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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2024-08-01 阅读 55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范围,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

2、收入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申请后,要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7天。公示期满,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到相关信用社领取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三)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县民政局后,可先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资金;

(二)县财政配套资金;

(三)专户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监督管理监控系统;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要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需生活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彬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范围,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

2、收入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申请后,要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7天。公示期满,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到相关信用社领取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三)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县民政局后,可先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资金;

(二)县财政配套资金;

(三)专户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监督管理监控系统;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要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需生活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教育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教育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我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我公司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我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我公司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我公司决算,真实反映我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我公司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我公司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我公司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我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预算

  我公司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略有节余(10%)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我公司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我公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五、收入

  我公司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我公司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我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六、支出

  1、量入为出,严禁超支和举债发展等现象。

  2、我公司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我公司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3、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允许发生接待费用。

  4、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5、严格执行新财【20*】23号文件规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于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下列情况可以仍使用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培训费等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除以上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上级单位领导批准。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当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7、各义务教育我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支出审批权限。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落实理财小组会签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由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或加章)方可入账;我公司如有大型支出项目(初中5000元以上、小学3000元以上),必须由我公司财务部门先进行预算后,写出申请,报经我公司教代会、校委会审议通过签字后,报中心我公司领导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报销时必须持备案手续方可入账。我公司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杜绝不合规票据,严禁白条入账。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报账员和我公司理财小组要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各司其职,不得越权代办。否则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我公司要定期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公布,群众的监督。“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我公司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每学期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七、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我公司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我公司购入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出现盘盈、盘亏要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我公司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先审批,后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格实行我公司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我公司严禁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债务我公司要有计划地进行化解。

  九、会计档案

  我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单据和其他档案资料。校长要对我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0*年以前的会计档案,我公司必须要有专柜存放,加盖公章粘贴封条,安排专人保管。20*年以后(含20*年)的会计资料要统一存放在中心我公司档案柜中,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核算站会计负责将我公司的会计档案移交给我公司,由我公司负责存放到柜。档案室钥匙由核算站会计负责保管,档案柜钥匙由我公司校长负责保管,如需查看,需由中心我公司会计、核算站会计和我公司校长三人同时到场。

  十、我公司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中心我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