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缆技术规范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缆技术规范

2024-07-09 阅读 1537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是为用户工程提供额定电压0.6/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无卤低烟阻燃电力电缆而作的规定。

1.2本规范规定了供货方遵循的标准、电缆的技术要求、试验、包装及储运。

1.3供方提供的0.6/1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均通过型式试验和鉴定,并经长期实践运行证明产品质量优良、安全可靠。

1.4本技术规范是合同的主要技术文件之一,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执行标准

GB/T3048《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GB/T6995《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

GB/T8170《数字修约规则》

GB50217《电力电缆工程设计规范》

JB/T8137《电线电缆交货盘》

GB/T3956《电缆的导体》

GB/T19216《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GB/T18380《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GB/T12706《额定电压1~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GB/T17650《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出气体的试验方法》

GB/T2951《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GB/T17651《电缆或光缆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测定》

3.使用条件

3.1运行条件

系统标称电压U0/U0.6/1kV

系统最高运行电压Um1.2kV

系统频率50Hz

系统接地方式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或小电阻接地或消弧圈接地

3.2运行要求

电缆导体的额定运行温度90℃

短路时电缆导体的最高温度250℃

短路时间不超过5s

电缆弯曲半径单芯:无铠装类电缆不小于20倍的电缆外径

多芯:无铠装类电缆不小于15倍的电缆外径

3.3运行环境条件

海拔高度:≤1000m

环境温度-15℃~+45℃

相对湿度≤80%

3.4敷设条件

敷设环境有直埋、沟槽、排管、沟道、桥架等多种方式。

敷设时最低环境温度在0℃。

4.技术条件

4.1导体

4.1.1导体采用符合GB/T3956的规定的1类导体(1-6mm2)或2类导体(10mm2及以上),其中多芯大截面(70mm2及以上)电缆其导体允许采用异形结构。

4.1.2导体表面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凸起或断裂的单线。

4.2耐火层(耐火电缆)

4.2.1导电线芯绕包耐火绝缘层。

4.2.2耐火层由标称厚度为0.14mm的有机硅玻璃云母带在导体上重叠绕包,以保证其耐火性能。

4.2.3耐火绕包平整、紧密、节距均匀。

4.2.4绕包后的耐火层满足工频电压2000V的火花检验(中间检查)的要求。

4.3绝缘

4.3.1绝缘采用硅烷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4.3.2绝缘标称厚度符合GB/T12706.1的要求,绝缘厚度平均值不小于规定的标称值,绝缘任一点最薄点的测量厚度不小于标称值的90%-0.1mm。

4.4成缆(多芯电缆)

4.4.1电缆成缆的填充材料采用与绝缘温度等级相适应的材料(按需),并采用相应包带进行扎紧,以保证电缆成缆后缆身外形圆整。

4.5非金属外护套

4.5.1护套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护套料,表面光洁、圆整,其厚度和性能应符合GB/T12706.1的规定。

4.5.2外护套表面紧密,其横断面无肉眼可见的砂眼、杂质和气泡以及未塑化好和焦化等现象。

4.6电缆标志

4.6.1电缆绝缘线芯识别标志应符合GB/T6995的规定。

4.6.2成品电缆的护套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和额定电压的连续标志,前后两个完整连续标志间的距离应小于500mm,标志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

5.产品特点

5.1电缆应满足低烟、无卤、阻燃的要求。

5.2电缆燃烧时的低烟性能应能满足在GB/T17651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燃烧时产生的烟浓度其最小透光率不小于60%。

5.3电缆的无卤性能应满足在GB/T17650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燃烧时产生的卤酸气体逸出量不大于5mg/g。

5.4电缆燃烧时逸出气体的PH值和导电率测试按GB/T17650的规定,PH值不小于4.3,导电率不大于10μs/mm。

5.5电缆燃烧时的阻燃性能应能满足GB/T18380规定的成束电缆垂直燃烧试验。

6.试验

6.1电缆在制造、处理、试验、检验过程中,买方有权监造和见证,卖方不得拒绝,买方的此行为不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6.2在出厂和抽样试验前15天,卖方通知买方见证,买方应在10天内予以答复,如买方放弃见证,则卖方把所做的试验以试验报告的形式提交给买方。

6.3出厂试验

每批电缆出厂前,按本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出厂试验。出厂试验报告附在电缆盘上外。

6.3.1导体直流电阻试验

导体直流电阻试验在每一电缆长度所有导体上进行测量,符合GB/T3956的规定。

6.3.2交流电压试验

在每一导体和金属屏蔽之间施加工频电压3.5kV,时间为5分钟,不发生击穿。

6.4型式试验

供方提供的产品系列均已通过国家相关质量检测部门的型式试验和主管部门的产品鉴定。

7.包装储运

7.1产品由供方的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每个出厂的包装件上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保书,产品试验报告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7.2电缆包装在符合JB/T8137规定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电缆盘能经受所有在运输、现场搬运中可能遭受的外力作用。电缆盘能承受在安装或处理电缆时可能遭受的外力作用并不会损伤电缆及盘本身,电缆端头可靠密封。

7.3每一交货盘上将标明:厂名或商标、电缆型号及规格、长度、毛重、正确旋转方向及制造年月和标准编号。

7.4交货长度

7.4.1电缆的交货长度不小于100mm,允许长度不小于20m的短段电缆交货,其数量不超过交货长度的10%。

7.4.2允许根据双方协议长度交货。

7.4.3长度计量误差应不超过±0.5%。

篇2: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缆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是为用户工程提供额定电压0.6/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无卤低烟阻燃电力电缆而作的规定。

1.2本规范规定了供货方遵循的标准、电缆的技术要求、试验、包装及储运。

1.3供方提供的0.6/1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均通过型式试验和鉴定,并经长期实践运行证明产品质量优良、安全可靠。

1.4本技术规范是合同的主要技术文件之一,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执行标准

GB/T3048《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GB/T6995《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

GB/T8170《数字修约规则》

GB50217《电力电缆工程设计规范》

JB/T8137《电线电缆交货盘》

GB/T3956《电缆的导体》

GB/T19216《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GB/T18380《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GB/T12706《额定电压1~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GB/T17650《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出气体的试验方法》

GB/T2951《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GB/T17651《电缆或光缆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测定》

3.使用条件

3.1运行条件

系统标称电压U0/U0.6/1kV

系统最高运行电压Um1.2kV

系统频率50Hz

系统接地方式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或小电阻接地或消弧圈接地

3.2运行要求

电缆导体的额定运行温度90℃

短路时电缆导体的最高温度250℃

短路时间不超过5s

电缆弯曲半径单芯:无铠装类电缆不小于20倍的电缆外径

多芯:无铠装类电缆不小于15倍的电缆外径

3.3运行环境条件

海拔高度:≤1000m

环境温度-15℃~+45℃

相对湿度≤80%

3.4敷设条件

敷设环境有直埋、沟槽、排管、沟道、桥架等多种方式。

敷设时最低环境温度在0℃。

4.技术条件

4.1导体

4.1.1导体采用符合GB/T3956的规定的1类导体(1-6mm2)或2类导体(10mm2及以上),其中多芯大截面(70mm2及以上)电缆其导体允许采用异形结构。

4.1.2导体表面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凸起或断裂的单线。

4.2耐火层(耐火电缆)

4.2.1导电线芯绕包耐火绝缘层。

4.2.2耐火层由标称厚度为0.14mm的有机硅玻璃云母带在导体上重叠绕包,以保证其耐火性能。

4.2.3耐火绕包平整、紧密、节距均匀。

4.2.4绕包后的耐火层满足工频电压2000V的火花检验(中间检查)的要求。

4.3绝缘

4.3.1绝缘采用硅烷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4.3.2绝缘标称厚度符合GB/T12706.1的要求,绝缘厚度平均值不小于规定的标称值,绝缘任一点最薄点的测量厚度不小于标称值的90%-0.1mm。

4.4成缆(多芯电缆)

4.4.1电缆成缆的填充材料采用与绝缘温度等级相适应的材料(按需),并采用相应包带进行扎紧,以保证电缆成缆后缆身外形圆整。

4.5非金属外护套

4.5.1护套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护套料,表面光洁、圆整,其厚度和性能应符合GB/T12706.1的规定。

4.5.2外护套表面紧密,其横断面无肉眼可见的砂眼、杂质和气泡以及未塑化好和焦化等现象。

4.6电缆标志

4.6.1电缆绝缘线芯识别标志应符合GB/T6995的规定。

4.6.2成品电缆的护套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和额定电压的连续标志,前后两个完整连续标志间的距离应小于500mm,标志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

5.产品特点

5.1电缆应满足低烟、无卤、阻燃的要求。

5.2电缆燃烧时的低烟性能应能满足在GB/T17651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燃烧时产生的烟浓度其最小透光率不小于60%。

5.3电缆的无卤性能应满足在GB/T17650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燃烧时产生的卤酸气体逸出量不大于5mg/g。

5.4电缆燃烧时逸出气体的PH值和导电率测试按GB/T17650的规定,PH值不小于4.3,导电率不大于10μs/mm。

5.5电缆燃烧时的阻燃性能应能满足GB/T18380规定的成束电缆垂直燃烧试验。

6.试验

6.1电缆在制造、处理、试验、检验过程中,买方有权监造和见证,卖方不得拒绝,买方的此行为不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6.2在出厂和抽样试验前15天,卖方通知买方见证,买方应在10天内予以答复,如买方放弃见证,则卖方把所做的试验以试验报告的形式提交给买方。

6.3出厂试验

每批电缆出厂前,按本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出厂试验。出厂试验报告附在电缆盘上外。

6.3.1导体直流电阻试验

导体直流电阻试验在每一电缆长度所有导体上进行测量,符合GB/T3956的规定。

6.3.2交流电压试验

在每一导体和金属屏蔽之间施加工频电压3.5kV,时间为5分钟,不发生击穿。

6.4型式试验

供方提供的产品系列均已通过国家相关质量检测部门的型式试验和主管部门的产品鉴定。

7.包装储运

7.1产品由供方的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每个出厂的包装件上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保书,产品试验报告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7.2电缆包装在符合JB/T8137规定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电缆盘能经受所有在运输、现场搬运中可能遭受的外力作用。电缆盘能承受在安装或处理电缆时可能遭受的外力作用并不会损伤电缆及盘本身,电缆端头可靠密封。

7.3每一交货盘上将标明:厂名或商标、电缆型号及规格、长度、毛重、正确旋转方向及制造年月和标准编号。

7.4交货长度

7.4.1电缆的交货长度不小于100mm,允许长度不小于20m的短段电缆交货,其数量不超过交货长度的10%。

7.4.2允许根据双方协议长度交货。

7.4.3长度计量误差应不超过±0.5%。

篇3: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备用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新生儿听力筛查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2)诊治机构

设备用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复效果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

和1000Hz探测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咽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干预。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四)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五)康复。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并调试。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略)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母亲姓名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日期

住院病历号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实施的专项检查。目前主要采用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有耳声发射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技术。这些技术都是客观、敏感和无创伤的方法。筛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筛查结果不通过者,应当在42天内到筛查机构进行复筛,未通过复筛的婴儿需在3个月龄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一步确诊。筛查费用_______元,由_______支付。

知情选择

我已经充分了解了该项检查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经得到医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我已被告知孩子患耳聋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监护人

现住地址:

_______省(区、市)_______州(市)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号

监护人联系方式:

筛查技术人员陈述

我已经告知监护人该新生儿将要进行听力筛查的性质、目的、风险性、必要性和费用,并且解答了关于此次筛查的相关问题。

筛查技术人员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