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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2024-07-25 阅读 10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示踪测井事业的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油(气)田非密封源测井或其实验研究(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必须具备合格的卫生防护设施,遵循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个人剂量限值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实行许可、登记、审批制度。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

第二章许可、登记与审批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后、建造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造。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放射防护审批申请书之日起,60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放射防护审批申请,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说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工程项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和预定竣工日期;

2.工程地区的居民建筑物分布、全年风向频率、水文地质情况和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

3.实验室的类别和级别,放射性核素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年最大等效使用量和最大等效库存量;

4.实验室的面积、布局、分区、出入口和主要实验设备所在位置;

5.放射卫生防护与安全设施。

(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四)标有以实验室建筑为中心、50米直径范围内,各建筑物比例尺、方位和高度的环境平面图。

(五)标有比例尺和方位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平面图。

(六)标有比例尺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主要部门剖面图。

(七)附有说明的排水、排气系统图。

(八)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表)

第八条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经核发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对确认符合原设计的放射工作

场所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以内,签发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第九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公安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下称许可登记证),方可正式启用建成的非密封源实验室。

第十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申请许可登记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二)设有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适合非密封源测井作业,并领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四)配备有必要的工作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放射防护用品和放射防护监测仪器;

(五)制订有合理可行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合格;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过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二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水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放射防护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卫生的负责人担任主任或者组长,并建立放射防护机构和配备放射防护专职人员。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测井小队,设置一名兼职的放射防护安全员。

第十四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放射防护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或者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行使对本单位或者本部门放射防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等职权。

第十五条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贯彻放射防护法规、标准、组织培训放射工作人员;

(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的拟订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和改进防护设施;

(四)放射防护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汇总和报告;

(五)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医学监护;

(六)协助上级监督部门调查和处理放射事故;

(七)放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篇2:测井试井岗位风险评估放射源伤人事故

1.风险预想:放射源伤人事故。

2.风险危害:造成员工身伤害,造成放射施工人员心理恐惧,影响正常工作。

3.原因分析:

(1)装卸放射源时,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2)操作不熟练,使得受辐射时间长;

(3)装卸放射性源后,进食前未洗手,用手抓食物;

(4)皮肤有破损的员工操作放射源;

(5)装卸放射源的工具、护具随意乱放,使食物和水受到污染;

(6)施工现场无警示标志,无关人员进入受到辐射。

4.预防措施:

(1)操作放射性源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眼镜、铅防护服、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2)平时做好模拟演练,使操作工在装源时,能迅速熟戏剧以缩短受辐射时间;

(3)在操作放射源时,使人体敏感部位尽量远离放射源;

(4)装源后应及时洗手,不用手抓食物;

(5)有皮肤破损的人员严禁装卸同位素源;

(6)装源时使用的用具和护具放至指定位置;

(7)施工现场设置醒目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8)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好员工健康档案。

5.综合评估:

(1)人员中

(2)财产低

(3)环境低

(4)影响低

6.应急措施:检查出不适应放射性源操作或受辐射计量超标的员工,应立即调整工作,安排好员工的保健和休养。

篇3:测井试井岗位风险评估放射源泄漏丢失

1.风险预想:放射源泄漏、丢失

2.风险危害:

(1)造成人身伤害。

(2)造成环境污染;

(3)造成经济损失;

3.原因分析:

(1)乱放同位素;

(2)运输过程中未锁好源箱;

(3)防护用品使用不当或未使用防护用品;

(4)照射时间长,距离近,误照射。

4.预防措施:

(1)从源库取源后,及时装箱并上锁;

(2)运源过程中,检查好铅箱是否锁好,有专人押送;

(3)现场使用放射源要有专人负责,领取和归还要做好记录;

(4)穿戴好防护用品;

(5)缩短照射时间,增大距离。

5.综合评估:

(1)人员中

(2)财产低

(3)环境中

(4)影响高

6.应急措施:

(1)积极联系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2)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3)迅速安置照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

(4)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