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程序和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健全公司约束机制,保证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执行的设计、采购、施工及现场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由总裁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审计时间
项目审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在项目执行期间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范围、实施方式、工作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被审计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如工程设计、预(决)算的审批文件等。
(二)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及主要材料的订货合同(附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单);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工程设计文件;
(五)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六)施工分包商提供的注册证明和资质等级;
(七)有关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
(八)工程的概预算及决算,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资料;
(九)相关来往帐目;
(十)工程项目建设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
(十一)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资料;设计修改鉴证和技术审核文件以及设计变更记录;材料、设备等调差价记录;
(十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帐簿及凭证,工程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十四)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五)项目审计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主要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其他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1、工程项目在审批、设计、招投标、合同等工程项目施工前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分包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2、项目部在实施期间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项目成本核算制和成本管理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成本分析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4、项目目标成本、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成本报表的编制情况;
5、审查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是否落实,资金的支出、成本、效益是否合理,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
6、审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的规定,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是否合理;
7、审查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结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8、审查材料物资采购的合规性;
9、审查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票据是否真实、准确;
10、对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
11、审查工程竣工资料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竣工决算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2、审查建设项目节余资金,库存物资实际存量以及往来帐款,核实债权债务;
(二)项目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1、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2、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3、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4、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5、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6、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公司一体化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与业主的合同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财务审计部根据公司项目竣工时间作出项目审计的工作安排,向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在十日内,按审计要求准备好所需的审计资料;
(三)财务审计部牵头组成审计小组对项目进行就地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初稿,与项目经理和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如有不同看法,应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接到书面意见后,研究处理并写出最终的审计报告,送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审批;
(五)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或决定,送达除尘工程事业部执行;
(六)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或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申请复审;
(七)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继续执行,复审后的结论或决定为终审结论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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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条审计处理
(一)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评价;
(二)对审计出的问题以及发现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反馈和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一般性问题,应立即组织项目经理改正和确定改进和补救措施;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处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零零年月日起试行,自月日正式执行
篇2:AF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四条?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十七条?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法规纪律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3: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zz公司;
3.公司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技改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企业高层领导离任审计;
8.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副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
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着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通过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