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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及程序

2024-07-23 阅读 5436

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意义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是指煤矿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行为,保护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意义十分重大。

1.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监察和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安全监察工作的正确实施,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

2.行政复议是煤矿和有关人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提出行政复议,煤矿和有关人员可以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自己对具体行为的看法,事实和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

3.行政复议是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纠正失误的重要举措。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可以使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了解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下级机构改进工作。

4.通过内部行政审查,可以使大多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在基层,争议问题解决在复议阶段,从而减少行政诉讼,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审查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煤矿和有关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1.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现场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关闭矿井、责令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期限的,有无正当理由。

3.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条件。申请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内容上应包括申请的基本情况,具体的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最后,申请人还应当签名或者盖印。

5.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申请人只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6.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已经提起的,不能再申请复议。

经过审查,具备以上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否则,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理由。

(二)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审查的客体是下级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具体的审查要点是:

1.权限审查,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有没有越权。

2.事实审查,即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法律适用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形式,是否告之煤矿和有关人员复议权和诉讼权。

5.适当性审查,即处罚或者处理是否畸轻畸重,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复议机关提交结案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

1.开头语,叙述案件的由来和性质。

2.复议过程,简要叙述复议工作的全过程。

3.争议的主要问题,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对争议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

结案报告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之后,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篇2:员工投诉与行政复议作业程序

员工投诉与行政复议标准作业程序

一、目的

规范员工投诉与行政复议工作,确保员工投诉能及时、准确、合理地得到解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经理以下员工在以下范围内的投诉处理工作:

1、员工对本人或他人绩效考评结果不满的;

2、员工对本人或他人奖罚结果不满的;

3、其他须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员工投诉与行政复议工作的监控与结果的审批。

2、人事部负责员工投诉的受理与行政复议的组织实施。

3、投诉人负责查找或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四、程序要点

1、投诉原则。员工投诉须遵循以下原则:

1署名投诉的原则。

2逐级投诉的原则。

3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

2、投诉要求

(1)投诉内容须符合适用范围所列各项。

(2)投诉内容力求简明、扼要、事实清楚,最好能附有关的证据或证明人姓名。

(3)公司不受理匿名投诉。投诉信要注明投诉人姓名、所在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

(4)投诉可采用口述或信件(电子邮件)形式。

(5)员工投诉的第一受理部门为公司人事部,第二受理部门为总经理室,原则上不得越级投诉

3、投诉的分类。按投诉的效果分为有效投诉与无效投诉两类:

(1)有效投诉:在公司规定的投诉范围内,不违背投诉原则,且经调查属实的。

(2)无效投诉:

①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外的;

②匿名投诉的;

③不提供证据的。

4、投诉与行政复议程序

(1)投诉的提出:

①书面投诉:

――投诉人将需投诉的内容整理成文字,内容包括:被投诉人,所在部门、投诉的事实经过、

投诉人姓名、所在部门、投诉日期等,并将有关的证据或线索附后;

――投诉人将投诉信投入“员工意见箱”或通过邮局寄给人事部经理或直接交给人事部经理。

②口头投诉:

――投诉人到人事部经理处交需投诉的事项向人事部经理列举清楚;

――人事部经理根据投诉人的口述,进行记录,并将记录结果出示给投诉人检查,投诉人予以

签名确认后,由人事部经理告之于10日内给予答复并请投诉人回去等消息。

(2)人事部调查。人事部经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对:

①采用信件投诉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确认投诉人是否存在;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情况及线索,查阅绩效考评或行政奖罚等原始资料,并根据原始资料及

员工投诉项目,列出有疑问及待核实的有关事项;

――就有疑问及待核实的有关事项向投诉人的主管上司说明调查的原因,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

实。必要时,再找知情人了解情况。如果投诉伯所投诉事项与其主管上司或知情人所诉情况有

出入时,人事部经理还须找投诉人进行核对。

②采用口头投诉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情况及线索,查阅绩效考评或行政奖罚等原始资料,并根据原始资料

及员工投诉项目,列出有疑问及待核实的有关事项;

――就有疑问及待核实的有关事项向投诉人的主管上司说明调查的原因,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

实。必要时,再找知情人了解情况。如果投诉人的所投诉事项与其主管上司或知情人所诉情况

有出入时,人事部经理还须找投诉人进行核对。

(3)人事部将调查情况登记在《员工投诉调查处理表》内,给出行政复议结果建议并附上有关

原始资料报总经理审阅及给出行政复议最终结果:

同意行政复议的结果建议的按正常手续办理;

认为证据不足的,给出指导性批示后,由人事部(或其他部门)收集有关材料,然后再报总经

理审阅及批示。

(4)人事部将总经理审批的结果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通报,并跟踪行政复议结果的落实工作:

①属更正绩效考评分数的,在员工下月绩效考评成绩中予以计算;

②属更正行政奖罚结果的,交更改的结果予以通报,并撤消原行政奖罚;

③需更正其他事项,由人事部跟进。

(5)行政复议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6)在行政复议的结果未出来之前,原决定有效。

(7)须对有关人员处罚的,按《行政奖罚标准作业程序》办理。

5、员工投诉与行政复议纪律

(1)员工投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捏造真实、诬陷、诽谤他人。

(2)人事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3)人事部及总经理必须对投诉人及有关证人进行保护。

(4)严禁对投诉人采取打击报复行为。

6、资料保存:

人事部文员将有关投诉的材料复印一份,原件存入投诉人人事档案长期保存,复印件存入被投

诉人人事档案长期保存。

五、记录

1、《员工投诉记录》

2、《员工投诉调查处理表》

六、相关支持文件

1、《行政奖罚标准作业程序》

2、《档案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3、《绩效考评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篇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及程序

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意义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是指煤矿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行为,保护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意义十分重大。

1.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监察和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安全监察工作的正确实施,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

2.行政复议是煤矿和有关人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提出行政复议,煤矿和有关人员可以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自己对具体行为的看法,事实和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

3.行政复议是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纠正失误的重要举措。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可以使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了解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下级机构改进工作。

4.通过内部行政审查,可以使大多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在基层,争议问题解决在复议阶段,从而减少行政诉讼,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审查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煤矿和有关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1.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现场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关闭矿井、责令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期限的,有无正当理由。

3.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条件。申请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内容上应包括申请的基本情况,具体的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最后,申请人还应当签名或者盖印。

5.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申请人只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6.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已经提起的,不能再申请复议。

经过审查,具备以上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否则,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理由。

(二)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审查的客体是下级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具体的审查要点是:

1.权限审查,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有没有越权。

2.事实审查,即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法律适用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形式,是否告之煤矿和有关人员复议权和诉讼权。

5.适当性审查,即处罚或者处理是否畸轻畸重,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复议机关提交结案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

1.开头语,叙述案件的由来和性质。

2.复议过程,简要叙述复议工作的全过程。

3.争议的主要问题,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对争议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

结案报告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之后,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