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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地面试车安全规定

2024-07-09 阅读 3609

1.试车人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1持有机务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执照;

1.2从事航空器机务维修工作五年以上;

1.3对所维修的航空器发动机有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新引进的飞机除外);

1.4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人为责任差错;

1.5矫正视力应达到20/30最低标准要求;

1.6能对所涉及工序用到的颜色具有辨别和区分能力。

2.联络员的资格

2.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2.2使用耳机直接与试车人员通话联络;无内话机的航空器试车时,驾驶舱要设专人与地面联络,地面联络员要站在机上联络员能看到的位置

2.3与警介员保持联络

3.警介员的资格

3.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3.2熟知该型航空器试车的危险区域

3.3负责观察试车区域内人员或车辆的活动情况,当有不安全情况发生时,及时通知地面联络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4警介员的人数根据机型和试车场地的环境确定,但不能少于一人

4.维修基地试车的补充规定

4.1试车时驾驶舱必须有两个人,试车工作由坐在左坐的人负责4.2联络员必须使用专门的导线较长的联络耳机,警介员必须戴防护耳罩

4.3飞机旁必须放置至少一个试车专用的大灭火瓶

4.4不能在登机桥上试车,客机坪不能试大车,大车只能在专门的试车机位位进行4.5任何级别的地面试车都必须与机场指挥中心和塔台联系,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通过基地MCC都与其联系不上,

可视为其同意试车

机场指挥中心频率

塔台频率

情报中波

4.7值班分部干部必须到试车现场检查确保地面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5.试车地点的选定

5.1试车场地应土质坚硬、地面清洁、无易燃物品及其他障碍物,

发动机/螺旋桨下面及前面无沙石、浮土、冰、雪及其他松散杂物,应符合相应机型维修手册的要求5.2发动机试车不应危及其他航空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5.3发动机危险区域内不允许有人员和其他设备

5.4机轮和轮挡接触地面及附近区域内无冰雪、油污

6.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1按该型航空器试车检查单和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2当试车地点靠近路口或滑行道时,必须在靠近路口或滑行道的地方放置中、英两种文字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用适当的灯光加以照明

6.3当试车人员已确保一切准备就绪后,要明确告诉地面联络员“准备启动发动机”,得到联络员“地面准备就绪,警介员已到位,可以启动”的回答后,试车人员才可启动发动机6.4航空器试车时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到位

7.试车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7.1试车时灭火设备必须到位

7.2试车时必须打开航行灯、机翼照明灯、发动机照明灯和防撞灯,并保证各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3试车过程中,与试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驾驶舱,试车人员不允许离开驾驶舱

7.4只有在试车人员的指挥下,维修人员才能接近发动机或进行必须在开车状态下才能进行的测试和调节工作

7.5发动机启动时,必须按照该机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启动程序进行

7.6试车过程中,试车人员应密切注意相关仪表指示、信号显示的变化及各种警告信息,当发现发动机温度接近规定的启动极限并有增加的趋势、漏油、火警等不安全情况时,要立即停车,查明原因,予以排故后,才能再次启动发动机

7.7客机坪不允许试大车

7.8做好试车过程中各系统性能参数的记录

7.9停车前,必须按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冷车8.试车结束工作

8.1根据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结束后的恢复、检查工作

8.2如实填写有关技术文件并签字

8.3拆除警告标志牌

9.不准启动发动机的几种情况

9.1用易燃液体清洗过发动机,在易燃液体未蒸发干前9.2人员登机或卸货时

9.3对维修情况不明,不能确定发动机和航空器各系统工作已完成;或发动机故障,不能确定开车不会对发动机造成损坏时

9.4当风速超过试车风速限制时

篇2:路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路试作业(包括转序)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规范路试工的安全作业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路试作业的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路试作业,包括进行30公里道路试验以及底盘和整车产品在新老厂区之间的转序,进行这类作业的车辆统称为路试车辆,进行这类作业的车辆驾驶人员统称为路试工。

二、部门职责

1、各分厂负责对本单位路试作业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保证路试车辆驾驶文明、规范。

2、能源装备部负责配备可拆卸后视镜和专用的平头车身锁紧机构安全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能源装备部组织自制或外购并进行登记建帐以及日常管理。

3、运输公司负责对各分厂路试作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对路试工进行岗前、岗中实际操作培训、考试,为分厂办理路试作业临时牌照。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内路试工岗前、岗中的理论知识培训、考试,根据各分厂实际按需配备路试人员。

5、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路试作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路试工上岗条件

1、必须有两年以上厂外驾驶的工作经验,并持有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有效证件。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生产管理部签发十通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2、身体必须健康,精神良好,有病或处于疲劳状态时不允许上岗。

四、行车前安全检查及准备事项

路试工在车辆行驶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和准备事项:

1、待路试车辆驾驶室两侧必须安装可拆卸的后视镜。

2、对待路试车辆有关行驶安全的部件(位)进行初步检查,如制动、转向、灯光、倒车报警器、离合、喇叭、仪表功能等,发现有明显故障时应转入调试,不得使有明显故障的车辆强行上路。例如: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有裂纹、变形,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有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4、对于平头车身底盘或整车,必须插好驾驶室锁紧机构的安全销。

5、路试工必须有公司发放的临时牌照。

上述安全检查事项完成并符合要求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行车规定

1、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目前暂定在东风大道和火箭路上试车(不包括转序车辆)。因火箭路教练车多不安全,应尽量在东风大道上进行路试。

2、路试工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驾驶操作规程,文明行车,礼让三分。通过复杂路段或遇雾、雨、雪、风沙天气视线不清时,坚持一慢、二看、三通过。

3、考虑到刚下线车辆安全性能还不能保证完全达到安全行车要求,路试车辆行驶的最高时速必须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规定(限速50公里/小时)。在有特殊质量检验的要求下同时在实际行车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选好路段适当提高车速,并将最高时速控制在70公里/小时以内。

4、行车过程中,不准用靠下坡滑行起动车辆。

5、路试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

6、特殊情况车辆在外暂时停放时,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7、驾驶室内不准乘坐与生产、检查无关人员,驾驶时不准吸烟、不准打手机。

8、路试工穿戴要规范,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9、不准开危险车、斗气车,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驶。带思想情绪者暂不能开车。

10、凡路试车辆中,发生事故时,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应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抢救并及时通知运输公司和生产管理部以及交管部门。

11、路试工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12、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自己不能单独完成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外维修。检修时,要按照《车辆检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停车后必须将手刹拉起、关总电源,攀车检查应防止摔伤,车下检查注意碰伤;斜坡停车检修车辆时,车辆后轮必须支垫,预防滑车。

13、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14、路试工必须自觉接受交管人员和厂内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

六、考核办法

1、违反上述规定其中一条款,一次处罚路试工50-200元,考核分厂厂长50元。屡犯者加倍处罚。违章达三次以上者,将取消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

2、因违章肇事,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从重处罚。

3、严禁无证动车,无证动车者考核100-200元/人,同时考核分厂厂长100元。

七、本规定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本规定与其它管理办法相矛盾时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安全管理事项执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行车制度》相关条款。

二0**年六月二十七日

篇3:民用航空器地面试车安全规定

1.试车人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1持有机务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执照;

1.2从事航空器机务维修工作五年以上;

1.3对所维修的航空器发动机有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新引进的飞机除外);

1.4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人为责任差错;

1.5矫正视力应达到20/30最低标准要求;

1.6能对所涉及工序用到的颜色具有辨别和区分能力。

2.联络员的资格

2.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2.2使用耳机直接与试车人员通话联络;无内话机的航空器试车时,驾驶舱要设专人与地面联络,地面联络员要站在机上联络员能看到的位置

2.3与警介员保持联络

3.警介员的资格

3.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3.2熟知该型航空器试车的危险区域

3.3负责观察试车区域内人员或车辆的活动情况,当有不安全情况发生时,及时通知地面联络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4警介员的人数根据机型和试车场地的环境确定,但不能少于一人

4.维修基地试车的补充规定

4.1试车时驾驶舱必须有两个人,试车工作由坐在左坐的人负责4.2联络员必须使用专门的导线较长的联络耳机,警介员必须戴防护耳罩

4.3飞机旁必须放置至少一个试车专用的大灭火瓶

4.4不能在登机桥上试车,客机坪不能试大车,大车只能在专门的试车机位位进行4.5任何级别的地面试车都必须与机场指挥中心和塔台联系,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通过基地MCC都与其联系不上,

可视为其同意试车

机场指挥中心频率

塔台频率

情报中波

4.7值班分部干部必须到试车现场检查确保地面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5.试车地点的选定

5.1试车场地应土质坚硬、地面清洁、无易燃物品及其他障碍物,

发动机/螺旋桨下面及前面无沙石、浮土、冰、雪及其他松散杂物,应符合相应机型维修手册的要求5.2发动机试车不应危及其他航空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5.3发动机危险区域内不允许有人员和其他设备

5.4机轮和轮挡接触地面及附近区域内无冰雪、油污

6.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1按该型航空器试车检查单和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2当试车地点靠近路口或滑行道时,必须在靠近路口或滑行道的地方放置中、英两种文字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用适当的灯光加以照明

6.3当试车人员已确保一切准备就绪后,要明确告诉地面联络员“准备启动发动机”,得到联络员“地面准备就绪,警介员已到位,可以启动”的回答后,试车人员才可启动发动机6.4航空器试车时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到位

7.试车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7.1试车时灭火设备必须到位

7.2试车时必须打开航行灯、机翼照明灯、发动机照明灯和防撞灯,并保证各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3试车过程中,与试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驾驶舱,试车人员不允许离开驾驶舱

7.4只有在试车人员的指挥下,维修人员才能接近发动机或进行必须在开车状态下才能进行的测试和调节工作

7.5发动机启动时,必须按照该机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启动程序进行

7.6试车过程中,试车人员应密切注意相关仪表指示、信号显示的变化及各种警告信息,当发现发动机温度接近规定的启动极限并有增加的趋势、漏油、火警等不安全情况时,要立即停车,查明原因,予以排故后,才能再次启动发动机

7.7客机坪不允许试大车

7.8做好试车过程中各系统性能参数的记录

7.9停车前,必须按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冷车8.试车结束工作

8.1根据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结束后的恢复、检查工作

8.2如实填写有关技术文件并签字

8.3拆除警告标志牌

9.不准启动发动机的几种情况

9.1用易燃液体清洗过发动机,在易燃液体未蒸发干前9.2人员登机或卸货时

9.3对维修情况不明,不能确定发动机和航空器各系统工作已完成;或发动机故障,不能确定开车不会对发动机造成损坏时

9.4当风速超过试车风速限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