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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2024-07-10 阅读 7304

1总?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己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5施工单位应为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准备

3.0.1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0.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

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4.1.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机械拆除

4.2.1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3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2.4

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2.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2.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5的规定作业。

4.2.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4.2.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4.3爆破拆除

4.3.1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方可实施。

4.3.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4.3.8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

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3.11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4.3.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4静力破碎

4.4.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4.4.2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4.5安全防护措施

4.5.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5.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技术管理

5.0.1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5.0.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0.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5.0.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0.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0.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文明施工管理

6.0.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6.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0.6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篇2: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燃气场站及设施、燃气金属管道及附件、电力系统及安全报警系统的防雷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设计和施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GB50028-2006,定义2.0.1】

3.2低压储气罐low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GB50028-2006,定义2.0.20】

3.3高压储气罐high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GB50028-2006,定义2.0.21】

3.4调压装置regulator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GB50028-2006,定义2.0.22】

3.5调压站regulator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GB50028-2006,定义2.0.23】

3.6调压箱(调压柜)regulatorbo*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成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GB50028-2006,定义2.0.24】

3.7引入管service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GB50028-2006,定义2.0.48】

3.8管道暗埋piping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GB50028-2006,定义2.0.49】

3.9管道暗封piping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GB50028-2006,定义2.0.49】

3.10防雷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

【GB50057-94(2000年版),附录八】

4基本规定

4.1城镇燃气的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城镇燃气特点等的基础上进行,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预防为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新建城镇燃气系统场站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预评估中雷电时空分布特征、雷电流散流情况、雷电灾害易损性分析和大气雷电环境状况等内容,选择合适的地址及合理地进行功能分区布局。

4.3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4防雷技术评价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设计进行评价,并及时提出评价意见,以供该工程设计参考。

4.5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并应根据施工进度,适时进行防雷隐蔽工程分段验收,确保防雷工程质量。

4.6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设计及技术评价意见、安装、隐蔽工程图纸、检测测试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4.7城镇燃气管理单位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防雷安全评估情况,建立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4.8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装置应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测。

4.9城镇燃气管理单位应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查、维护与维修。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后,应及时向防雷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5燃气场站及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剂量室等处于燃烧爆炸危险环境的生产用房,其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生产管理、后勤服务及生活用建筑物,其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5.1.2门站和储配站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以及管道分支处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的化工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的规定。

5.1.3站区内储气罐、罐区、露天工艺装置及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5.2储罐区

5.2.1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

5.2.2当储罐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以用顶板作为接闪器;若储罐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则须装设防直击雷装置。但在雷击区,即使储罐顶板厚度大于4mm时,仍需装设防直击雷装置。

5.2.3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直接在罐体上安装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的不锈钢钢丝绳。

5.2.4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5.2.5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钢储罐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2.6罐区内储罐顶法兰盘等金属构件应与罐体可靠电气连接,放散塔顶的金属构件亦应与放散塔可靠电气连接。

5.2.7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5.3调压计量区

5.3.1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3.2当调压站内、外燃气金属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4其他

5.4.1站区内所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物体,均应就近接地,且接地的设备、管道等均应设接地端头,接地端头与接地线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振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其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5.4.2进出站区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站区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如存在远端至站区的金属管道、轨道等长金属物,则应在进入站区前端每隔25米接地一次,以防止雷电感应电流沿输气管道进入配气站。

5.4.3电绝缘装置应埋地设置于站场防雷防静电接地区域外,使配管区(设备撬)及进出站管道能够置于同一防雷防静电接地网中。

5.4.4站区内处于燃烧爆炸危险环境的生产用房应采用40×4镀锌扁钢或同等规格的其他金属材料构成避雷网格,并敷设明式避雷带。其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5.4.5除独立防直击雷装置外,该项目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等可共用同一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宜小于1Ω。如各类接地不共用,则各类接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6燃气金属管道及附件

6.1一般规定

6.1.1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燃气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6.1.2架空或埋地敷设的燃气金属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接地点应设置在固定管墩(架)处。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1.3燃气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6.2屋面燃气金属管道

6.2.1屋面燃气金属管道、放散管、排烟管、锅炉等燃气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范围之内。应尽量远离建筑物的屋角、檐角、女儿墙的上方、屋脊等雷击率较高的部位。

6.2.2屋面工业燃气金属管道在最高处应设放散管和放散阀。屋面燃气金属管道末端和放散管应分别与楼顶防雷网相连接,并应在放散管或排烟管处加装阻火器或燃气金属管道防雷绝缘接头,对燃气金属管道防雷绝缘接头两端的金属管道做好接地处理。

6.2.3屋面燃气金属管道与避雷网(带)(或埋地燃气金属管道与防雷接地装置)至少应有两处采用金属线跨接,且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当屋面燃气金属管道与避雷网(带)(或埋地燃气金属管道与防雷接地装置)的水平、垂直净距小于100mm时,也应跨接。

6.2.4屋面燃气管与避雷网之间的金属跨接线可采用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应优先选用圆钢。

篇3: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

100章?总?则本章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00章,并对如下条文做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节?通?则范围1.本规范仅适用于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管理,是结合本项目的工程特点而编写的施工技术规范。其工程主要组成部分,详见商务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及第一篇投标人须知中有关工程说明部分。2.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交通安全设施标段划分情况如下:工程名称标段号起讫桩号主线长度(km)内容标志*SBZ-1K0+000-K60+000段、S307接连接线、FK+000-FK5+800辅道、77.883(含S307连接线长度)各种标志的制作及安装(含基础)、里程标、百米标的采购及安装*SBZ-2K60+000-K146+378段、伊和塔拉连接线、FK95+000-FK96+340辅道、FK116+570-FK117+000辅道。86.378标线*SB*-1K0+000-K60+000段、S307接连接线、FK+000-FK5+800辅道、77.883(含S307连接线长度)标线、反光漆、反光膜、防滑路面、减速带、防撞桶、防撞垫、分道体、平面路标、道口标注*SB*-2K60+000-K146+378段、伊和塔拉连接线、FK95+000-FK96+340辅道、FK116+570-FK117+000辅道。86.378隔离栅*SGLS-1K0+000-K74+000、S307接连接线74.061隔离栅、公路界碑的采购及安装及S307连接线公路界碑*SGLS-2K74+000-K146+37872.378隔离栅、公路界碑的采购及安装护栏、防眩*SHF-1K0+000-K25+000段、S307连接线、FK+000-FK5+800辅道。48.068(含S307连接线长度)波形护栏、立柱、轮廓标、防抛网、防眩板的采购及安装*SHF-2K25+000-K85+00060*SHF-3K85+000-K146+378、K95+000-FK96+340辅道FK116+570-FK117+000辅道61.379节质量检测业主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各个安全设施标段进行质量检测。质量检测按JTG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的规定进行。该质量检测费用按照暂定金的方式在总则工程量清单中计列。

600章?安全设施节?通?则本节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601节,并对如下条文做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范围本章内容包括护栏、隔离栅、防落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平面路标、防撞桶、防撞垫、立面标记、分道体、防眩设施、轮廓标、里程标、百米标、公路界碑的施工及有关作业。一般要求2.道路交通标志(1)道路交通标志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的规定执行。(3)在同一地点设置两种以上的标志时,可合装在一根立柱上,但最多不超过四块。多块时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3.道路交通标线道路交通标线包括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平面路标、分道体等,应按照图纸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设置。节?护?栏本节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602节,并对如下条文做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材料3.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要求(9)波形梁护栏、活动式钢护栏及螺栓、螺母、垫圈、垫片等所有部件均应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2000)的规定采用先热浸镀锌然后涂塑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热浸镀锌应采用《锌锭》(GB/T470-2008)中所规定的牌号为Zn99.99以上的锌锭。涂塑层采用聚酯材料,颜色采用薄荷绿。镀锌构件锌层质量、涂塑层厚度应符合表602-1的规定。??镀锌构件锌层、涂塑层质量表602-1构件名称平均锌层质量(g/m2)锌层近似厚度(μm)涂塑层厚度(mm)护栏板、立柱、H型钢防阻块、垫板、过渡板、端头27038>0.076紧固件、托架12017>0.076高强度螺栓进行热浸镀锌处理后,对高强度螺栓连接件表面要涂黄油,以及进行磷化润滑处理,在出厂时应密封包装,以防运输、保存期间生锈或弄脏。4.缆索护栏产品质量要求(5)缆索用钢丝绳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时,应采用单丝进行热浸镀锌的办法,并应符合《镀锌钢绞线》(YB/T5004-20**)中有关镀锌层质量为215g/m2的规定。用于镀层的锌应满足《锌锭》(GB/T470-2008)中特一号或一号锌的规定。经热浸镀锌处理的钢丝不应出现裂纹、斑疤和露铁现象。为了保证缆索护栏经久耐用与增加视线诱导的效果,图纸如有特殊规定时可在缆索外按图纸要求再加涂层。(6)缆索护栏的各种立柱、托架、索端锚具和螺栓、螺母、垫圈等所有部件均应按图纸要求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2000)的相关规定进行防腐处理。6.中央分隔带伸缩式活动护栏所用的钢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应符合表602-1的要求。活动护栏应采购成套定型产品。路基护栏施工要求3.波形梁护栏(2)立柱安装b.位于土基中的立柱,可采用打入法、挖埋法或钻孔法施工。立柱高程应符合图纸要求,并不得损坏立柱端部。h.承包人应充分调查本项目的填石路基段落,立柱无法打入时采用混凝土基础形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后期不得发生变更费用。计量与支付1.计量(2)地基填筑、垫层材料、砌筑砂浆、嵌缝材料以及油漆涂料等均不另行计量。(3)波形梁钢护栏(含立柱)为安装就位(包括明涵、通道、小桥部分)并经验收合格,其长度沿波形梁板面(不包括起、终、过渡段)量取,按照不同类型以延米计量。钢护栏起、终端头以及过渡段按照不同类型以延米计量。(4)缆索护栏安装就位(包括明涵、通道、小桥、挡墙部分)并经验收合格,其长度按沿缆索量取的实际长度,以延米为单位计量。缆索护栏端部、中间端部以延米计量。(5)中央分隔带开口处伸缩式活动护栏应拼装就位准确,经验收合格以米计量。(6)明涵、通道、小桥部分护栏的立柱插座、预埋构件作为上述构造物的附属工作,计入桥梁主体工程中,不另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检验、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护栏安装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也包括在路肩块及石质挖方段等条件下护栏打入及砼基础埋设所产生的钻孔、移装路肩块等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3.支付细目细目号细目名称单位602-2路侧护栏-aAT1-2m-bAT2m-cBT-1-1m-dBT-1-2m-eGr-A-2Cm-fGr-A-2Em-gGr-A-4Em-hGr-SB-2Cm-iGr-SB-2Em-jGT-1m-kDT-1m-lAT3m-mGc-A-4Cm-nGc-A-4Em-oGc-A-7Em-pHT-1m-qBT-3m602-3中央分隔带护栏-aBT-1-3m-bBT-1-4m-cGr-Am-2B2m-dGr-Am-2Cm-eGr-Am-2Em-fGr-Am-4Em-gCT-1m-hCT-3m-iGrd-Am-1B2m-jGrd-Am-2Cm-kGrd-Am-2Em-l活动护栏m-m收费站隔离护栏m注:细目名称中的类型,详见招标图纸。隔离栅和防落网本节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603节,并对如下条文做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材料隔离栅应符合《隔离栅》(GB/T26491-2011)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的规定。2.立柱可采用钢管、型钢、GRC(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混合材料)立柱,如图纸所示。钢管以钢带焊接或焊后冷加工制造,应符合《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2008)的要求;型钢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的要求;GRC立柱应满足图纸的要求。4.所有钢构件均应进行先热浸镀锌后涂塑的防腐处理,涂塑材料采用聚酯。防腐处理均应满足图纸规定。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质量检验1.基本要求(1)隔离栅用的材料规格及防腐处理应符合《隔离栅》(GB/T26491-2011)及图纸和本规范的规定。计量与支付1.计量(1)隔离栅应安装就位并经验收,分别按刺钢丝隔离栅、焊接网隔离栅,从端柱外侧沿隔离栅中部丈量,以延米计量。立柱、基础、斜撑、紧固件等均并入隔离栅计价中,不另行计量。(2)桥上防护网以延米计量,安设网片的支架、及紧固件等不另行计量。预埋件作为上述构造物的附属工程计入桥梁主体工程中,不另行计量。未设置预埋件处采用后固定措施的锚栓不另行计量。(3)所需的清场、挖根、土地整平和设置地线等工程均为安装隔离栅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隔离栅和桥梁防护网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3.支付细目细目号细目名称单位603-2刺钢丝隔离栅-aF-Bw-Cm603-4焊接网隔离栅-aF-Ww-C1m-bF-Ww-C2m603-5桥上防护网-aBf-Em-B1m-bBf-Em-B2m节?道路交通标志本节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604节,并对如下条文做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范围本节内容为各式道路交通标志、公路界碑、里程标、百米标、防撞桶等的提供和设置有关施工作业。材料1.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2)标志板(未粘贴反光膜)a.标志板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的规定。d.除尺寸大的指路标志外,所有标志板应由单块铝合金板加工制成,不允许拼接。e.考虑到大型指路标志在制造、运输、安装过程中的困难,厂家在制造过程中,应在监理人指示下,根据标志板面设计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分割的办法来制造,在安装时可按标志板拼接设计中规定的方法拼接,拼接后的标志板抗风能力应不低于整板。(3)标志面a.逆反射性能(a)反光膜按其最小逆反射系数分为五级,高等级公路标志反光膜宜采用一、二、三级,本项目主线采用一级反光膜,辅道、连接线采用二级反光膜,各种标志采用的反光膜应符合图纸的规定。施工要求3.标志支撑结构(1)标志的装设,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第3.10.4节进行。(2)钢支撑结构应根据范本第414节和《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的规定制作和安装。(4)钻孔、冲孔和车间焊接,应在钢材电镀之前完成。提供的连接件和附件应适合标志安装系统并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的规定。4.标志板制作安装(1)?标志面的制作a.?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及图纸的规定执行。所有标志上的汉字、阿拉伯数字应符合GB5768-2009中规定的交通标志专用字体,不得采用其它字体。蒙古文必须委托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进行翻译,蒙古文字体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的要求。(2)标志板应在车间剪裁或切割,以产生整齐、方正的边缘,不应有毛刺,并按《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进行加固。所有标志板的槽铝应在粘贴反光膜之前焊接好。(9)标志在制作前,承包人需根据现场情况核实标志地名、距离值等信息,一旦发现有误,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5.里程标、百米标、公路界碑(1)里程标、百米标、公路界碑应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图纸制作和设置,并应按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准确定位。6.防撞垫(1)防撞垫为成套产品,产品应通过国内外碰撞试验检测要求。(2)防撞垫应提供在国内其他公路有成功应用的证明。质量检验1.基本要求(1)交通标志的制作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的规定。计量与支付1.计量(1)标志、公路界碑、里程标、百米标、防撞桶、防撞垫应按图纸规定提供、装好、埋设就位和经验收的不同种类、规格分别计量:a.所有各式交通标志(包括立柱、悬臂、门架、附着)、公路界碑均以个为单位计量。b.防撞桶以个为单位计量。c.道口标柱以个为单位计量。d.防撞垫以套为单位计量。e.所有支承结构、底座、硬件和为完成组装而需要的附件,均附属于各有关标志工程细目内,不另行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蒙文翻译等及其他为完成交通标志安装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3.支付细目细目号细目名称单位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a单柱(1)600×800个-b单柱(2)△1300个-c单柱(3)Φ800+800×500个-d单柱(4)2-600×800个-e单柱(6)3-Φ800个-f单柱(7)△1300+1350×660个-g单柱(8)1250×1200+1800×660个-h单柱(9)1800×2800个-i单柱〇800个-j单柱△1100个604-2双柱式交通标志-a双柱(1)3000×2000个-b双柱(2)3800×2000个-c双柱(3)2400×3600个-d双柱(4)4800×2100个-e双柱(5)3400×3000个-f双柱(8)2400×4000-g双柱(9)2800×3600+2800×1000个-h双柱(11)5000×2600个-i双柱(13)4200×3800个-j双柱(14)4800×3600个-k双柱(15)3800×4200+2000×950个-l双柱(16)4200×4200+2350×1000个-m双柱(17)4800×4200+2350×1000个-n双柱(18)5800×3600个-o双柱(19)6000×3600个-p双柱(20)6000×5400个604-3门架式交通标志-a门架(1)3-3200×3200(13米宽分离式路基)个-b门架(2)3-3200×3200(24米宽整体式路基)个-c门架(3)3-3200×3200(26米宽整体式路基)个-d门架(4)6000×3600+3200×3800(24米宽整体式路基)个-e门架(5)6000×3600+3200×3800(13米宽分离式路基)个-f门架(6)7000×4800(24米宽整体式路基)个-g门架(7)2-(4200×4200+2350×1000)(24米宽整体式路基)个-h门架(8)(3600×4200+2350×1000)+6000×3600(24米宽整体式路基)个-i门架(9)6000×3600+(4800×4200+2350×1000)(13米宽分离式路基)个604-4单悬臂式交通标志-a单悬(1)2000×1400个-b单悬(2)3000×2200个-c单悬(3)2800×3000个-d单悬(4)2800×3300个-e单悬(5)4800×2100个-f单悬(6)3600×4200个-g单悬(7)4300×3400个604-5双悬臂式交通标志-a双悬(1)2-2600×2200个-b双悬(2)2600×2400+(2600×2400+2350×1000)个604-6悬挂式交通标志-a悬挂(1)4800×3600个-b悬挂(2)6000×3600个-c悬挂(3)3-3200×3200个-d悬挂(4)Φ800个604-7限高门架-a限高门架(1)个-b限高门架(2)个604-8里程标-a里程标1个-b里程标2个-c里程标3个-d里程标4个604-9公路界碑个604-10百米标-a百米标1个-b百米标2个-c百米标3个604-11防撞桶个604-12防撞垫套604-13道口标柱个节?道路交通标线本节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605节,并对如下条文做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范围本节内容为在已完成的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上涂敷路面标线、振动标线,设置立面标记,安装分道体、平面路标、轮廓标及其附属工程等有关施工作业。材料6.玻璃珠的性能应符合《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24722-2009)的有关规定。11.分道体材料为TPU(热塑性聚氨脂)材料,底座为抗压塑料,胶旗和底座均应设有反射装置。施工要求1.路面标线(5)标线宽度、虚线长及间隔、点线长及间隔、双标线的间隔,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办理。标线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6)特殊标线的图案、标记如箭头及字母等的尺寸应按图纸要求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办理。4.立面标记(1)立面标记包括收费岛反光漆、跨线桥立面标记、中央分隔带开口及互通分流端头立面标记等。立面标记设置的位置及相关要求应符合图纸规定。6.平面路标(1)平面路标采用背部设置压敏胶的反光膜直接粘贴在路面上。质量检验1.路面标线(1)基本要求c.路面标线的颜色、形状和设置位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和图纸要求。6.平面路标(1)基本要求a.平面路标的逆反射系数至少达到500mcd·l*-1·m-2,粘结性能≥4.88N。计量和支付1.计量(1)路面标线应按图纸所示,经检查验收后,以热熔型涂料的涂敷实际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反光型的路面标线玻璃珠应包含在涂敷面积内,不另计量。(2)平面路标安装就位,经检查验收后以个计量。(3)轮廓标安装就位经检查验收后以个计量。(4)立面标记设置经检查验收后以平方米计量。(5)分道体安装就位,经检查验收后以个计量。(6)橡胶减速带安装就位,经检查验收后以米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交通标线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3.支付细目细目号细目名称单位605-1热熔标线-a普通反光标线m2-b振动标线m2605-2立面标记-a反光膜m2-b反光漆m2605-3平面路标个605-4分道体个605-5彩色防滑标线-a白色防滑标线m2-b黄色防滑标线m2605-6橡胶减速带m605-7轮廓标-aDe-Rbw-At1个-bDe-Rbw-At2个-cDe-Rsw-At4个-dDe-Rbw-E个-eDe-Rby-At1个-fDe-Rby-At2个-gDe-Rby-E个节?防眩设施本节见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606节,并对如下条文做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材料2.除图纸另行规定外,防眩板所用材料应符合《防眩板》(GB/T24718-2009)的规定。3.除基础支架外,所有钢构件均应进行先热浸镀锌后涂塑的防腐处理,涂塑材料采用聚酯。防腐处理均应满足《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2000)的规定。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5.蒙元文化防眩板(双马头与蒙古包)要求采用SMC材料制作,防眩板单件重量不低于3.1kg,密度为1.8~1.9g/cm3,并附相应的产品检测报告。质量检验1.基本要求(1)防眩板、防眩网的材质、镀锌量应符合《防眩板》(GB/T24718-2009)及图纸和本规范的要求,并附相应的产品检测报告。计量与支付1.计量防眩设施设置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后以延米计量。为安装防眩设施设置的预埋件、连接件、立柱、基础混凝土以及钢构件的焊接等均作为防眩设施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工具及其他为完成防眩设施所必需的费用,是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3.支付细目细目号细目名称单位606-1防眩板-aGs-P1-C1m-bGs-P1-C2m-cGs-P1-C3m-dGs-P1-Gwm-eGs-P2-Cm-fGs-P2-Gwm606-2防眩网-aGs-N-Cm-bGs-N-G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