,由施工单位免费维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在约定保修时间内进行维修的,由我校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从保修费中扣除实际费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追偿。

(二)接到通知后,超过3次(不含3次)未在约定保修时间内进行维修的,从保修费内加倍扣除由我校安排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直至全部扣除保修费。

第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对保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保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施工单位退还剩余保修费。保修费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办理退还剩余保修费手续时,须向财务部门出示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修合同书(工程承包合同内专条订立保修事项的,为工程承包合同)。

(二)我校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的费用清单及扣除保修费的有关资料。

(三)保修期满时,使用单位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手续齐全时方可退还剩余保修费。否则,追究财务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评价意见分为:

(一)使用单位为一至二个部门时,须有全部使用部门主要使用人及分管领导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须有个人签字及部门公章。

(二)使用单位为三个及其以上部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部门主要使用人及分管领导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须有个人签字及部门公章。

(三)使用单位为多个住户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及个人签字。

(四)道路、场地、围墙、大门等公共设施,须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基建、后勤、资产、财务、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及签字。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征求对工程保修的意见时,用户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不负责任或违反本规定,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除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

(一)、保修期的确定

工程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不同,则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保修期应以其竣工验收合格目起算。

工程保修的期限,在符合政府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及承包商在合同文件中订明。

(二)、保修期的质量缺陷与处理

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业主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人、承包商及有关各方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必要时,可建议业主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参与。

在质量缺陷责任确定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审批并监督该方案尽快实施。

若缺陷处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时实施,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业主,并建议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其处理的费用应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修责任的解除

如果在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缺陷或虽出现质量缺陷但经过上述程序处理后未发现新的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证书给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保修责任解除后,总工程师应及时向业主签发退还剩余保留金或保函的证明文件。

篇3:装饰回访保修服务承诺制度

根据企业《质量手册》的要求,项目经理部负责已交付工程的回访和保修。组织生产、质检部门、施工人员征求业主意见,调查缺陷,项目施工负责人针对质量问题制定纠正措施,及时组织实施维修。

为保证工程质量我公司将在项目部设立设计部。委派优秀设计师进驻工地,随时解决工程设计方面的相关问题。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我们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班加点进行工程施工。并在工程完工后,向业主提供由我公司施工工程成功的保修经验。

1、项目部要制定回访计划,在保修期内建筑成品从移交业主之日起一年内回访不少于两次,业主提出要求时要随时回访和维修。

2、工程交付业主使用时,应向业主提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和《建筑工程质量维修通知书》,并注明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3、本工程回访方式,一是项目部主管领导带队,生产与质检部门,参加进行登门回访;二是邀请业主代表召开座谈会,或电话征求意见。

4、保修期限:执行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或按合同要求。

5、经回访发现质量问题或业主要求维修的,应在十日内到现场观察和调查,与业主协商维修事宜,取得业主的配合,并组织人员和物资尽快修复,修复完毕由质检员检验合格后,交付业主验收使用。

6、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保证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7、工程保修期限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