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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7597

1?总则

1.1?目的

进一步加强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管理职责,规范大爆破采场设计、检修、装药、连线、检查管理,提高大爆破爆破质量,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红山铜矿所有大爆破作业。

2?术语

2.1?采场:指某一特定区域内具有人行、材料设备提升、通风等系统功能回采矿石的场所。

2.2?采场大爆破:指采场完成采切、中(中深孔、垂直大直径孔)孔、扩漏、切割槽回采等工程并达到待崩条件的采场爆破工作。

2.3?崩矿量:指一次爆破控制崩落的矿石量。

2.4?补偿空间:指矿房内实际的有效空间。

2.5?指向空间:指切割槽及一分层凿岩巷底板以下有效空间(漏斗中充填矿石部分应扣除)。

2.6?崩矿步距:指同一指向方向一次爆破崩矿最大的平面距离。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3.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3.5?AQ2007.1-2007.5-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3.6?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3.7?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8?GA441-2003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4?管理职责

4.1?总指挥(玉矿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矿长):

4.1.1?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对大爆破文件的审批、下发;

4.1.2?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起爆命令的下达;

4.1.3?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复产命令的下达;

4.1.4?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定与下达;

4.2?副总指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

4.2.1?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爆破安全条件的总体验收与确认;

4.2.2?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的总体协调与生产调度;

4.2.3?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起爆过程的安全确认与监控;

4.2.4?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并根据爆破后现场实际安全生产条件,对复产安全范围、时间的确认。

4.2.5?负责参与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2.6?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核与组织;

4.3?总工程师:

4.3.1?负责大爆破设计、爆破计划的审查;

4.3.2?负责大爆破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装药和爆破网络的执行;

4.3.3?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3.4?负责监督大爆破作业的起爆工作;

4.3.5?负责组织大爆破工作的总结与持续改进;

4.4?设备副矿长负责督促做好与大爆破有关的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5?生产技术部:

4.5.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4.5.2?负责大爆破技术人员的组织、培训和交底;

4.5.3?负责大爆破装药的技术指导、现场药量的调整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4?负责爆破网路联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5?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5.6?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5.7?负责组织大爆破起爆器的检查和管理;

4.5.8?负责提供爆破器材参数,起草爆破文件;

4.6?资源部:

4.6.1?负责提供大爆破相关地质图件及大爆破采场相关数据;

4.6.2?负责参加大爆破设计审查;

4.6.3?负责参加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7?安全生产部:

4.7.1?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生产协调,根据井下爆破人员数量及时协调、调度车辆,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逐级下达大爆破后复产指令;

4.7.2?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爆破器材运输、爆破采场安全验收;

4.7.3?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运药、采场回收人员的协调;

4.7.4?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复产安全检查与现场安全确认;

4.7.5?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生产作业现场人员撤离的检查与确认;

4.7.6?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过程中爆破影响区域的安全监控与确认;

4.7.7?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临时指挥部的选定与安全确认;

4.7.8?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电话通信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4.7.9?负责参与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4.8?设备能源部:

4.8.1?负责督促相关基层单位按爆破文件对大爆破可能影响到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处理,并进行检查落实,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8.2?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8.3?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做好与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有关的协调、落实工作。

4.9?测绘技术部:

4.9.1?负责对大爆破采场中深孔排位标定进行检查、复核;

4.9.2?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对爆破采场空区进行3D扫描,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4.10?党群工作部:

4.10.1?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时间要求对大爆破文件及时进行宣贯;

4.10.2?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进行适时的宣传报道;

4.10.3?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参与人员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11?人力资源部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

4.12?动力工区:

4.12.1?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2.2?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2.3?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3?运转工区:

4.13.1?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好大爆破所需爆破物品的运输工作,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运送下放。

4.13.2?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3.3?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3.4?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4?综治工区:

4.14.1?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现场临时指挥部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4.2?负责根据大爆破的要求及时发放紧急爆破物品;

4.14.3?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各个坑口的作业人员入井、出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入井、出井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4.14.4?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5?通风工区:

4.15.1?负责采场大爆破的通风专项设计,明确炮烟测定的时间、范围、通风构筑物的增设和安全措施。

4.15.2?负责大爆破前系统通风设备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保证爆破区域进回风线路的一切通风设备,设施安全完好、可靠。

4.15.3?负责大爆破采场装药前的通风现状检查,对需增设局部通风设备的采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

4.15.4?负责大爆破后的炮烟检测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检测结果。

4.16?物资采供站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所需爆破物品、器材、设备、设施、材料的采购工作。

4.17?采掘工区:

4.17.1?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采场的建设施工;

4.17.2?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生产组织、采场检修、物资材料回收工作;

4.17.3?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爆破临时指挥部的设置与检修;

4.17.4?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食物、水的供给,确保基本生活保障;

4.17.5?负责大红山铜矿高压电缆及采区变的保护的设施、材料的提供。

4.17.6?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区域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8?医院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过程中人员受到伤害时的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

5?大爆破审批程序管理

5.1?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由所属采掘工区根据本月生产任务情况及盘区建设进度向生产技术部提出大爆破作业申请,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当月生产情况及盘区爆破情况进行汇总调整后报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

5.2?生产技术部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部、测绘技术部、资源部、总工办、充填工区、通风工区和相关采掘工区对大爆破盘区进行爆破设计审核。

5.3?生产技术部提交矿审核后,大爆破所需炸药量低于40吨时,由大红山铜矿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大爆破盘区爆破时间及相关技术参数后予以执行。

5.4?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5.4.1?一次炸药量在5t(不含5t)以下,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后由工区组织实施。

5.4.2?一次炸药量5~30t(含5t,不含30t),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由矿组织实施。

5.4.3?一次炸药量30~50t(含3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在大爆破实施前5天提出,由生产技术部形成正规设计文本报玉矿公司审批,其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5.4.4?一次炸药量小于40t(不含40t)的大爆破实施由玉矿公司委托大红山铜矿组织实施。

5.4.5?一次炸药量40t~50(含4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到玉矿公司审批后,并将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备案,由玉矿公司组织实施。

5.4.6?一次在炸药量在50t(含50t)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必须上报云铜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届时派员组织实施。

6?大爆破采场设计管理

6.1?设计步骤

6.1.1?收集资料

1、盘区图纸(采切、切割槽、中孔蓝图);

2、中深孔(大孔)施工实测卡片;

3、地质采场卡片(备采)、地质概况;

4、九个数据的收集(设计采切工程量、实际采切工程量、采切工程实现率、采切工程合格率、设计中深孔工程量、实际中深孔工程量、中深孔实现率、中深孔合格率、盘区施工周期);

5、收集资料的核实;

6.1.2?卡片的录入

1、装药卡片的录入:根据实测卡片录入孔深、倾角、方位。

2、I期中孔粒药装至孔口2m,装药按2.641kg/m计算,卷药直径50mm(每支卷药0.4kg),每孔按1.2kg计算;特殊孔(孔深在4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1.2m来录入卡片。

3、II期(15m以上深孔)采用锯齿状装药,粒药装至孔口3.5m,用卷药在孔口部分来调整锯齿状,卷药直径65mm,卷药每支0.6kg,每孔装卷药不少于3支;15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2.5m,每一孔在孔口装3支卷药,II期粒药按4.52kg/m计算。

4、下向大直径深孔的卡片录入,根据盘区设计不同的排距、孔距进行装药结构的调整,炸药单耗控制在0.33-0.4kg/t之间。下向大直径深孔粒药21.4kg/m,卷药18kg/m。6.1.3?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

6.1.3?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6.1.4?确定爆破方案:

1、指向空间不小于18%(长度比),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4m以内,I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0m以内。

2、不规则盘区指向空间最小不能小于17%,崩矿步距可以比正常情况下稍大。

3、根据盘区周边相邻关系,盘区竖向工程的布置情况及崩矿步距来进行管段及同段管排数的确定。

6.2?设计内容

6.2.1?设计范围及设计依据

1、设计范围(盘区坐标)

2、设计依据

3、爆破周边相邻关系。

6.2.2?系统简介及爆破方案简述

1、采切工艺简述

2、爆破方案简述

3、人行、材料运输及通风系统简述

4、供矿顺序要求

6.2.3?地质概况说明

6.2.4?盘区技术经济指标统计

1、盘区经济指标

2、本次矿房爆破范围技术指标

3、矿量指标

4、炸药指标

5、雷管

6、导爆索

7、爆破母线

8、炮泥

9、爆破器材单耗及成本

(1)爆破器材单耗

(2)盘区大爆破火工成本

6.2.5?主要参数的计算

1、导爆管延期时间计算

t0=K(L/V+I/U)?(毫秒)

式中:t0--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秒量(mm)

L--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距离(m)

I--最远发导爆管脚线长(m)

V--导爆索爆速?(米/毫秒)

U--导爆管的爆速(米/毫秒)

K--时差系数(1.2至1.3)

2、地震波安全距离计算

R地=

R地--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同段管起爆的最大药量(千克)

V--地震安全速度(厘m/秒)中等稳固岩石V为20厘m/秒

m一药量指数(一般为1/3)

K.a一与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坚硬岩石的K为50一150,a为1.3一1.5;

3、冲击波安全距离计算

R冲=K?(m)

R冲--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起爆的总药量(千克)

K--比例子系数,其值与爆破条件和其破坏强度有关;对人员其值可取5-10之间,(大红山取值8)对房屋、建筑物可取0.5-5之间

4、通风时间计算

T=2.3log

R-紊流扩散系数2

Q-通向爆破采场的实际风量(米3/分)

A--为设计总装药量

V--空为指向空间

6.2.6?爆破技术要求

6.2.7?安全防范措施

除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执行外,还应根据爆破采场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如确定停止爆破作业地点及时间,撤离范围和单位;确定爆破材料看守和岗哨设置地点,确定炮烟测定时间和地点:提出炮响前需要加固或封闭的井巷,炮响后禁止进入的井巷,需要搬迁或掩护的设备及人行、材料系统和装药现场的检修要求;

6.2.8?大爆破组织

6.2.9?爆破网络设计

6.2.10?审查意见

7?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及验收管理

7.1?采场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分层井口检修标准

7.1.1?所有联道内的人行井口、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分层井口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有安全警示、提示标志牌。

7.1.2?人行井、人材井梯子必须用35mm-45mm角钢制作,梯子长度2.5m,梯子最上面30cm的距离并形成一定的弯度,以便与棚子相吻合,梯子横档间距在30cm-35cm之间,梯子角度在60o-70o之间,梯子两端要钻孔,以便用钉子固定,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特殊井段梯子长度超过3米的及分层和堑沟至装药平台的梯子,必须增设梯子扶手;若架设木梯子,梯子横档与横档之间必须增加防脱撑木。

7.1.3?人行井、人材井中两台棚子间距在1.7m-1.8m之间,棚子所用圆木小头φ>8cm,每棵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人材井中间隔板间距不大于15cm,井脚以上3米开始增设隔板,隔板要垂直于天井,隔板最上端高度不能超过井口的平台。

7.1.4?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必须有安全绳,绞车钢绳必须有专用挂钩,挂滑车的棚子或挂环必须牢固,绞车信号齐全完好,井口有规范的小格筛。

7.1.5?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四壁不能有浮石,井脚周围和井口周围5m范围内无杂物、材料、废旧物件和积渣。

7.1.6?人行井、人材井、溜井口和其它井口必须规范铺设,不能有大于20cm×20cm的漏洞,井口无杂物及积渣。

7.1.7?分层井口无杂物、无积渣,必须有安全围栏,围栏不能有大于20cm的空格。

7.1.8?井高度超过联道或分层(堑沟)5m以上的,必须在2-3m位置重新增设防落物伤害的平台,平台根据现场情况,用工字钢或φ≥10cm的圆木作梁头,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

7.2?采场供风、供水、供电设施安装标准

7.2.1?一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不得低于1.2m,二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在0.6m-0.8m之间,风、水管禁止出现漏风、漏水现象,管子搭接必须紧靠帮,装药盘区联道或堑沟内风管上安装有完好的风压表,供装药作业时现场管理人员落实风压情况。

7.2.2?变压器安装必须有底座,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外壳接地),进、出线敷设规范、整齐;线路严禁出现裸露点,照明线必须是正规产家生产的合格10mm2铝芯胶皮线或6mm2铜芯胶皮线敷设,照明使用安全电压,直巷道每隔5米1个灯泡,转弯巷道每隔3米1个灯泡,人行井、人材井内每隔2米1个灯泡;电板固定于帮上,有警示、提示标志牌。

7.2.3?风水管和电缆线、照明线必须分开挂设,并悬挂整齐,必须有一条耙巷口有水管岔头。

7.2.4?人行井、人材井内的灯线必须固定于帮上,有专用挂桩,不与梯子和风水管缠绕。

7.3?采场文明生产标准

7.3.1?人行井、人材井内踩板上无积渣和杂物。

7.3.2?人行联道内、溜子口无废旧材料、无钢绳、无其它杂物。

7.3.3?人行井、人材井、联道及装药现场必须喷雾洒水、冲墙洗壁。

7.3.4?人行进路、装药现场不允许有废旧材料、金属、杂物,无直径大于10cm的石块,场地必须平整。

7.3.5?装药平台上和装药炮孔内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

7.3.6?装药现场进风管必须规范敷设、送药料管摆放整齐,确保完好。

7.3.7?人行井和人材井内、人行线路、装药点、采空区边沿必须照明充足。

7.3.8?堆药现场和下药点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积水多的堆药点必须用板子铺设防水平台,达到堆药或下药需求。

7.4?采场顶帮管理标准

7.4.1?每个装药现场必须至少配有1棵符合要求的撬毛杆。

7.4.2?每个人行进路或装药现场顶帮达到无浮石,清理不下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必须用锚杆、木支架、木顶撑支护,大爆破采场验收时装药现场每条分层、堑沟、耙巷或采准干线新增支护的木顶撑量不能超过4棵,同盘区不能超过15棵,木支架支护点不能超过2个。

7.4.3?装药点接近采空区边沿的2m段顶板必须用顶撑进行支护。

7.5?采空区管理标准

7.5.1?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围栏、渣子边坡边沿要有防滚石的设施。

7.5.2?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7.5.3?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确保照明充足。

7.5.4?分层或上水平采空区边沿必须备有固定安全绳的棚子或挂环,并配有安全绳。

7.5.5?分层或上水平的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无浮石、无石块、无积渣、无杂物和其它会下落的材料或工具。

7.6?装药平台检修标准

7.6.1?装药平台必须牢固,平台板子铺设严实、规范,使用的圆木和板子必须确保质量,严禁使用质量差的材料。

7.6.2?装药平台采用金属管子或木材搭设的,材料必须是φ1.5寸的管子或不小于φ8cm的圆木,必须使用优质材料,横档之间跨度不大于2m,横档长度超过2m的横档中间必须有1棵直柱,管子之间用金属连接扣件连接,螺丝必须坚固,圆木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平台铺设必须是厚度5cm优质板子,不能使用劣质材料。

7.6.3?装药平台离顶板高度在1.8m-2.0m之间。

7.6.4?每个装药平台必须有规范的人行梯子,梯子可是木梯子或角钢制作的梯子,梯子必须用8#铁丝或圆钉固定。

7.6.5?高度超过2m的装药平台,必须配有供装药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安全绳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7.7?装药器的检修标准

7.7.1?每台装器必须配有经过定期监测的压力表,各部件齐全完好,达到不漏风,边接部位牢固,螺栓坚固,连接部位和盖子不漏风。

7.7.2?每台装药器必须有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线要用橡套小电缆或6mm2铜芯胶皮线,接入地深度不低于15cm。

7.7.3?每棵料管长度必须超过最深装药孔10m以上,料管确保不老化、不腐烂、不漏风。

7.7.4?每台装药器必须在装药前一天进行调试,调试正常,连接部位连接牢固,确保装药工作顺利进行。

7.7.5?装药器摆放点必须无浮石,岩石发育处进行支护处理,场地平整无积水,无积渣和杂物,照明充足。

7.8?采场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7.8.1?在大爆破盘区的回风井口或充填井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抽出式风机。

7.8.2?一期盘区的每条耙巷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压入式风机,并把风筒连接到装药点;二期盘区局部通风设施支设视现场情况而定。

7.8.3?风机电缆和风筒必须规范敷设,风筒接至装药点,风机有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防护网。

7.9?耙巷及斗穿或进路检修标准

7.9.1?耙巷必须平整,无积渣、无杂物、无积水,耙巷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规范梯子。

7.9.2?耙巷内风水管、电缆、灯线、风筒必须分开悬挂,风管高度不低于1.5m。

7.9.3?耙巷顶帮无浮石,无法清理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要求进行锚杆、木支架或顶柱支护。

7.9.4?斗穿内或进路内要进行规范封闭,封闭要用16#-22#工字钢或φ≥8cm的圆木作棚子,用木料进行关严背牢。

7.10?装药炮孔的处理标准

7.10.1?炮孔内不能有积渣,有积渣的炮孔要超前清理完孔内积渣。

7.10.2?炮孔内因岩石破碎,炮孔发生变形或堵塞,影响装药的要在大爆破采场验收前进行处理,只到不影响装药质量为宜。

7.10.3?炮孔周围的渣子必须规范清理,渣子离装药孔距离不少于60cm,适宜装药时料管送入装药孔内。

7.10.4?炮孔内涌水的,大爆破单位必须超前准备炮契到装药现场。

7.11?大爆破指挥部检修标准

7.11.1?大爆破指挥部至少有4条200cm×35cm×30cm(长×高×宽)的木凳或同等长度的其它材料制成的合格凳子。

7.11.2?指挥部周围20m内无浮石、无材料、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无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作业面,指挥部有垃圾存放点。

7.11.3?指挥部现场必须照明充足,36v普通照明灯具和强光灯具混合使用。

7.11.4?设有指挥部标识牌(牌上书有指挥部联系电话号码)和大爆破启爆操作规程牌,备有火种存放点,存放点有标识。

7.11.5?指挥部要有通讯设施(电话)摆放点,并有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和由负责通讯人员配备的大红山铜矿通讯号码表。

7.11.6?离指挥部凳子10m-15m范围内要有大爆破备用爆破器材存放点,并有用木板铺成的防水设施。

7.11.7?指挥部设在有轨运输巷上的,指挥部周围15m范围内的滑触线要作绝缘保护,切断电源;指挥部设在无轨运输干线上的,干线要有禁止非大爆破车辆通行的设施。

7.12?升降材料绞车的检修标准

7.12.1?绞车安装必须是硐室内或适当位置,与地面接触面有底座,不能影响升降材料人员接、放材料。

7.12.2?绞车钢丝绳必须无断丝、无打结、无缠绕、未生锈,达到提升使用安全要求。

7.12.3?绞车钢丝绳与绞车卷盘之间必须固定连接,另一端绞车钢丝绳头必须有合格的挂钩,挂钩与钢丝绳之间必须固定连接。

7.12.4?大爆破使用的绞车必须是专用绞车,必须确保完好,润滑充足,且现场有备用齿轮箱润滑油不少于2kg,每个升降材料现场并有备用完好绞车1台。

7.12.5?固定绞车棚子必须是φ≥8cm的新圆木,棚子必须敲牢固,与岩石接触一边必须有棚子窝,用楔子楔牢背紧。

7.13?大爆破采场验收管理

7.13.1?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起爆时间,提前一天组织生产技术部、测绘技术部、通风工区、爆破采掘工区及相关装药、运药单位参加,对大爆破采场进行综合验收。

7.13.2?在验收过程中,按照验收标准对大爆破采场的安全条件、技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爆破影响区域内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方案与措施,并针对大爆破采场存在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在爆破器材到达爆破采场前,爆破采掘工区必须整改完毕。

7.13.3?验收结束后,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形成验收纪要,存档、保存。

8?大爆破爆破物品管理

8.1?爆破物品检验

导火索、炸药、雷管、导爆索、起爆器各种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炸药外观检查不结块;雷管表面不得有绿色,班点、裂纹及受潮现象;导爆索直径均匀,表面无破损和受潮现象;导爆管、爆速应符合厂家标准,外观无破损、断药、直径均匀,传爆无破孔和不传爆等现象。

8.2?物资采供站根据生产技术部的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用量通知,按时向爆破物品制造商进行采购,爆破物品制造商根据采购到货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将爆破物品运送至规定的下井坑口。

8.3?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到坑口的时间,组织运转工区及爆破采掘工区将爆破物品运送到爆破盘区指定位置,并整齐、规范堆放。

8.4?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雷管、导爆索与炸药混合运输,运输爆破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8.5?爆破物品装卸时,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

8.6?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临时存放现场必须设置警示区域,并由综治工区和爆破采掘工区安排人员进行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物品,直到采场爆破结束。

8.7?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若有剩余的炸药、火具,爆破采掘工区必须立即对剩余炸药量进行清点,并安排相关人员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退回就近的爆破器材库予以保存。

9?大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管理

9.1?装药要求:

9.1.1?每个装药点应根据装药量的大小、装药现场条件等配置合理的装药技术指导人员,装药技术指导应培训合格并取得爆破员资格证。

9.1.2?装药前,要组织装药人员召开交底会,主要交底内容为本次爆破盘区情况说明、安全事项、技术要求、装药人员组织情况说明等。

9.1.3?装药前,各装药技术指导要进行现场情况确认,确认主要内容为现场背药情况、现场导爆管、现场装药孔与装药卡片进行核实,发现与装药卡片不符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9.1.4?装药前还应对爆破器材进行外观观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9.1.5?各装药队组进入装药点应及时检查装药器、料管等完好情况,并检查风压情况,要求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当风压达到设计要求才能进行装药。

9.1.6?各装药队组每次应固定装药器操作人员和把料管人员,把料管人员要控制好拔管速度,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当使用返弹炸药时应进行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9.1.7?禁止站在炸药上进行装药,操作台高度要求控制在离孔口1.8米-2.0米处。

9.1.8?在装药前,各装药队组要准备好填充所用炮棍(2米长一棵,1.5米长一棵),采用炮泥进行填充,炮泥规格长20厘米,直径5-7厘米,要求炮泥必须做好、做够后才允许充填,充填长度为60厘米。对于有渗水的炮孔,必须使用稻草、炮楔进行堵塞。

9.1.9?对于下向大孔的间隔装药,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充和装药,装填卷药时,卷药必须挂在挂钩上用绳子轻放。

9.1.10?现场装药队组必须听从技术指导指挥,出现问题,当技术指导和现场装药操作人员发生争执时,不能解决的,应报请现场指挥部解决。

9.1.11?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9.1.12?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用木质或竹质进行加工,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中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固紧。

9.1.13?装药过程中,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分别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雷管必须装在箱内。加工好的起爆药包严禁与炸药一起堆放。

9.1.14?装药结束后,技术指导应把导爆管角线理顺,禁止打结和打折。

9.1.15?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剩药、剩管、导爆索、剩炮泥情况,并到指挥部填写现场装药情况记录表,并经现场值班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下班。

9.1.16?各装药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装药,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要控制在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以下;装药点剩余炮泥量要控制在设计炮泥用量的5%以下。

9.1.17?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把与矿石无关的杂物收走,并把剩管、导爆索回收至指挥部。

9.2?连线要求:

9.2.1?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严禁用钳夹或斧子砍。

9.2.2?同排炮孔导爆索联结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一般采用水手结联结。

9.2.3?严格按设计网路施工,导爆索应选择安全位置悬空敷设,不打折、打扭、打结,搭接牢固,双线并拢拉齐,适当距离用胶布扎紧,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4?导爆索支线与主线网路一般采用三角形搭接,包扎长度不小于20厘米。

9.2.5?导爆索环形网路上禁止联结导爆雷管。

9.2.6?导爆雷管与导爆索联结,两者传爆方向必须一致,每个联结点的导爆管都应均匀分布在导爆索上,不超过两层,搭接长度不小于15厘米,导爆管与导爆索的夹角不小于30度,并捆扎牢固。

9.2.7?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9.2.8?每个联结点不得超过10个非电导爆雷管,导爆管不允许扭折,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9?采用磁电雷管起爆,母线回路检测合格后,在母线与起爆器连接前必须关闭起爆器电源,才能把母线与接线柱相连接。

9.2.10?磁电雷管的爆破母线不能使用铁线,只能用铜线起爆母线在连接时应尽量拉直,不允许把边多余的线绕成圈圈放置,且回路电阻不超过250欧姆。

9.2.11?爆破网络联结后,由总工程师及现场联线负责人对整个爆破网络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合格后中班联线技术指导方可结束、撤除。

10?大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

10.1?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后,由爆破采掘工区组织人员对爆破采场的设备、设施、物资及剩余的爆破器材进行回收。

10.2?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范围为:采场内的人行梯子、变压器、照明电缆、搭设的装药平台、装药器及杂物等。

10.3?爆破采掘工区必须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将所有的设备、设施、物资予以全部回收,并搬运至爆破影响安全区域处统一存放。

11?大爆破起爆安全管理

11.1?爆破作业时,凡参加背、装炸药及管理人员,必须经综治工区进行政审,合格者发给“大红山铜矿爆破证”,凡参加爆破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大红山铜矿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区域,非爆破人员禁止进入爆破区域。

11.2?爆破作业起爆器必须准备两台合格的起爆器,采取“一使用、一备用”的原则。采场起爆作业前一天,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生产部、综治工区、物资采供站相关人员对两台起爆器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必须两人交换进行并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11.3?检测合格的起爆器在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6个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护送到采场大爆破指挥部。

11.4?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对2台起爆器再次进行检测确认。

11.5?大爆破起爆按照“一人操作、两人监护”的工作原则进行,除起爆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冲击波安全距离外。

11.6?大爆破作业时,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和水仓、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外,其它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在采场爆破作业2小时前全部撤除。水仓和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的撤除由大爆破指挥部根据大爆破作业实际情况,通知后方可撤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在起爆后按照安全线路及时撤除。

11.7?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协作经济实体行政第一负责人必须在大爆破起爆作业前1小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撤除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将各部门、各单位汇报的人员撤除情况向大爆破指挥部及时汇报。

11.8?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对全矿所有下井入口进行站岗,在采场爆破起爆前1小时至爆破后复产作业前,严禁任何人员下井,直到调度室发布复产指令。

12?大爆破后现场通风安全管理

12.1?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通风工区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炮烟检测。

12.2?爆破后炮烟测定,必须二人作业并顺新鲜风流方向推移测定。

12.3?对炮烟检测不合格的作业面,必须进行复测,待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准进入工作面作业。

12.4?炮烟检测人员及时关闭因防止大爆破冲击波损坏而打开的风门。

12.5?大爆破采场和相邻采场复产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并建立检测台帐。

12.6?复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对现场进行冲墙洗壁,确保湿式作业,防止粉尘二次污染。

12.7?大爆破采场恢复出矿前必须增设降尘设施和局部风机(一期)后,方可恢复供矿。

12.8?及时恢复因大爆破影响而停止启动的主扇风机和被大爆破破坏的通风构筑物。

13?大爆破后现场复产安全检查管理

13.1?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设备能源部、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3.2?参加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炮烟检测仪,并全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应及时退出,对现场实行警戒。

13.3?各专项安全检查组在对规定的检查范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向矿调度室予以汇报,调度室再统一进行汇总后,向安全生产部主任汇报,决定爆破现场复产时间及整改措施。

14?大爆破津贴管理

14.1?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大爆破作业,由生产技术部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进行发放,标准为0.12元/吨,发放范围为大爆破指挥部成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调度及保卫值班人员、现场通讯维护人员、爆破材料供应、炮烟检测人员。

14.2?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装药及回收职责,由大爆破所属工区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发放范围为参与本次大爆破的装药及回收人员。

14.3?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背运药职责,由负责组织背运药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提取和发放爆破津贴,标准为:

14.3.1?一期运药从坑口至盘区上水平或下水平,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

14.3.2?一期背药从盘区下水平或上水平背至各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4元/吨。如在盘区内部需要组织多家工区背药时,则按总的提取爆破津贴数除上多家工区的背药总人数,得出单人爆破津贴,每家工区按背药人数进行提取津贴。

14.3.3?二期、720、米底莫运药从750斜坡道坑口至盘区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2元/吨,需要人工背药时按标准0.03元/吨提取。

14.3.4?发放范围为相关背运药人员。

14.4?因工区装药回收组织工作量大,大爆破频繁,爆破组织难度比较大,故在爆破津贴的基础上对大爆破组织工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4.4.1?单次大爆破炸药用量在30吨以内按每次2000元进行补贴。

14.4.2?30-40吨之间按每次3000元进行补贴。?

14.4.3?40-50吨之间按每次4000元进行补贴。

14.4.4?50吨以上按每次5000元进行补贴。

14.5?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大爆破津贴管理台账,津贴发放必须发放至大爆破参与人员。

14.6?大爆破津贴的提取由参与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提取。

15?检查与考核

15.1?采场大爆破装药、联线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1.1?未按大爆破要求进行组织,因现场联线、装药设备及工具准备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进行200元处罚。

15.1.2?在大爆破实施过程中,大爆破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根据现场出现的情况有权对大爆破现场工作及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对因不执行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安排,影响大爆破工作的将对其所属工区(部门)现场负责人进行200元处罚。

15.1.3?盘区粒药总剩余量大于盘区设计粒药总量的4%,对大爆破所属工区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大于该点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按每点扣罚100元进行处罚,工区区长对装药队组的分解考核办法报矿生产技术部备案。

15.1.4?认真做好大爆破组织工作,现场因大爆破组织者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组织责任人处罚100元。

15.1.5?各装药点技术指导监督落实不到位,装药点剩余粒药量大于设计装药量的4%,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100元。

15.1.6?各装药点现场出现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不及时向当班领导或当班技术负责人汇报,擅自处理影响大爆破工作,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7?各装药点装药队组不听从技术指导的指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装药点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装药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8?严格炮泥填充要求,充填长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装药点剩余炮泥大于设计炮泥用量的5%,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50元,同时按剩余炮泥量50元/袋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进行处罚。

15.1.9?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落实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出现掉管,管段错装,漏装等情况,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按每个孔30元进行处罚。

15.1.10?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填写现场装药记录,或者填写不清,弄虚作假的,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进行30元处罚。

15.1.11?严格按点量要求背运炸药并确保其完好,若装药点背运药不到位,对背运药所属工区负责人按差一箱(袋)处罚30元,损坏一箱(袋)处罚30元执行。

15.1.12?各联线点须按联接规范进行联结,一个联接点不能达到规范要求,对该点联线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13?认真做好大爆破回收工作,由于回收工作组织不力,对大爆破网络造成破坏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破坏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14对无故不参加大爆破装药及联线的技术指导给予200处罚,对无故不参加技术交底会及班前会的人员严格按《大红山铜矿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15.2?采场大爆破采场检修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2.1?大爆破装药过程中,因检修、调试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每1个点(即1台装药器检修工作不到位),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100元经济处罚,书记及副区长$50元/人经济处罚,多点影响累加处罚。

15.2.2?大爆破现场使用的绞车检修、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提(放)药、材料回收的升、降工作,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设备副区长及生产副区长$150元/次处罚,技术副区长$100元/次处罚。

15.2.3?在大爆破过程中,凡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参加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领导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政职$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4?若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组织过程中,因工区组织不力或不服从大爆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影响大爆破工作正常组织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主任)$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或各副区长(副主任)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5?在大爆破前一天大爆破采场验收中,由验收小组对照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进行验收,由现场验收小组检查后进行意见汇总,通过验收合格的大爆破采场,正常组织大爆破各项工作;大爆破采场检修工作不到位,无法达到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而验收不合格的大爆破采场,给予对大爆破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月内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25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15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5分,一月内第二次或多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8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70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6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50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10分,并建议矿安全委会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撤职处理,同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验收小组将在现场下达大爆破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大爆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验收组查出的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到大爆破运药时,负责运药人员再次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验收时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按《大红山铜矿安全隐患整改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5.2.6?大爆破采场验收不合格1次或多次的单位,取消当月月度生产量化组织奖的奖励资格。

15.3?大爆破人员撤离

15.3.1?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协作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人员撤离时间进行撤离与汇报,若因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导致影响大爆破正常开展的部门或单位,将给予该部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1000元/次经济处罚。

16?附录与记录表式

16.1?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

篇2:某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进一步加强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管理职责,规范大爆破采场设计、检修、装药、连线、检查管理,提高大爆破爆破质量,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红山铜矿所有大爆破作业。

2?术语

2.1?采场:指某一特定区域内具有人行、材料设备提升、通风等系统功能回采矿石的场所。

2.2?采场大爆破:指采场完成采切、中(中深孔、垂直大直径孔)孔、扩漏、切割槽回采等工程并达到待崩条件的采场爆破工作。

2.3?崩矿量:指一次爆破控制崩落的矿石量。

2.4?补偿空间:指矿房内实际的有效空间。

2.5?指向空间:指切割槽及一分层凿岩巷底板以下有效空间(漏斗中充填矿石部分应扣除)。

2.6?崩矿步距:指同一指向方向一次爆破崩矿最大的平面距离。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3.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3.5?AQ2007.1-2007.5-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3.6?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3.7?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8?GA441-2003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4?管理职责

4.1?总指挥(玉矿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矿长):

4.1.1?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对大爆破文件的审批、下发;

4.1.2?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起爆命令的下达;

4.1.3?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复产命令的下达;

4.1.4?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定与下达;

4.2?副总指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

4.2.1?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爆破安全条件的总体验收与确认;

4.2.2?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的总体协调与生产调度;

4.2.3?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起爆过程的安全确认与监控;

4.2.4?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并根据爆破后现场实际安全生产条件,对复产安全范围、时间的确认。

4.2.5?负责参与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2.6?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核与组织;

4.3?总工程师:

4.3.1?负责大爆破设计、爆破计划的审查;

4.3.2?负责大爆破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装药和爆破网络的执行;

4.3.3?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3.4?负责监督大爆破作业的起爆工作;

4.3.5?负责组织大爆破工作的总结与持续改进;

4.4?设备副矿长负责督促做好与大爆破有关的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5?生产技术部:

4.5.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4.5.2?负责大爆破技术人员的组织、培训和交底;

4.5.3?负责大爆破装药的技术指导、现场药量的调整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4?负责爆破网路联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5?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5.6?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5.7?负责组织大爆破起爆器的检查和管理;

4.5.8?负责提供爆破器材参数,起草爆破文件;

4.6?资源部:

4.6.1?负责提供大爆破相关地质图件及大爆破采场相关数据;

4.6.2?负责参加大爆破设计审查;

4.6.3?负责参加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7?安全生产部:

4.7.1?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生产协调,根据井下爆破人员数量及时协调、调度车辆,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逐级下达大爆破后复产指令;

4.7.2?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爆破器材运输、爆破采场安全验收;

4.7.3?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运药、采场回收人员的协调;

4.7.4?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复产安全检查与现场安全确认;

4.7.5?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生产作业现场人员撤离的检查与确认;

4.7.6?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过程中爆破影响区域的安全监控与确认;

4.7.7?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临时指挥部的选定与安全确认;

4.7.8?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电话通信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4.7.9?负责参与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4.8?设备能源部:

4.8.1?负责督促相关基层单位按爆破文件对大爆破可能影响到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处理,并进行检查落实,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8.2?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8.3?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做好与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有关的协调、落实工作。

4.9?测绘技术部:

4.9.1?负责对大爆破采场中深孔排位标定进行检查、复核;

4.9.2?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对爆破采场空区进行3D扫描,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4.10?党群工作部:

4.10.1?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时间要求对大爆破文件及时进行宣贯;

4.10.2?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进行适时的宣传报道;

4.10.3?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参与人员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11?人力资源部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

4.12?动力工区:

4.12.1?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2.2?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2.3?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3?运转工区:

4.13.1?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好大爆破所需爆破物品的运输工作,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运送下放。

4.13.2?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3.3?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3.4?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4?综治工区:

4.14.1?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现场临时指挥部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4.2?负责根据大爆破的要求及时发放紧急爆破物品;

4.14.3?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各个坑口的作业人员入井、出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入井、出井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4.14.4?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5?通风工区:

4.15.1?负责采场大爆破的通风专项设计,明确炮烟测定的时间、范围、通风构筑物的增设和安全措施。

4.15.2?负责大爆破前系统通风设备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保证爆破区域进回风线路的一切通风设备,设施安全完好、可靠。

4.15.3?负责大爆破采场装药前的通风现状检查,对需增设局部通风设备的采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

4.15.4?负责大爆破后的炮烟检测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检测结果。

4.16?物资采供站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所需爆破物品、器材、设备、设施、材料的采购工作。

4.17?采掘工区:

4.17.1?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采场的建设施工;

4.17.2?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生产组织、采场检修、物资材料回收工作;

4.17.3?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爆破临时指挥部的设置与检修;

4.17.4?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食物、水的供给,确保基本生活保障;

4.17.5?负责大红山铜矿高压电缆及采区变的保护的设施、材料的提供。

4.17.6?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区域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8?医院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过程中人员受到伤害时的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

5?大爆破审批程序管理

5.1?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由所属采掘工区根据本月生产任务情况及盘区建设进度向生产技术部提出大爆破作业申请,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当月生产情况及盘区爆破情况进行汇总调整后报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

5.2?生产技术部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部、测绘技术部、资源部、总工办、充填工区、通风工区和相关采掘工区对大爆破盘区进行爆破设计审核。

5.3?生产技术部提交矿审核后,大爆破所需炸药量低于40吨时,由大红山铜矿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大爆破盘区爆破时间及相关技术参数后予以执行。

5.4?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5.4.1?一次炸药量在5t(不含5t)以下,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后由工区组织实施。

5.4.2?一次炸药量5~30t(含5t,不含30t),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由矿组织实施。

5.4.3?一次炸药量30~50t(含3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在大爆破实施前5天提出,由生产技术部形成正规设计文本报玉矿公司审批,其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5.4.4?一次炸药量小于40t(不含40t)的大爆破实施由玉矿公司委托大红山铜矿组织实施。

5.4.5?一次炸药量40t~50(含4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到玉矿公司审批后,并将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备案,由玉矿公司组织实施。

5.4.6?一次在炸药量在50t(含50t)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必须上报云铜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届时派员组织实施。

6?大爆破采场设计管理

6.1?设计步骤

6.1.1?收集资料

1、盘区图纸(采切、切割槽、中孔蓝图);

2、中深孔(大孔)施工实测卡片;

3、地质采场卡片(备采)、地质概况;

4、九个数据的收集(设计采切工程量、实际采切工程量、采切工程实现率、采切工程合格率、设计中深孔工程量、实际中深孔工程量、中深孔实现率、中深孔合格率、盘区施工周期);

5、收集资料的核实;

6.1.2?卡片的录入

1、装药卡片的录入:根据实测卡片录入孔深、倾角、方位。

2、I期中孔粒药装至孔口2m,装药按2.641kg/m计算,卷药直径50mm(每支卷药0.4kg),每孔按1.2kg计算;特殊孔(孔深在4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1.2m来录入卡片。

3、II期(15m以上深孔)采用锯齿状装药,粒药装至孔口3.5m,用卷药在孔口部分来调整锯齿状,卷药直径65mm,卷药每支0.6kg,每孔装卷药不少于3支;15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2.5m,每一孔在孔口装3支卷药,II期粒药按4.52kg/m计算。

4、下向大直径深孔的卡片录入,根据盘区设计不同的排距、孔距进行装药结构的调整,炸药单耗控制在0.33-0.4kg/t之间。下向大直径深孔粒药21.4kg/m,卷药18kg/m。6.1.3?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

6.1.3?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6.1.4?确定爆破方案:

1、指向空间不小于18%(长度比),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4m以内,I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0m以内。

2、不规则盘区指向空间最小不能小于17%,崩矿步距可以比正常情况下稍大。

3、根据盘区周边相邻关系,盘区竖向工程的布置情况及崩矿步距来进行管段及同段管排数的确定。

6.2?设计内容

6.2.1?设计范围及设计依据

1、设计范围(盘区坐标)

2、设计依据

3、爆破周边相邻关系。

6.2.2?系统简介及爆破方案简述

1、采切工艺简述

2、爆破方案简述

3、人行、材料运输及通风系统简述

4、供矿顺序要求

6.2.3?地质概况说明

6.2.4?盘区技术经济指标统计

1、盘区经济指标

2、本次矿房爆破范围技术指标

3、矿量指标

4、炸药指标

5、雷管

6、导爆索

7、爆破母线

8、炮泥

9、爆破器材单耗及成本

(1)爆破器材单耗

(2)盘区大爆破火工成本

6.2.5?主要参数的计算

1、导爆管延期时间计算

t0=K(L/V+I/U)?(毫秒)

式中:t0--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秒量(mm)

L--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距离(m)

I--最远发导爆管脚线长(m)

V--导爆索爆速?(米/毫秒)

U--导爆管的爆速(米/毫秒)

K--时差系数(1.2至1.3)

2、地震波安全距离计算

R地=

R地--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同段管起爆的最大药量(千克)

V--地震安全速度(厘m/秒)中等稳固岩石V为20厘m/秒

m一药量指数(一般为1/3)

K.a一与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坚硬岩石的K为50一150,a为1.3一1.5;

3、冲击波安全距离计算

R冲=K?(m)

R冲--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起爆的总药量(千克)

K--比例子系数,其值与爆破条件和其破坏强度有关;对人员其值可取5-10之间,(大红山取值8)对房屋、建筑物可取0.5-5之间

4、通风时间计算

T=2.3log

R-紊流扩散系数2

Q-通向爆破采场的实际风量(米3/分)

A--为设计总装药量

V--空为指向空间

6.2.6?爆破技术要求

6.2.7?安全防范措施

除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执行外,还应根据爆破采场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如确定停止爆破作业地点及时间,撤离范围和单位;确定爆破材料看守和岗哨设置地点,确定炮烟测定时间和地点:提出炮响前需要加固或封闭的井巷,炮响后禁止进入的井巷,需要搬迁或掩护的设备及人行、材料系统和装药现场的检修要求;

6.2.8?大爆破组织

6.2.9?爆破网络设计

6.2.10?审查意见

7?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及验收管理

7.1?采场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分层井口检修标准

7.1.1?所有联道内的人行井口、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分层井口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有安全警示、提示标志牌。

7.1.2?人行井、人材井梯子必须用35mm-45mm角钢制作,梯子长度2.5m,梯子最上面30cm的距离并形成一定的弯度,以便与棚子相吻合,梯子横档间距在30cm-35cm之间,梯子角度在60o-70o之间,梯子两端要钻孔,以便用钉子固定,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特殊井段梯子长度超过3米的及分层和堑沟至装药平台的梯子,必须增设梯子扶手;若架设木梯子,梯子横档与横档之间必须增加防脱撑木。

7.1.3?人行井、人材井中两台棚子间距在1.7m-1.8m之间,棚子所用圆木小头φ>8cm,每棵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人材井中间隔板间距不大于15cm,井脚以上3米开始增设隔板,隔板要垂直于天井,隔板最上端高度不能超过井口的平台。

7.1.4?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必须有安全绳,绞车钢绳必须有专用挂钩,挂滑车的棚子或挂环必须牢固,绞车信号齐全完好,井口有规范的小格筛。

7.1.5?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四壁不能有浮石,井脚周围和井口周围5m范围内无杂物、材料、废旧物件和积渣。

7.1.6?人行井、人材井、溜井口和其它井口必须规范铺设,不能有大于20cm×20cm的漏洞,井口无杂物及积渣。

7.1.7?分层井口无杂物、无积渣,必须有安全围栏,围栏不能有大于20cm的空格。

7.1.8?井高度超过联道或分层(堑沟)5m以上的,必须在2-3m位置重新增设防落物伤害的平台,平台根据现场情况,用工字钢或φ≥10cm的圆木作梁头,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

7.2?采场供风、供水、供电设施安装标准

7.2.1?一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不得低于1.2m,二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在0.6m-0.8m之间,风、水管禁止出现漏风、漏水现象,管子搭接必须紧靠帮,装药盘区联道或堑沟内风管上安装有完好的风压表,供装药作业时现场管理人员落实风压情况。

7.2.2?变压器安装必须有底座,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外壳接地),进、出线敷设规范、整齐;线路严禁出现裸露点,照明线必须是正规产家生产的合格10mm2铝芯胶皮线或6mm2铜芯胶皮线敷设,照明使用安全电压,直巷道每隔5米1个灯泡,转弯巷道每隔3米1个灯泡,人行井、人材井内每隔2米1个灯泡;电板固定于帮上,有警示、提示标志牌。

7.2.3?风水管和电缆线、照明线必须分开挂设,并悬挂整齐,必须有一条耙巷口有水管岔头。

7.2.4?人行井、人材井内的灯线必须固定于帮上,有专用挂桩,不与梯子和风水管缠绕。

7.3?采场文明生产标准

7.3.1?人行井、人材井内踩板上无积渣和杂物。

7.3.2?人行联道内、溜子口无废旧材料、无钢绳、无其它杂物。

7.3.3?人行井、人材井、联道及装药现场必须喷雾洒水、冲墙洗壁。

7.3.4?人行进路、装药现场不允许有废旧材料、金属、杂物,无直径大于10cm的石块,场地必须平整。

7.3.5?装药平台上和装药炮孔内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

7.3.6?装药现场进风管必须规范敷设、送药料管摆放整齐,确保完好。

7.3.7?人行井和人材井内、人行线路、装药点、采空区边沿必须照明充足。

7.3.8?堆药现场和下药点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积水多的堆药点必须用板子铺设防水平台,达到堆药或下药需求。

7.4?采场顶帮管理标准

7.4.1?每个装药现场必须至少配有1棵符合要求的撬毛杆。

7.4.2?每个人行进路或装药现场顶帮达到无浮石,清理不下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必须用锚杆、木支架、木顶撑支护,大爆破采场验收时装药现场每条分层、堑沟、耙巷或采准干线新增支护的木顶撑量不能超过4棵,同盘区不能超过15棵,木支架支护点不能超过2个。

7.4.3?装药点接近采空区边沿的2m段顶板必须用顶撑进行支护。

7.5?采空区管理标准

7.5.1?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围栏、渣子边坡边沿要有防滚石的设施。

7.5.2?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7.5.3?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确保照明充足。

7.5.4?分层或上水平采空区边沿必须备有固定安全绳的棚子或挂环,并配有安全绳。

7.5.5?分层或上水平的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无浮石、无石块、无积渣、无杂物和其它会下落的材料或工具。

7.6?装药平台检修标准

7.6.1?装药平台必须牢固,平台板子铺设严实、规范,使用的圆木和板子必须确保质量,严禁使用质量差的材料。

7.6.2?装药平台采用金属管子或木材搭设的,材料必须是φ1.5寸的管子或不小于φ8cm的圆木,必须使用优质材料,横档之间跨度不大于2m,横档长度超过2m的横档中间必须有1棵直柱,管子之间用金属连接扣件连接,螺丝必须坚固,圆木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平台铺设必须是厚度5cm优质板子,不能使用劣质材料。

7.6.3?装药平台离顶板高度在1.8m-2.0m之间。

7.6.4?每个装药平台必须有规范的人行梯子,梯子可是木梯子或角钢制作的梯子,梯子必须用8#铁丝或圆钉固定。

7.6.5?高度超过2m的装药平台,必须配有供装药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安全绳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7.7?装药器的检修标准

7.7.1?每台装器必须配有经过定期监测的压力表,各部件齐全完好,达到不漏风,边接部位牢固,螺栓坚固,连接部位和盖子不漏风。

7.7.2?每台装药器必须有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线要用橡套小电缆或6mm2铜芯胶皮线,接入地深度不低于15cm。

7.7.3?每棵料管长度必须超过最深装药孔10m以上,料管确保不老化、不腐烂、不漏风。

7.7.4?每台装药器必须在装药前一天进行调试,调试正常,连接部位连接牢固,确保装药工作顺利进行。

7.7.5?装药器摆放点必须无浮石,岩石发育处进行支护处理,场地平整无积水,无积渣和杂物,照明充足。

7.8?采场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7.8.1?在大爆破盘区的回风井口或充填井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抽出式风机。

7.8.2?一期盘区的每条耙巷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压入式风机,并把风筒连接到装药点;二期盘区局部通风设施支设视现场情况而定。

7.8.3?风机电缆和风筒必须规范敷设,风筒接至装药点,风机有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防护网。

7.9?耙巷及斗穿或进路检修标准

7.9.1?耙巷必须平整,无积渣、无杂物、无积水,耙巷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规范梯子。

7.9.2?耙巷内风水管、电缆、灯线、风筒必须分开悬挂,风管高度不低于1.5m。

7.9.3?耙巷顶帮无浮石,无法清理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要求进行锚杆、木支架或顶柱支护。

7.9.4?斗穿内或进路内要进行规范封闭,封闭要用16#-22#工字钢或φ≥8cm的圆木作棚子,用木料进行关严背牢。

7.10?装药炮孔的处理标准

7.10.1?炮孔内不能有积渣,有积渣的炮孔要超前清理完孔内积渣。

7.10.2?炮孔内因岩石破碎,炮孔发生变形或堵塞,影响装药的要在大爆破采场验收前进行处理,只到不影响装药质量为宜。

7.10.3?炮孔周围的渣子必须规范清理,渣子离装药孔距离不少于60cm,适宜装药时料管送入装药孔内。

7.10.4?炮孔内涌水的,大爆破单位必须超前准备炮契到装药现场。

7.11?大爆破指挥部检修标准

7.11.1?大爆破指挥部至少有4条200cm×35cm×30cm(长×高×宽)的木凳或同等长度的其它材料制成的合格凳子。

7.11.2?指挥部周围20m内无浮石、无材料、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无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作业面,指挥部有垃圾存放点。

7.11.3?指挥部现场必须照明充足,36v普通照明灯具和强光灯具混合使用。

7.11.4?设有指挥部标识牌(牌上书有指挥部联系电话号码)和大爆破启爆操作规程牌,备有火种存放点,存放点有标识。

7.11.5?指挥部要有通讯设施(电话)摆放点,并有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和由负责通讯人员配备的大红山铜矿通讯号码表。

7.11.6?离指挥部凳子10m-15m范围内要有大爆破备用爆破器材存放点,并有用木板铺成的防水设施。

7.11.7?指挥部设在有轨运输巷上的,指挥部周围15m范围内的滑触线要作绝缘保护,切断电源;指挥部设在无轨运输干线上的,干线要有禁止非大爆破车辆通行的设施。

7.12?升降材料绞车的检修标准

7.12.1?绞车安装必须是硐室内或适当位置,与地面接触面有底座,不能影响升降材料人员接、放材料。

7.12.2?绞车钢丝绳必须无断丝、无打结、无缠绕、未生锈,达到提升使用安全要求。

7.12.3?绞车钢丝绳与绞车卷盘之间必须固定连接,另一端绞车钢丝绳头必须有合格的挂钩,挂钩与钢丝绳之间必须固定连接。

7.12.4?大爆破使用的绞车必须是专用绞车,必须确保完好,润滑充足,且现场有备用齿轮箱润滑油不少于2kg,每个升降材料现场并有备用完好绞车1台。

7.12.5?固定绞车棚子必须是φ≥8cm的新圆木,棚子必须敲牢固,与岩石接触一边必须有棚子窝,用楔子楔牢背紧。

7.13?大爆破采场验收管理

7.13.1?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起爆时间,提前一天组织生产技术部、测绘技术部、通风工区、爆破采掘工区及相关装药、运药单位参加,对大爆破采场进行综合验收。

7.13.2?在验收过程中,按照验收标准对大爆破采场的安全条件、技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爆破影响区域内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方案与措施,并针对大爆破采场存在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在爆破器材到达爆破采场前,爆破采掘工区必须整改完毕。

7.13.3?验收结束后,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形成验收纪要,存档、保存。

8?大爆破爆破物品管理

8.1?爆破物品检验

导火索、炸药、雷管、导爆索、起爆器各种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炸药外观检查不结块;雷管表面不得有绿色,班点、裂纹及受潮现象;导爆索直径均匀,表面无破损和受潮现象;导爆管、爆速应符合厂家标准,外观无破损、断药、直径均匀,传爆无破孔和不传爆等现象。

8.2?物资采供站根据生产技术部的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用量通知,按时向爆破物品制造商进行采购,爆破物品制造商根据采购到货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将爆破物品运送至规定的下井坑口。

8.3?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到坑口的时间,组织运转工区及爆破采掘工区将爆破物品运送到爆破盘区指定位置,并整齐、规范堆放。

8.4?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雷管、导爆索与炸药混合运输,运输爆破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8.5?爆破物品装卸时,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

8.6?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临时存放现场必须设置警示区域,并由综治工区和爆破采掘工区安排人员进行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物品,直到采场爆破结束。

8.7?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若有剩余的炸药、火具,爆破采掘工区必须立即对剩余炸药量进行清点,并安排相关人员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退回就近的爆破器材库予以保存。

9?大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管理

9.1?装药要求:

9.1.1?每个装药点应根据装药量的大小、装药现场条件等配置合理的装药技术指导人员,装药技术指导应培训合格并取得爆破员资格证。

9.1.2?装药前,要组织装药人员召开交底会,主要交底内容为本次爆破盘区情况说明、安全事项、技术要求、装药人员组织情况说明等。

9.1.3?装药前,各装药技术指导要进行现场情况确认,确认主要内容为现场背药情况、现场导爆管、现场装药孔与装药卡片进行核实,发现与装药卡片不符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9.1.4?装药前还应对爆破器材进行外观观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9.1.5?各装药队组进入装药点应及时检查装药器、料管等完好情况,并检查风压情况,要求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当风压达到设计要求才能进行装药。

9.1.6?各装药队组每次应固定装药器操作人员和把料管人员,把料管人员要控制好拔管速度,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当使用返弹炸药时应进行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9.1.7?禁止站在炸药上进行装药,操作台高度要求控制在离孔口1.8米-2.0米处。

9.1.8?在装药前,各装药队组要准备好填充所用炮棍(2米长一棵,1.5米长一棵),采用炮泥进行填充,炮泥规格长20厘米,直径5-7厘米,要求炮泥必须做好、做够后才允许充填,充填长度为60厘米。对于有渗水的炮孔,必须使用稻草、炮楔进行堵塞。

9.1.9?对于下向大孔的间隔装药,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充和装药,装填卷药时,卷药必须挂在挂钩上用绳子轻放。

9.1.10?现场装药队组必须听从技术指导指挥,出现问题,当技术指导和现场装药操作人员发生争执时,不能解决的,应报请现场指挥部解决。

9.1.11?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9.1.12?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用木质或竹质进行加工,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中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固紧。

9.1.13?装药过程中,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分别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雷管必须装在箱内。加工好的起爆药包严禁与炸药一起堆放。

9.1.14?装药结束后,技术指导应把导爆管角线理顺,禁止打结和打折。

9.1.15?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剩药、剩管、导爆索、剩炮泥情况,并到指挥部填写现场装药情况记录表,并经现场值班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下班。

9.1.16?各装药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装药,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要控制在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以下;装药点剩余炮泥量要控制在设计炮泥用量的5%以下。

9.1.17?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把与矿石无关的杂物收走,并把剩管、导爆索回收至指挥部。

9.2?连线要求:

9.2.1?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严禁用钳夹或斧子砍。

9.2.2?同排炮孔导爆索联结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一般采用水手结联结。

9.2.3?严格按设计网路施工,导爆索应选择安全位置悬空敷设,不打折、打扭、打结,搭接牢固,双线并拢拉齐,适当距离用胶布扎紧,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4?导爆索支线与主线网路一般采用三角形搭接,包扎长度不小于20厘米。

9.2.5?导爆索环形网路上禁止联结导爆雷管。

9.2.6?导爆雷管与导爆索联结,两者传爆方向必须一致,每个联结点的导爆管都应均匀分布在导爆索上,不超过两层,搭接长度不小于15厘米,导爆管与导爆索的夹角不小于30度,并捆扎牢固。

9.2.7?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9.2.8?每个联结点不得超过10个非电导爆雷管,导爆管不允许扭折,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9?采用磁电雷管起爆,母线回路检测合格后,在母线与起爆器连接前必须关闭起爆器电源,才能把母线与接线柱相连接。

9.2.10?磁电雷管的爆破母线不能使用铁线,只能用铜线起爆母线在连接时应尽量拉直,不允许把边多余的线绕成圈圈放置,且回路电阻不超过250欧姆。

9.2.11?爆破网络联结后,由总工程师及现场联线负责人对整个爆破网络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合格后中班联线技术指导方可结束、撤除。

10?大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

10.1?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后,由爆破采掘工区组织人员对爆破采场的设备、设施、物资及剩余的爆破器材进行回收。

10.2?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范围为:采场内的人行梯子、变压器、照明电缆、搭设的装药平台、装药器及杂物等。

10.3?爆破采掘工区必须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将所有的设备、设施、物资予以全部回收,并搬运至爆破影响安全区域处统一存放。

11?大爆破起爆安全管理

11.1?爆破作业时,凡参加背、装炸药及管理人员,必须经综治工区进行政审,合格者发给“大红山铜矿爆破证”,凡参加爆破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大红山铜矿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区域,非爆破人员禁止进入爆破区域。

11.2?爆破作业起爆器必须准备两台合格的起爆器,采取“一使用、一备用”的原则。采场起爆作业前一天,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生产部、综治工区、物资采供站相关人员对两台起爆器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必须两人交换进行并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11.3?检测合格的起爆器在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6个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护送到采场大爆破指挥部。

11.4?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对2台起爆器再次进行检测确认。

11.5?大爆破起爆按照“一人操作、两人监护”的工作原则进行,除起爆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冲击波安全距离外。

11.6?大爆破作业时,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和水仓、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外,其它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在采场爆破作业2小时前全部撤除。水仓和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的撤除由大爆破指挥部根据大爆破作业实际情况,通知后方可撤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在起爆后按照安全线路及时撤除。

11.7?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协作经济实体行政第一负责人必须在大爆破起爆作业前1小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撤除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将各部门、各单位汇报的人员撤除情况向大爆破指挥部及时汇报。

11.8?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对全矿所有下井入口进行站岗,在采场爆破起爆前1小时至爆破后复产作业前,严禁任何人员下井,直到调度室发布复产指令。

12?大爆破后现场通风安全管理

12.1?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通风工区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炮烟检测。

12.2?爆破后炮烟测定,必须二人作业并顺新鲜风流方向推移测定。

12.3?对炮烟检测不合格的作业面,必须进行复测,待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准进入工作面作业。

12.4?炮烟检测人员及时关闭因防止大爆破冲击波损坏而打开的风门。

12.5?大爆破采场和相邻采场复产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并建立检测台帐。

12.6?复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对现场进行冲墙洗壁,确保湿式作业,防止粉尘二次污染。

12.7?大爆破采场恢复出矿前必须增设降尘设施和局部风机(一期)后,方可恢复供矿。

12.8?及时恢复因大爆破影响而停止启动的主扇风机和被大爆破破坏的通风构筑物。

13?大爆破后现场复产安全检查管理

13.1?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设备能源部、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3.2?参加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炮烟检测仪,并全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应及时退出,对现场实行警戒。

13.3?各专项安全检查组在对规定的检查范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向矿调度室予以汇报,调度室再统一进行汇总后,向安全生产部主任汇报,决定爆破现场复产时间及整改措施。

14?大爆破津贴管理

14.1?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大爆破作业,由生产技术部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进行发放,标准为0.12元/吨,发放范围为大爆破指挥部成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调度及保卫值班人员、现场通讯维护人员、爆破材料供应、炮烟检测人员。

14.2?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装药及回收职责,由大爆破所属工区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发放范围为参与本次大爆破的装药及回收人员。

14.3?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背运药职责,由负责组织背运药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提取和发放爆破津贴,标准为:

14.3.1?一期运药从坑口至盘区上水平或下水平,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

14.3.2?一期背药从盘区下水平或上水平背至各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4元/吨。如在盘区内部需要组织多家工区背药时,则按总的提取爆破津贴数除上多家工区的背药总人数,得出单人爆破津贴,每家工区按背药人数进行提取津贴。

14.3.3?二期、720、米底莫运药从750斜坡道坑口至盘区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2元/吨,需要人工背药时按标准0.03元/吨提取。

14.3.4?发放范围为相关背运药人员。

14.4?因工区装药回收组织工作量大,大爆破频繁,爆破组织难度比较大,故在爆破津贴的基础上对大爆破组织工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4.4.1?单次大爆破炸药用量在30吨以内按每次2000元进行补贴。

14.4.2?30-40吨之间按每次3000元进行补贴。?

14.4.3?40-50吨之间按每次4000元进行补贴。

14.4.4?50吨以上按每次5000元进行补贴。

14.5?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大爆破津贴管理台账,津贴发放必须发放至大爆破参与人员。

14.6?大爆破津贴的提取由参与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提取。

15?检查与考核

15.1?采场大爆破装药、联线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1.1?未按大爆破要求进行组织,因现场联线、装药设备及工具准备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进行200元处罚。

15.1.2?在大爆破实施过程中,大爆破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根据现场出现的情况有权对大爆破现场工作及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对因不执行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安排,影响大爆破工作的将对其所属工区(部门)现场负责人进行200元处罚。

15.1.3?盘区粒药总剩余量大于盘区设计粒药总量的4%,对大爆破所属工区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大于该点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按每点扣罚100元进行处罚,工区区长对装药队组的分解考核办法报矿生产技术部备案。

15.1.4?认真做好大爆破组织工作,现场因大爆破组织者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组织责任人处罚100元。

15.1.5?各装药点技术指导监督落实不到位,装药点剩余粒药量大于设计装药量的4%,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100元。

15.1.6?各装药点现场出现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不及时向当班领导或当班技术负责人汇报,擅自处理影响大爆破工作,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7?各装药点装药队组不听从技术指导的指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装药点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装药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8?严格炮泥填充要求,充填长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装药点剩余炮泥大于设计炮泥用量的5%,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50元,同时按剩余炮泥量50元/袋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进行处罚。

15.1.9?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落实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出现掉管,管段错装,漏装等情况,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按每个孔30元进行处罚。

15.1.10?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填写现场装药记录,或者填写不清,弄虚作假的,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进行30元处罚。

15.1.11?严格按点量要求背运炸药并确保其完好,若装药点背运药不到位,对背运药所属工区负责人按差一箱(袋)处罚30元,损坏一箱(袋)处罚30元执行。

15.1.12?各联线点须按联接规范进行联结,一个联接点不能达到规范要求,对该点联线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13?认真做好大爆破回收工作,由于回收工作组织不力,对大爆破网络造成破坏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破坏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14对无故不参加大爆破装药及联线的技术指导给予200处罚,对无故不参加技术交底会及班前会的人员严格按《大红山铜矿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15.2?采场大爆破采场检修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2.1?大爆破装药过程中,因检修、调试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每1个点(即1台装药器检修工作不到位),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100元经济处罚,书记及副区长$50元/人经济处罚,多点影响累加处罚。

15.2.2?大爆破现场使用的绞车检修、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提(放)药、材料回收的升、降工作,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设备副区长及生产副区长$150元/次处罚,技术副区长$100元/次处罚。

15.2.3?在大爆破过程中,凡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参加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领导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政职$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4?若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组织过程中,因工区组织不力或不服从大爆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影响大爆破工作正常组织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主任)$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或各副区长(副主任)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5?在大爆破前一天大爆破采场验收中,由验收小组对照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进行验收,由现场验收小组检查后进行意见汇总,通过验收合格的大爆破采场,正常组织大爆破各项工作;大爆破采场检修工作不到位,无法达到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而验收不合格的大爆破采场,给予对大爆破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月内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25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15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5分,一月内第二次或多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8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70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6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50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10分,并建议矿安全委会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撤职处理,同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验收小组将在现场下达大爆破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大爆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验收组查出的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到大爆破运药时,负责运药人员再次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验收时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按《大红山铜矿安全隐患整改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5.2.6?大爆破采场验收不合格1次或多次的单位,取消当月月度生产量化组织奖的奖励资格。

15.3?大爆破人员撤离

15.3.1?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协作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人员撤离时间进行撤离与汇报,若因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导致影响大爆破正常开展的部门或单位,将给予该部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1000元/次经济处罚。

16?附录与记录表式

16.1?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

篇3: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当票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典当行业的社会功能

  1.资金融通功能

  在典当实践中,当户可以借助典当融资。无论当户是否回赎当物,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都是显而易见的。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与典当的其他功能一起发挥作用。钱物互换的法律本性决定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首要的社会功能。

  2.当物保管功能

  在质押当中,当物(动产、权利凭证或证书)的保管功能,一方面来自于赎当时典当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履行自身义务的需要,另一方面来自绝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弥补自身损失或变现盈利的需要。当然,在抵押当中,当物的保管功能并未体现出来。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作用,要么与典当的其他功能同时发挥,要么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

  3.当物销售功能

  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在不能回赎或不愿回赎当物而出现死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就可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或直接归自己所有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理当物,这其中就涉及到对当物的销售。典当的当物销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后发挥的,即其必须晚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作用。

  4.其他功能

  典当除了具有上述三大社会功能外,还有其他诸如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需说明的是,对于一次具体的典当交易来说,典当的上述三大社会功能是不会同时发挥作用的,其只能是有先后秩序的相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