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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杆制冷系统安全运行规程

2024-07-10 阅读 2489

1、目的:

?科学、安全操作制冷设备,使制冷系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保证冷媒、冰水供应符合工艺要求,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动力车间制冷所有制冷设备的操作管理。

3、职责:

?制冷工负责制冷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调整、隐患处理,并做出记录。

4、操作要求:

4.1螺杆式制冷机操作规程

4.1.1开机前准备工作

4.1.1.1首先了解停机原因和停车时间,若因事故或机器定期修理,应检查是否修复并交付使用;若是工作需要正常停机,则准备工作完成后,可按正常操作程序启动压缩机并投入运行。

4.1.1.2检查高、低压管道系统及设备的有关阀门是否全部处于工作状态。

a、从压缩机高压排出管线到蒸发冷凝器,从冷凝器到辅助贮氨器、高贮器之间的有关阀门是否打开。

b、检查低压循环贮液桶进、出气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手动供液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c、各设备上的安全阀的控制阀应处于开启状态,冷凝器与高压贮液桶、辅助贮氨器与高压贮液桶间的均压阀应开启,压力表阀、液面指示计阀应开启。

d、检查油冷却器进出油阀,进液、出气阀是否打开。

4.1.1.3检查高压贮液桶的液面及控制。

a、检查高压贮液桶的液面是否在30%--80%之间。

b、检查低压循环桶供液控制状态(手动、自动、停止)。

c、检查低压循环桶的液面,液面应控制在最高不超过70%,最低不低于30%。

d、检查辅助贮氨器液面是否正常,液面应保持在液面镜的1/5-2/5

之间。

4.1.1.4检查氨泵控制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1.1.5检查冷凝器水泵控制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水泵各运转部位是否有障碍物。

4.1.1.6检查压缩机。

a、检查压缩机与电机各运转部位有无障碍物,所有控制仪器,保护装置是否良好,各自动安全保护继电器调定值如下:

排气压力高保护1.6Mpa

油温度高保护70℃

油压与排气压差低保护0.15Mpa

油精过滤器前后压差高保护0.1Mpa

b、检查油量:油分离器正常油面位置应在油分离器视油镜1/3---2/3范围内,若低于1/3时,应按照螺杆机加油操作规程加油。

c、压缩机排气阀,油泵前后截止阀、油冷却器出气阀进液阀,进出油阀应全部在开启状态。

d、检查各压力表阀是否打开,压力表是否指示正常,对于坏的应更换,检查控制箱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e、检查油泵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能量调节装置是否正常;按油泵启动按钮,指示灯亮,油压差应调整在0.15Mpa-0.30Mpa,将能量调节手柄搬向加载位置,吸气端能量调节指示针向加载方向旋转,证明滑阀加载工作正常,然后能量调节手柄搬向减载位置,指示针向减载方向旋转,最后停在“O”位,证明滑阀减载工作正常,按油泵停止按钮停止油泵工作。

4.1.2压缩机的启动

4.1.2.1启动冷凝器水泵和风机,使冷凝器投入运行。

4.1.2.2启动油泵。

4.1.2.3过5-10秒后,油压差建立,启动主机,并注意吸排气压力表读数,排气压力不得超过1.5Mpa,根据运行工况调节吸气压力。

4.1.2.4将能量调节手柄搬向加载位置,根据负荷情况确定投入负荷,然后定位,机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4.1.2.5开机记入《制冷车间运行工作记录》。

4.1.3停机

4.1.3.1将能量调节手柄搬向减载位置,使滑阀退到“O”位。

4.1.3.2停止主机工作。

4.1.3.3停止油泵工作。

4.1.3.4当系统长期停止工作时应关闭压缩机吸气阀和排气阀。

4.1.3.5停机记入《制冷车间运行工作记录》。

4.1.4压缩机运转中应注意的事项

4.1.4.1运行中应注意观察吸气压力、排气压力,油温并定时记录。

4.1.4.2运行中应注意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05℃,油温度控制在30℃-65℃之间,如果油温过高或过低应调节油路旁通阀使油温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4.1.4.3运行过程中,如果由于某项安全保护动作而停机,一定要在查明原因后方可开机,绝对不能采取改变调定值的方法再次开车。

4.1.4.4由突然停电造成主机停车时,由于旁通电磁阀没能开启,在排气与吸气压差的作用下压缩机易出现倒转现象,这时应迅速关闭吸气阀,这样压缩机吸排气端压力能短时间内平?,减轻倒转。

4.1.4.5当机组长期停车时,应每10天左右开动一次油泵,油泵每次运转10分钟,每2-3个月主机开动一次,每次运转45分钟以上,长期停车时应将油冷却器进液阀关闭。

4.2螺杆压缩机的加油操作规程

4.2.1打开贮油器出油阀。

4.2.2打开所需加油机器上加油支管的加油阀。

4.2.3关闭吸气压力截止阀,然后慢慢调节吸气阀,使吸气压力略低于大气压。

4.2.4缓慢开启压缩机吸气过滤器上的加油阀,但必须缓慢加

油。

4.2.5加油时,注意机器的声音变化,防止机器震动。

4.2.6加油后记入《制机车间运行工作记录》。

4.3蒸发式冷凝器操作规程

4.5.1经常检查蒸发式冷凝器的补水情况,保证冷凝器蓄水池有足够的水位。

4.5.2在启动压缩机前应先启动冷凝器水泵和风机,使冷凝器进入工作状态。

4.5.3经常观察冷凝器的压力,最高不超过1.5Mpa。

4.5.4检查各阀门的开、闭状态是否正常。

4.5.5冷凝器蓄水池要经常换水和清理水池。

4.5.6对循环水泵、风机要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其运行电流不得超过其额定电流。

4.5.7压缩机全部停机15分钟后,应停止水泵和风机的工作。

4.5.8维修或更换冷凝器时,须将氨抽空。

4.5.9冷凝器在冬季长时间停用时,应将蓄水池的水放净,并停止向蓄水池供水。

4.6辅助贮氨器的操作规程

4.6.1检查辅助贮氨器各供液出液阀、安全阀是否全部处于开启状态,放油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4.6.2检查辅助贮氨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表阀是否开启,视液镜阀是否开启。

4.6.3在夏季运行时将进出气截止阀关闭,打开过桥阀。

4.6.4在冬季运行时将过桥阀关闭,打开进、出气截止阀。

4.6.5经常检查辅助贮氨器液位,液位应控制在液面镜的1/5∽2/5之间。

4.6.6辅助贮氨器和冷凝器之间的均压阀应常开。

4.7高压贮液器的操作规程

4.7.1高压贮液器正常工作时,进液阀、出液阀、均压阀,液面指示器阀压力表阀、安全阀应全部打开,放油阀和放空气阀应是关闭的,只有放油和放空气时才能开启使用。

4.7.2如果有几只高压贮液器同时使用,其液体和气体均压阀应打开,使其液面相互平?。

4.7.3投入运行的高压贮液器和辅助贮氨器的均压阀必须打开。

4.7.4在正常使用中,桶内液体应相对稳定在40%-60%之间,最高不得超过80%,最少不低于30%。

4.7.5高压贮液器内的压力最高不得超过1.5Mpa,超过此压力应时找出原因,并排除。

4.7.6高压贮液器内有油或空气时应及时放出。

4.7.7如果液面过高妨碍正常循环时可把液体放入冷库排管或低循桶。

4.8低压循环贮液桶的操作规程

4.8.1设备投入使用或交班时,应检查低压循环桶的进出汽阀,安全阀的控制阀,出液阀油面指示器的控制阀,压力表阀是否打开,放油阀、排液阀、手动进液阀的开闭状态。

4.8.2检查低压循环桶的液面是否正常,液面最高不得超过70%,最低不得低于30%。

4.8.3将低循桶供液控制盘控制开关拔到“自动”位置,并根据液面调节节流阀开启度。

4.8.4若供液电磁阀损坏时,应将电磁阀进液端截止阀关闭,并用手动节流阀控制供液,根据液面高低手动节流阀可开1/12、1/8、1/4

圈,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开大或小点。

4.8.5开启循环桶的出液阀和氨泵的进、出液阀以及氨泵的抽气阀,抽气阀调整后应常开。

4.8.6在库房冲霜时,低压循环桶做排液桶用,要随时注意桶内液面。

4.8.7在冷间冲霜后或进货后冷间热负荷变化较大,降温时,开阀要特别小心,应缓慢开启调节站各冷间的回汽阀,绝对不能开得过大过快.因系

统中其它冷间正常降温,若开得过快蒸发器内压力突

然降低,氨液蒸发量突然增大,各冷间蒸器盘管内的氨液在管内剧烈沸腾,引起回液现象,所以回汽阀应在微开状态,等10分钟左右冲霜冷间蒸发器的压力与系统中的压力基本平衡,再全部打开回汽阀,避免压缩机湿冲程。?

4.8.8在正常运转中低压循环桶液面应保持桶高的1/3,要经常检查液面指示器的液面和控制盘信号,并经常检查电磁阀、压力表是否失灵。

4.9氨泵操作规程

4.9.1检查低压循环桶液面应不低于30%,出液阀应打开,抽气阀压力表阀应开启。

4.9.2打开氨泵出液阀、进液阀。

4.9.3将氨泵控制柜保护状态开关,置自动位置。

4.9.4运转中注意观察氨泵运行电流不得超过额定电流。

4.9.51小时内氨泵起动不得超过6次,每次启动间隔不得低于10分钟。

4.9.6严禁氨泵无液面干运转,以免损坏氨泵。

4.9.7氨泵运行如因自动保护而停止工作,应迅速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4.9.8氨泵应在压缩机启动前启动,以防压缩机启动时系统压力突然降低而使蒸发器内大量氨液迅速流向低循桶,使低循桶液面迅速超高,而使压缩机发生湿冲程。

4.9.9备用泵应灌满氨液,以便能随时启动。

4.10中间冷却器操作规程

4.10.1高压级排气温度达到60℃以上时,才允许向中冷供液。

4.10.2将中冷供液控制柜供液控制开关置“自动”位置。

4.10.3若供液电磁阀损坏时,应关闭其供液端截止阀,打开手动供液节流阀。

4.10.4手动供液节流阀一般控制在1/12-1/6圈之间。

4.10.5中冷器液面应控制在浮球液位控制器下限位置。

4.11阀门安全操作规程

4.11.1制冷系统应有一定数量的调节阀、截止阀和备用阀。

4.11.2向系统充灌制冷剂时,阀门的开启操作应缓慢。

4.11.3制冷系统中,有液态制冷的管道和设备,严禁同时将两端阀门关闭。

4.11.4蒸发器在用水冲霜时,应将回汽阀关闭、排液阀打开,供液阀关闭。

4.11.5开启回汽阀时,应动作缓慢,并注意倾听制冷剂的流动声音,禁止突然开大,以防止湿汽体冲入压缩机内而引起事故。

4.11.6开启阀门时,为防止阀芯被阀体卡住,要求转动手轮不应过分用力,当开足后应将手轮回转1/8圈左右。

4.11.7所有控制阀关闭时手轮应挂红色标志牌,开启状态不挂牌。

4.11.8节流阀开启度,可为1/12、1/8、1/6、1/4,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开大或关小点。

4.12油氨分离器操作规程

4.12.1油氨分离器进气阀、出气阀应常开。

4.12.2油分离器往油冷却器出油阀应全开。

4.12.3油分离器中油面不得超过油面镜2/3位置,不得低于油面镜1/3位置。

4.13油冷却器操作规程

4.13.1油冷却器进出油阀应常开

4.13.2油冷却器进液、出汽阀应常开,油冷却器内应保持足够的液位。

4.13.3启动压缩机前必须检查辅助贮氨器内氨液的液面情况,

如果辅助贮氨器内无液面,应通过机组油冷却器加氨阀向辅助贮氨器内

补液,液面正常后方可开机。

4.13.4在长期停车期间应将油冷却器进液阀关闭,而绝对不能将供液出气阀同时关闭。

4.13.5油冷却器端放油阀、进液阀不用时应将手轮卸掉。

4.14经济器操作规程

4.14.1经济器进出液阀应常开。

4.14.2待压缩运转常后,慢慢开启补气阀,经济器补气压力比吸气压力高0.05-0.15Mpa。

4.14.3将经济器供液控制箱开关扳向“ON”。

4.14.4运行中应根据液面情况调节节流阀开启度。

4.14.5经济器液面位置应控制在1/3-2/3范围内。

4.14.6停压缩机前应先关闭经济器供液,停2-3分钟后再关闭补气阀。

4.14.7经济器停用时压力不应超过0.5Mpa,否则应降压。

4.15制冷系统放空气操作规程

4.15.1手动放空气

a、将空气分离器控制盘开关置“0”位,并把供液电磁阀、放空气电磁阀的阀针顶开,使电磁阀处于开启状态。

b、打开空气分离器抽气阀,使内部压力降至低压回气压力。

c、打开混合气体进汽阀,不得全开,使制冷系统混合气进入空气分离器。

d、微开手动供液节流阀,供液开启度视回汽管结霜情况而定,一般掌握回汽管结霜1-2m高,有保温层时,以截止阀体结霜为限。

e、用手摸空气分离器有凉的感觉时,打开放空气阀,并根据水中气流情况,来调整放空气阀的开启、停止;气泡在水中上升时,由大变小,并呈乳白色,则说明放出的气体含有大量氨气,应关小或关闭放空气阀,停一会再放,若放出气泡呈乳白色,则认为空气已放完。

4.15.2全自动放空气操作规程

a、将空气分离器控制开关置“2“位。

b、将系统需长期放空设备的放空阀打开。

c、适当调节节流阀的供液,一般开几分之一圈。

d、当用回液作供液时,要调节手动节流阀的开启度,达到即不供液,也不串气。

e、抽气阀、手动节流阀、供液阀、进混合气阀要统一调整。

f、空分测温管注油后,管口用塑料胶带缠封。

g、温控器下限调为-10℃,上限调-5℃。

4.16集油器操作规程

4.16.1放油时最好先停止放油设备的运行。

4.16.2集油器放油时,操作人员不得中间离开操作地点,应站在放油管侧面和上风头。

4.16.3打开集油器上减压阀,当集油器压力表读数接近所接回汽压力时,关闭降压阀。

4.16.4开启设备放油阀,再开集油器进油阀,待设备内油全部放入集油器或集油器油面接近70%时应关闭集油器进油阀。

4.16.5集油器开始进油后应把电加热丝开关打开。

4.16.6逐渐开启集油器降压阀,使油中氨液蒸发,当集油器内压力接近所接回气管路的压力时,关闭降压阀,静止20分钟后,若集油器上表针有明显上升,应重新降压直到压力不再上升为止,然后关闭油加热器,开启放油阀,将油放出,然后关闭放油阀。

4.16.7将放油的设备、班次、放油量情况填入《制机车间运行工作记录》。

4.17辅助贮氨器放油操作规程

4.17.1最好先停止辅助贮氨器的工作。

4.17.2使集油器处于接油状态。

4.17.3开辅助贮氨器放油阀和集油器进油阀。

4.17.4放油后关闭辅助贮氨器放油阀,恢复辅助贮氨器工作。

4.18高压贮液器的放油操作规程

4.18.1最好先停止放油高贮器的工作。

4.18.2使集油器处于接油状态。

4.18.3开高贮器放油阀和集油器进油阀。

4.18.4放油结束后,关闭高贮器放油阀,恢复高贮器的工作。

4.19中间冷却器放油操作规程

4.19.1最好使中间冷却器停止工作。

4.19.2使集油器处于接油状态。

4.19.3开启中间冷却器放油阀和集油器进油阀,使油流入集油器

4.19.4油放完后,关闭中冷器放油阀,使中冷器恢复工作。

4.20低压循环贮液桶放油操作规程

4.20.1先停止低压循环桶的工作。

4.20.2打开低压集油器抽气阀使其压力降低到回汽压力时关闭抽气阀。

4.20.3打开低压循环桶集油包出油阀和低压集油器的进油阀.

4.20.4油放完后打开抽气阀,将油中的氨气抽出。

4.20.5然后关闭抽气阀,打开低压集油器的出油阀和加压阀将油排到贮油池。

4.20.6油排完后关闭出油阀和加压阀,打开抽气阀,当压力降低到回汽压力时,关闭抽气阀。

4.20.7使低循桶恢复工作。

4.21油冷却器放油操作规程

4.21.1油冷却器放油时先停止压缩机和油冷却器的工作。

4.21.2使集油器处于接油状态。

4.21.3打开油冷却器的放油阀和集油器进油阀。

4.21.4油放完后关闭油冷却器放油阀,恢复油冷却器和压缩机工作。

4.21.5低压系统放油和中间冷却器同用一个集油器时要分开放油。

4.22制冷系统加氨操作规程

4.22.1加氨时,应将氨瓶按顺序过秤,以便统计所加入的数量。

4.22.2先接好氨瓶与加氨调节站接头,应用高压橡皮管连接。

4.22.3稍松开调节站接头,再将氨瓶的阀门稍微松开利用制冷剂压力排去管内的空气,然后将松开的接头紧好,氨瓶阀门应向下倾斜。

4.22.4关闭高压贮液器或总调节站的供液阀,调整阀门使

加氨站与低压系统相通,以便提高加氨速度。

4.22.5稍微打开调节站阀门,让低压气体进入橡皮管内,试验其密封性和承受压力,证实完好后,再打开氨瓶上的加氨阀,要注意观察氨瓶上螺帽的牙是反牙还是顺牙,如果是反牙在打开阀门时螺帽不会松开,如果是顺牙时要当心,勿使阀杆旋出。

4.22.6提高加氨速度时,氨瓶上可淋浇自来水,但严禁用火烧烤。

4.22.7在加氨过程中,低压系统压力达到0.4Mpa时,启动压缩机时要注意高贮器的液面,(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加氨时应注意压缩机运转情况和高贮器的液面)。

4.23紧急泄氨器操作规程

4.23.1紧急泄氨器只有在制冷系统出现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

4.23.2系统正常工作期间,应挂“禁开”牌,以防误开而造成事故。

4.23.3当系统出现紧急情况(如火灾、大量泄漏)时,经主任以上主管

领导批准后,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才能打开紧急泄氨器。

4.23.4紧急泄氨器使用时,应先打开紧急泄氨器的进水阀,观察水流情况,必须保证足够的水流量。

4.23.5调整相关阀门,使紧急泄氨器同需要放氨的系统相连,然后打开紧急泄氨器的泄氨阀。

4.23.6和紧急泄氨器相关管道上的阀门在室内部分应常开。

4.24机械除霜操作规程

4.24.1停止需除霜顶排管的供液。

4.24.2用扫帚扫霜或专门刮刀铲霜,但切忌动作剧烈。

4.24.3库房内如有货物,应用帆布等遮盖。

4.24.4最好和热氨冲霜相结合,这样除霜效果更好。

4.25热氨冲霜操作规程

4.25.1关闭所冲霜库房的供液阀,回汽阀.

4.25.2打开总排液阀,分排液阀,分热氨阀,然后缓慢开启

调节站总热氨阀,逐渐增加压力,最高不超过0.8Mpa,接着间歇开、关分调节站的排液阀,排液时应注意观察低循桶的液面情况。待蒸发器氨液排空后,关闭分排液阀,此后进入蒸发器内的热氨全部用于融霜,并在蒸发器内有液体凝结,可根据情况,再开分排液阀,并注意低循桶的液面情况,以防潮车。

?4.25.3当蒸发器排液后外壁霜层全部融化落下后,再开一次分排液阀,排尽管内氨凝结液和积油,然后关闭热氨阀,分热氨阀,分排液阀总排液阀。

4.25.4缓慢开启分调节站回汽阀,当压力降至回汽压力时,开始供液,使库房恢复正常工作。

4.26水冲霜操作规程

4.26.1关闭蒸发器供液和回汽阀,停止蒸发器风机的工作。

4.26.2关闭总水管排空阀,关闭所冲库房冲霜水管排空阀。

4.26.3准备工作做好后,开启冲霜电动阀。

4.26.4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注意观察冲霜控制屏,了解冲霜情况和水压。

4.26.5当冷风机排管内压力超过0.8mpa时,应开回气阀降压(应微开)。

4.26.6冲霜结束后,停止冲霜水泵和冲霜电动阀的工作,开启冲霜水放

空阀和总排空阀。

4.26.7待冷风机排管上的水滴空时,先开风机以除去管表面附着的水膜,再缓开回汽阀,待排管内的压力与回汽压力相等时,开启供液阀,恢复冷风机的工作。

4.27热氨-水混合冲霜操作规程

4.27.1先用热氨冲霜,大约5分钟后,霜层与排管表面脱开。

4.27.2开冲霜水泵和冲霜水阀,用水冲霜。

4.27.3冲霜完毕后,停冲霜水,开放空阀放尽冲霜管内存水。

4.27.4待管壁干燥后停热氨,调整阀门恢复正常工作。

4.27.5具体操作参见《水冲霜操作规程》,《热氨冲霜操作规程》。

4.28钢瓶使用的安全要求

4.27.1禁止敲击、碰撞、强烈震动。

4.28.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烧烤。

4.28.3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4.28.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4.28.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4.28.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面留有剩余压力。

4.28.7氨瓶必须按期鉴定。

4.28.8不得使用己超过检验期的氨瓶。

4.29钢瓶储存安全要求

4.29.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瓶卧放应头部朝向一方,防止滚动,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须完整无缺。

4.29.2氨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同室储存,以免引起燃烧爆炸。并在附近设置抢救器材和灭火器材。

4.29.3储存氨瓶的仓库必须在距离厂房25米,距离住宅和公共建筑物50米以外的地方,仓库内不应有明火或其它取暖设备。

4.29.4禁止存有氨的氨瓶贮存在机器设备间内,临时存放在室外的氨瓶也要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曝晒。

4.30防护工具的使用及保管规程

4.30.1氧气呼吸器的消毒与保管

4.30.1.1消毒:使用前后都必须消毒。消毒的主要部分是气囊覆面以及呼吸用软管。消毒时可用2-5%的碳酸溶液或酒精清洗。

4.30.1.2保管

(1)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胶老化或高压氧气部分降低安全度。

(2)保持清洁,防止灰尘,切忌与各种脂肪油类接触。

(3)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0℃,不超过30℃,如空气过于干燥,橡胶管

易破裂,过于潮湿易使皮垫和清洁罐变质。

(4)每年应检查氧气瓶内的存氧情况和吸收剂性能,要及

时充氧和更换吸收剂,使氧气呼吸器处于备用状态。

4.30.2氧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

4.30.2.1使用时将头和左臂穿过悬挂的皮带,然后落于右肩上,再用紧身皮带把呼吸器固定在左腰际。

4.30.2.2打开氧气瓶的开关,检查压力表所指压力值,以便核对氧气呼吸器的工作时间。当压力为3.0Mpa时,禁止使用。

4.30.2.3手按补给钮,排出呼吸器污汽,取出面具内密封胶塞或棉球,以便使用时气流畅通。

4.30.2.4将面具戴好,松紧适当,然后进行几次深呼吸,检查面具的气密性和内部机件是否良好,确认各部位正常后,方可进入抢救区域工作。

4.30.2.5表压不足3MPA时,不准进入抢救区域,当工作表压力余3MPA时必须撤出。

4.30.2.6进入抢救区域的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按气笛联系。

4.30.2.7如抢救工作中使用手动补给钮和排气后仍无效,应立即按气笛唤同伴协助退出危险区。

4.30.3防毒面具的使用与保管

4.30.3.1使用前应检查全套面具致密性,方法是:戴好面具用

手或橡胶皮塞堵上滤毒灌进气孔,深呼吸,如没有空气进入则此套面具致密性可用,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4.30.3.2佩带时如闻到毒气微弱气味应立即离开有毒区域。

4.30.3.3有毒区的氧气占总体积18%以下,有毒气体浓度占总体积的2%以上的地方,各型号滤毒罐都不能起防护作用。

4.30.3.4?5号滤毒罐标有罐的总重量,此型罐内药剂极易吸潮失控,每

次用前需重新称量,当重量超过原重量约20克时,应停止使用。

4.30.3.5两次使用的时间间隔在一天以上,应将滤毒罐的螺帽盖拧上,塞上橡皮塞保持密闭,以免潮湿失效。

4.30.3.6滤毒罐应储存于塑料袋内密封并置于干燥的地方。

4.31漏氨急救措施及氨中毒急救措施

4.31.1漏氨急救措施

4.31.1.1沉着冷静,以免错开或错关阀门。

4.31.1.2正确判断情况,组织有经验的技工穿戴防护用具进入现场抢救。

4.31.1.3迅速查明漏氨部位,并调整制冷系统。

4.31.1.4开动风机排氨汽,然后用管卡将漏点夹死。

4.31.1.5操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安全有效的处理方法。

4.31.2氨中毒急救措施

4.31.2.1立即将中毒者转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

4.31.2.2如中毒者呼吸困难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4.31.2.3迅速送医疗单位抢救。

4.31.2.4严重中毒者,应急速更换衣服。

4.31.2.5如皮肤上落有氨液,应迅速用水冲洗,在氨液未冲洗干净之前不应遮盖伤处。

4.31.2.6呼吸1-2%热柠檬酸溶液的过热蒸汽(用茶或纸管进行)。

4.31.2.7给中毒者饮柠檬酸汁或3%乳酸液(切勿饮白开水)。

4.31.2.8给中毒者盖新的暖和被子。

篇2:螺杆制冷系统安全运行规程

1、目的:

?科学、安全操作制冷设备,使制冷系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保证冷媒、冰水供应符合工艺要求,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动力车间制冷所有制冷设备的操作管理。

3、职责:

?制冷工负责制冷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调整、隐患处理,并做出记录。

4、操作要求:

4.1螺杆式制冷机操作规程

4.1.1开机前准备工作

4.1.1.1首先了解停机原因和停车时间,若因事故或机器定期修理,应检查是否修复并交付使用;若是工作需要正常停机,则准备工作完成后,可按正常操作程序启动压缩机并投入运行。

4.1.1.2检查高、低压管道系统及设备的有关阀门是否全部处于工作状态。

a、从压缩机高压排出管线到蒸发冷凝器,从冷凝器到辅助贮氨器、高贮器之间的有关阀门是否打开。

b、检查低压循环贮液桶进、出气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手动供液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c、各设备上的安全阀的控制阀应处于开启状态,冷凝器与高压贮液桶、辅助贮氨器与高压贮液桶间的均压阀应开启,压力表阀、液面指示计阀应开启。

d、检查油冷却器进出油阀,进液、出气阀是否打开。

4.1.1.3检查高压贮液桶的液面及控制。

a、检查高压贮液桶的液面是否在30%--80%之间。

b、检查低压循环桶供液控制状态(手动、自动、停止)。

c、检查低压循环桶的液面,液面应控制在最高不超过70%,最低不低于30%。

d、检查辅助贮氨器液面是否正常,液面应保持在液面镜的1/5-2/5

之间。

4.1.1.4检查氨泵控制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1.1.5检查冷凝器水泵控制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水泵各运转部位是否有障碍物。

4.1.1.6检查压缩机。

a、检查压缩机与电机各运转部位有无障碍物,所有控制仪器,保护装置是否良好,各自动安全保护继电器调定值如下:

排气压力高保护1.6Mpa

油温度高保护70℃

油压与排气压差低保护0.15Mpa

油精过滤器前后压差高保护0.1Mpa

b、检查油量:油分离器正常油面位置应在油分离器视油镜1/3---2/3范围内,若低于1/3时,应按照螺杆机加油操作规程加油。

c、压缩机排气阀,油泵前后截止阀、油冷却器出气阀进液阀,进出油阀应全部在开启状态。

d、检查各压力表阀是否打开,压力表是否指示正常,对于坏的应更换,检查控制箱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e、检查油泵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能量调节装置是否正常;按油泵启动按钮,指示灯亮,油压差应调整在0.15Mpa-0.30Mpa,将能量调节手柄搬向加载位置,吸气端能量调节指示针向加载方向旋转,证明滑阀加载工作正常,然后能量调节手柄搬向减载位置,指示针向减载方向旋转,最后停在“O”位,证明滑阀减载工作正常,按油泵停止按钮停止油泵工作。

4.1.2压缩机的启动

4.1.2.1启动冷凝器水泵和风机,使冷凝器投入运行。

4.1.2.2启动油泵。

4.1.2.3过5-10秒后,油压差建立,启动主机,并注意吸排气压力表读数,排气压力不得超过1.5Mpa,根据运行工况调节吸气压力。

4.1.2.4将能量调节手柄搬向加载位置,根据负荷情况确定投入负荷,然后定位,机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4.1.2.5开机记入《制冷车间运行工作记录》。

4.1.3停机

4.1.3.1将能量调节手柄搬向减载位置,使滑阀退到“O”位。

4.1.3.2停止主机工作。

4.1.3.3停止油泵工作。

4.1.3.4当系统长期停止工作时应关闭压缩机吸气阀和排气阀。

4.1.3.5停机记入《制冷车间运行工作记录》。

4.1.4压缩机运转中应注意的事项

4.1.4.1运行中应注意观察吸气压力、排气压力,油温并定时记录。

4.1.4.2运行中应注意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05℃,油温度控制在30℃-65℃之间,如果油温过高或过低应调节油路旁通阀使油温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4.1.4.3运行过程中,如果由于某项安全保护动作而停机,一定要在查明原因后方可开机,绝对不能采取改变调定值的方法再次开车。

4.1.4.4由突然停电造成主机停车时,由于旁通电磁阀没能开启,在排气与吸气压差的作用下压缩机易出现倒转现象,这时应迅速关闭吸气阀,这样压缩机吸排气端压力能短时间内平?,减轻倒转。

4.1.4.5当机组长期停车时,应每10天左右开动一次油泵,油泵每次运转10分钟,每2-3个月主机开动一次,每次运转45分钟以上,长期停车时应将油冷却器进液阀关闭。

4.2螺杆压缩机的加油操作规程

4.2.1打开贮油器出油阀。

4.2.2打开所需加油机器上加油支管的加油阀。

4.2.3关闭吸气压力截止阀,然后慢慢调节吸气阀,使吸气压力略低于大气压。

4.2.4缓慢开启压缩机吸气过滤器上的加油阀,但必须缓慢加

油。

4.2.5加油时,注意机器的声音变化,防止机器震动。

4.2.6加油后记入《制机车间运行工作记录》。

4.3蒸发式冷凝器操作规程

4.5.1经常检查蒸发式冷凝器的补水情况,保证冷凝器蓄水池有足够的水位。

4.5.2在启动压缩机前应先启动冷凝器水泵和风机,使冷凝器进入工作状态。

4.5.3经常观察冷凝器的压力,最高不超过1.5Mpa。

4.5.4检查各阀门的开、闭状态是否正常。

4.5.5冷凝器蓄水池要经常换水和清理水池。

4.5.6对循环水泵、风机要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其运行电流不得超过其额定电流。

4.5.7压缩机全部停机15分钟后,应停止水泵和风机的工作。

4.5.8维修或更换冷凝器时,须将氨抽空。

4.5.9冷凝器在冬季长时间停用时,应将蓄水池的水放净,并停止向蓄水池供水。

4.6辅助贮氨器的操作规程

4.6.1检查辅助贮氨器各供液出液阀、安全阀是否全部处于开启状态,放油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4.6.2检查辅助贮氨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表阀是否开启,视液镜阀是否开启。

4.6.3在夏季运行时将进出气截止阀关闭,打开过桥阀。

4.6.4在冬季运行时将过桥阀关闭,打开进、出气截止阀。

4.6.5经常检查辅助贮氨器液位,液位应控制在液面镜的1/5∽2/5之间。

4.6.6辅助贮氨器和冷凝器之间的均压阀应常开。

4.7高压贮液器的操作规程

4.7.1高压贮液器正常工作时,进液阀、出液阀、均压阀,液面指示器阀压力表阀、安全阀应全部打开,放油阀和放空气阀应是关闭的,只有放油和放空气时才能开启使用。

4.7.2如果有几只高压贮液器同时使用,其液体和气体均压阀应打开,使其液面相互平?。

4.7.3投入运行的高压贮液器和辅助贮氨器的均压阀必须打开。

4.7.4在正常使用中,桶内液体应相对稳定在40%-60%之间,最高不得超过80%,最少不低于30%。

4.7.5高压贮液器内的压力最高不得超过1.5Mpa,超过此压力应时找出原因,并排除。

4.7.6高压贮液器内有油或空气时应及时放出。

4.7.7如果液面过高妨碍正常循环时可把液体放入冷库排管或低循桶。

4.8低压循环贮液桶的操作规程

4.8.1设备投入使用或交班时,应检查低压循环桶的进出汽阀,安全阀的控制阀,出液阀油面指示器的控制阀,压力表阀是否打开,放油阀、排液阀、手动进液阀的开闭状态。

4.8.2检查低压循环桶的液面是否正常,液面最高不得超过70%,最低不得低于30%。

4.8.3将低循桶供液控制盘控制开关拔到“自动”位置,并根据液面调节节流阀开启度。

4.8.4若供液电磁阀损坏时,应将电磁阀进液端截止阀关闭,并用手动节流阀控制供液,根据液面高低手动节流阀可开1/12、1/8、1/4

圈,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开大或小点。

4.8.5开启循环桶的出液阀和氨泵的进、出液阀以及氨泵的抽气阀,抽气阀调整后应常开。

4.8.6在库房冲霜时,低压循环桶做排液桶用,要随时注意桶内液面。

4.8.7在冷间冲霜后或进货后冷间热负荷变化较大,降温时,开阀要特别小心,应缓慢开启调节站各冷间的回汽阀,绝对不能开得过大过快.因系

统中其它冷间正常降温,若开得过快蒸发器内压力突

然降低,氨液蒸发量突然增大,各冷间蒸器盘管内的氨液在管内剧烈沸腾,引起回液现象,所以回汽阀应在微开状态,等10分钟左右冲霜冷间蒸发器的压力与系统中的压力基本平衡,再全部打开回汽阀,避免压缩机湿冲程。?

4.8.8在正常运转中低压循环桶液面应保持桶高的1/3,要经常检查液面指示器的液面和控制盘信号,并经常检查电磁阀、压力表是否失灵。

4.9氨泵操作规程

4.9.1检查低压循环桶液面应不低于30%,出液阀应打开,抽气阀压力表阀应开启。

4.9.2打开氨泵出液阀、进液阀。

4.9.3将氨泵控制柜保护状态开关,置自动位置。

4.9.4运转中注意观察氨泵运行电流不得超过额定电流。

4.9.51小时内氨泵起动不得超过6次,每次启动间隔不得低于10分钟。

4.9.6严禁氨泵无液面干运转,以免损坏氨泵。

4.9.7氨泵运行如因自动保护而停止工作,应迅速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4.9.8氨泵应在压缩机启动前启动,以防压缩机启动时系统压力突然降低而使蒸发器内大量氨液迅速流向低循桶,使低循桶液面迅速超高,而使压缩机发生湿冲程。

4.9.9备用泵应灌满氨液,以便能随时启动。

4.10中间冷却器操作规程

4.10.1高压级排气温度达到60℃以上时,才允许向中冷供液。

4.10.2将中冷供液控制柜供液控制开关置“自动”位置。

4.10.3若供液电磁阀损坏时,应关闭其供液端截止阀,打开手动供液节流阀。

4.10.4手动供液节流阀一般控制在1/12-1/6圈之间。

4.10.5中冷器液面应控制在浮球液位控制器下限位置。

4.11阀门安全操作规程

4.11.1制冷系统应有一定数量的调节阀、截止阀和备用阀。

4.11.2向系统充灌制冷剂时,阀门的开启操作应缓慢。

4.11.3制冷系统中,有液态制冷的管道和设备,严禁同时将两端阀门关闭。

4.11.4蒸发器在用水冲霜时,应将回汽阀关闭、排液阀打开,供液阀关闭。

4.11.5开启回汽阀时,应动作缓慢,并注意倾听制冷剂的流动声音,禁止突然开大,以防止湿汽体冲入压缩机内而引起事故。

4.11.6开启阀门时,为防止阀芯被阀体卡住,要求转动手轮不应过分用力,当开足后应将手轮回转1/8圈左右。

4.11.7所有控制阀关闭时手轮应挂红色标志牌,开启状态不挂牌。

4.11.8节流阀开启度,可为1/12、1/8、1/6、1/4,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开大或关小点。

4.12油氨分离器操作规程

4.12.1油氨分离器进气阀、出气阀应常开。

4.12.2油分离器往油冷却器出油阀应全开。

4.12.3油分离器中油面不得超过油面镜2/3位置,不得低于油面镜1/3位置。

4.13油冷却器操作规程

4.13.1油冷却器进出油阀应常开

4.13.2油冷却器进液、出汽阀应常开,油冷却器内应保持足够的液位。

4.13.3启动压缩机前必须检查辅助贮氨器内氨液的液面情况,

如果辅助贮氨器内无液面,应通过机组油冷却器加氨阀向辅助贮氨器内

补液,液面正常后方可开机。

4.13.4在长期停车期间应将油冷却器进液阀关闭,而绝对不能将供液出气阀同时关闭。

4.13.5油冷却器端放油阀、进液阀不用时应将手轮卸掉。

4.14经济器操作规程

4.14.1经济器进出液阀应常开。

4.14.2待压缩运转常后,慢慢开启补气阀,经济器补气压力比吸气压力高0.05-0.15Mpa。

4.14.3将经济器供液控制箱开关扳向“ON”。

4.14.4运行中应根据液面情况调节节流阀开启度。

4.14.5经济器液面位置应控制在1/3-2/3范围内。

4.14.6停压缩机前应先关闭经济器供液,停2-3分钟后再关闭补气阀。

4.14.7经济器停用时压力不应超过0.5Mpa,否则应降压。

4.15制冷系统放空气操作规程

4.15.1手动放空气

a、将空气分离器控制盘开关置“0”位,并把供液电磁阀、放空气电磁阀的阀针顶开,使电磁阀处于开启状态。

b、打开空气分离器抽气阀,使内部压力降至低压回气压力。

c、打开混合气体进汽阀,不得全开,使制冷系统混合气进入空气分离器。

d、微开手动供液节流阀,供液开启度视回汽管结霜情况而定,一般掌握回汽管结霜1-2m高,有保温层时,以截止阀体结霜为限。

e、用手摸空气分离器有凉的感觉时,打开放空气阀,并根据水中气流情况,来调整放空气阀的开启、停止;气泡在水中上升时,由大变小,并呈乳白色,则说明放出的气体含有大量氨气,应关小或关闭放空气阀,停一会再放,若放出气泡呈乳白色,则认为空气已放完。

4.15.2全自动放空气操作规程

a、将空气分离器控制开关置“2“位。

b、将系统需长期放空设备的放空阀打开。

c、适当调节节流阀的供液,一般开几分之一圈。

d、当用回液作供液时,要调节手动节流阀的开启度,达到即不供液,也不串气。

e、抽气阀、手动节流阀、供液阀、进混合气阀要统一调整。

f、空分测温管注油后,管口用塑料胶带缠封。

g、温控器下限调为-10℃,上限调-5℃。

4.16集油器操作规程

4.16.1放油时最好先停止放油设备的运行。

4.16.2集油器放油时,操作人员不得中间离开操作地点,应站在放油管侧面和上风头。

4.16.3打开集油器上减压阀,当集油器压力表读数接近所接回汽压力时,关闭降压阀。

4.16.4开启设备放油阀,再开集油器进油阀,待设备内油全部放入集油器或集油器油面接近70%时应关闭集油器进油阀。

4.16.5集油器开始进油后应把电加热丝开关打开。

4.16.6逐渐开启集油器降压阀,使油中氨液蒸发,当集油器内压力接近所接回气管路的压力时,关闭降压阀,静止20分钟后,若集油器上表针有明显上升,应重新降压直到压力不再上升为止,然后关闭油加热器,开启放油阀,将油放出,然后关闭放油阀。

4.16.7将放油的设备、班次、放油量情况填入《制机车间运行工作记录》。

4.17辅助贮氨器放油操作规程

4.17.1最好先停止辅助贮氨器的工作。

4.17.2使集油器处于接油状态。

4.17.3开辅助贮氨器放油阀和集油器进油阀。

4.17.4放油后关闭辅助贮氨器放油阀,恢复辅助贮氨器工作。

4.18高压贮液器的放油操作规程

4.18.1最好先停止放油高贮器的工作。

4.18.2使集油器处于接油状态。

4.18.3开高贮器放油阀和集油器进油阀。

4.18.4放油结束后,关闭高贮器放油阀,恢复高贮器的工作。

4.19中间冷却器放油操作规程

4.19.1最好使中间冷却器停止工作。

4.19.2使集油器处于接油状态。

4.19.3开启中间冷却器放油阀和集油器进油阀,使油流入集油器

4.19.4油放完后,关闭中冷器放油阀,使中冷器恢复工作。

4.20低压循环贮液桶放油操作规程

4.20.1先停止低压循环桶的工作。

4.20.2打开低压集油器抽气阀使其压力降低到回汽压力时关闭抽气阀。

4.20.3打开低压循环桶集油包出油阀和低压集油器的进油阀.

4.20.4油放完后打开抽气阀,将油中的氨气抽出。

4.20.5然后关闭抽气阀,打开低压集油器的出油阀和加压阀将油排到贮油池。

4.20.6油排完后关闭出油阀和加压阀,打开抽气阀,当压力降低到回汽压力时,关闭抽气阀。

4.20.7使低循桶恢复工作。

4.21油冷却器放油操作规程

4.21.1油冷却器放油时先停止压缩机和油冷却器的工作。

4.21.2使集油器处于接油状态。

4.21.3打开油冷却器的放油阀和集油器进油阀。

4.21.4油放完后关闭油冷却器放油阀,恢复油冷却器和压缩机工作。

4.21.5低压系统放油和中间冷却器同用一个集油器时要分开放油。

4.22制冷系统加氨操作规程

4.22.1加氨时,应将氨瓶按顺序过秤,以便统计所加入的数量。

4.22.2先接好氨瓶与加氨调节站接头,应用高压橡皮管连接。

4.22.3稍松开调节站接头,再将氨瓶的阀门稍微松开利用制冷剂压力排去管内的空气,然后将松开的接头紧好,氨瓶阀门应向下倾斜。

4.22.4关闭高压贮液器或总调节站的供液阀,调整阀门使

加氨站与低压系统相通,以便提高加氨速度。

4.22.5稍微打开调节站阀门,让低压气体进入橡皮管内,试验其密封性和承受压力,证实完好后,再打开氨瓶上的加氨阀,要注意观察氨瓶上螺帽的牙是反牙还是顺牙,如果是反牙在打开阀门时螺帽不会松开,如果是顺牙时要当心,勿使阀杆旋出。

4.22.6提高加氨速度时,氨瓶上可淋浇自来水,但严禁用火烧烤。

4.22.7在加氨过程中,低压系统压力达到0.4Mpa时,启动压缩机时要注意高贮器的液面,(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加氨时应注意压缩机运转情况和高贮器的液面)。

4.23紧急泄氨器操作规程

4.23.1紧急泄氨器只有在制冷系统出现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

4.23.2系统正常工作期间,应挂“禁开”牌,以防误开而造成事故。

4.23.3当系统出现紧急情况(如火灾、大量泄漏)时,经主任以上主管

领导批准后,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才能打开紧急泄氨器。

4.23.4紧急泄氨器使用时,应先打开紧急泄氨器的进水阀,观察水流情况,必须保证足够的水流量。

4.23.5调整相关阀门,使紧急泄氨器同需要放氨的系统相连,然后打开紧急泄氨器的泄氨阀。

4.23.6和紧急泄氨器相关管道上的阀门在室内部分应常开。

4.24机械除霜操作规程

4.24.1停止需除霜顶排管的供液。

4.24.2用扫帚扫霜或专门刮刀铲霜,但切忌动作剧烈。

4.24.3库房内如有货物,应用帆布等遮盖。

4.24.4最好和热氨冲霜相结合,这样除霜效果更好。

4.25热氨冲霜操作规程

4.25.1关闭所冲霜库房的供液阀,回汽阀.

4.25.2打开总排液阀,分排液阀,分热氨阀,然后缓慢开启

调节站总热氨阀,逐渐增加压力,最高不超过0.8Mpa,接着间歇开、关分调节站的排液阀,排液时应注意观察低循桶的液面情况。待蒸发器氨液排空后,关闭分排液阀,此后进入蒸发器内的热氨全部用于融霜,并在蒸发器内有液体凝结,可根据情况,再开分排液阀,并注意低循桶的液面情况,以防潮车。

?4.25.3当蒸发器排液后外壁霜层全部融化落下后,再开一次分排液阀,排尽管内氨凝结液和积油,然后关闭热氨阀,分热氨阀,分排液阀总排液阀。

4.25.4缓慢开启分调节站回汽阀,当压力降至回汽压力时,开始供液,使库房恢复正常工作。

4.26水冲霜操作规程

4.26.1关闭蒸发器供液和回汽阀,停止蒸发器风机的工作。

4.26.2关闭总水管排空阀,关闭所冲库房冲霜水管排空阀。

4.26.3准备工作做好后,开启冲霜电动阀。

4.26.4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注意观察冲霜控制屏,了解冲霜情况和水压。

4.26.5当冷风机排管内压力超过0.8mpa时,应开回气阀降压(应微开)。

4.26.6冲霜结束后,停止冲霜水泵和冲霜电动阀的工作,开启冲霜水放

空阀和总排空阀。

4.26.7待冷风机排管上的水滴空时,先开风机以除去管表面附着的水膜,再缓开回汽阀,待排管内的压力与回汽压力相等时,开启供液阀,恢复冷风机的工作。

4.27热氨-水混合冲霜操作规程

4.27.1先用热氨冲霜,大约5分钟后,霜层与排管表面脱开。

4.27.2开冲霜水泵和冲霜水阀,用水冲霜。

4.27.3冲霜完毕后,停冲霜水,开放空阀放尽冲霜管内存水。

4.27.4待管壁干燥后停热氨,调整阀门恢复正常工作。

4.27.5具体操作参见《水冲霜操作规程》,《热氨冲霜操作规程》。

4.28钢瓶使用的安全要求

4.27.1禁止敲击、碰撞、强烈震动。

4.28.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烧烤。

4.28.3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4.28.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4.28.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4.28.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面留有剩余压力。

4.28.7氨瓶必须按期鉴定。

4.28.8不得使用己超过检验期的氨瓶。

4.29钢瓶储存安全要求

4.29.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瓶卧放应头部朝向一方,防止滚动,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须完整无缺。

4.29.2氨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同室储存,以免引起燃烧爆炸。并在附近设置抢救器材和灭火器材。

4.29.3储存氨瓶的仓库必须在距离厂房25米,距离住宅和公共建筑物50米以外的地方,仓库内不应有明火或其它取暖设备。

4.29.4禁止存有氨的氨瓶贮存在机器设备间内,临时存放在室外的氨瓶也要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曝晒。

4.30防护工具的使用及保管规程

4.30.1氧气呼吸器的消毒与保管

4.30.1.1消毒:使用前后都必须消毒。消毒的主要部分是气囊覆面以及呼吸用软管。消毒时可用2-5%的碳酸溶液或酒精清洗。

4.30.1.2保管

(1)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胶老化或高压氧气部分降低安全度。

(2)保持清洁,防止灰尘,切忌与各种脂肪油类接触。

(3)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0℃,不超过30℃,如空气过于干燥,橡胶管

易破裂,过于潮湿易使皮垫和清洁罐变质。

(4)每年应检查氧气瓶内的存氧情况和吸收剂性能,要及

时充氧和更换吸收剂,使氧气呼吸器处于备用状态。

4.30.2氧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

4.30.2.1使用时将头和左臂穿过悬挂的皮带,然后落于右肩上,再用紧身皮带把呼吸器固定在左腰际。

4.30.2.2打开氧气瓶的开关,检查压力表所指压力值,以便核对氧气呼吸器的工作时间。当压力为3.0Mpa时,禁止使用。

4.30.2.3手按补给钮,排出呼吸器污汽,取出面具内密封胶塞或棉球,以便使用时气流畅通。

4.30.2.4将面具戴好,松紧适当,然后进行几次深呼吸,检查面具的气密性和内部机件是否良好,确认各部位正常后,方可进入抢救区域工作。

4.30.2.5表压不足3MPA时,不准进入抢救区域,当工作表压力余3MPA时必须撤出。

4.30.2.6进入抢救区域的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按气笛联系。

4.30.2.7如抢救工作中使用手动补给钮和排气后仍无效,应立即按气笛唤同伴协助退出危险区。

4.30.3防毒面具的使用与保管

4.30.3.1使用前应检查全套面具致密性,方法是:戴好面具用

手或橡胶皮塞堵上滤毒灌进气孔,深呼吸,如没有空气进入则此套面具致密性可用,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4.30.3.2佩带时如闻到毒气微弱气味应立即离开有毒区域。

4.30.3.3有毒区的氧气占总体积18%以下,有毒气体浓度占总体积的2%以上的地方,各型号滤毒罐都不能起防护作用。

4.30.3.4?5号滤毒罐标有罐的总重量,此型罐内药剂极易吸潮失控,每

次用前需重新称量,当重量超过原重量约20克时,应停止使用。

4.30.3.5两次使用的时间间隔在一天以上,应将滤毒罐的螺帽盖拧上,塞上橡皮塞保持密闭,以免潮湿失效。

4.30.3.6滤毒罐应储存于塑料袋内密封并置于干燥的地方。

4.31漏氨急救措施及氨中毒急救措施

4.31.1漏氨急救措施

4.31.1.1沉着冷静,以免错开或错关阀门。

4.31.1.2正确判断情况,组织有经验的技工穿戴防护用具进入现场抢救。

4.31.1.3迅速查明漏氨部位,并调整制冷系统。

4.31.1.4开动风机排氨汽,然后用管卡将漏点夹死。

4.31.1.5操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安全有效的处理方法。

4.31.2氨中毒急救措施

4.31.2.1立即将中毒者转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

4.31.2.2如中毒者呼吸困难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4.31.2.3迅速送医疗单位抢救。

4.31.2.4严重中毒者,应急速更换衣服。

4.31.2.5如皮肤上落有氨液,应迅速用水冲洗,在氨液未冲洗干净之前不应遮盖伤处。

4.31.2.6呼吸1-2%热柠檬酸溶液的过热蒸汽(用茶或纸管进行)。

4.31.2.7给中毒者饮柠檬酸汁或3%乳酸液(切勿饮白开水)。

4.31.2.8给中毒者盖新的暖和被子。

篇3: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

  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无隔离栅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