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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检验和试验程序

2024-07-12 阅读 3983

工程项目检验和试验程序

1、总则

1.1技术准备部应按有关法规、标准或合同要求制定进货检验及试验计划和过程检验和试验计划,确定需要的检验和试验项目、检验和试验依据的的标准、检验和试验单位、记录的保管人员。

1.2检验、试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实施检验、试验并保存有关记录。

1.3需要对外委托试验时,由技术准备部从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试验室中选择合适的委托对象。

2、进货检验和试验

2.1无论项目或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还是业主提供的物资,除应按进行进货验证外,还应按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2.2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实施验证并保存进场物资验证记录,当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中对物资有检验、试验要求时,由物资采购部提出检验、试验委托。

2.3分包商采购的物资,由分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文件,工程部予以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2.4对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执行本手册第8条款的规定。

2.5外委(购)砼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件等在使用前,物资采购部应会同工程部验证其质量证明、型号、规格、编号、标识以及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并保存验证记录。

2.6紧急放行物资

2.6.1因施工急需来不及验证,可对有些物资采取紧急放行措施;但对于那些不能追回或更换的物资,不允许紧急放行。

2.6.2所有紧急放行的物资必须经过总工程师的批准,并由物资采购部做好记录,并在放行物资上做出明确标识,以保证一旦发现其不合格时,能立即追回或更换。

3、过程检验和试验

3.1过程检验和试验即工序检验,应在作业人员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部和质量部组织工序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2工序检验中的试验,由工程部填写试验委托单并指派专人按相应规定取样,送交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委托单和试验报告由工程部保存。

3.3分包商进行的检验和试验,由工程部进行验证并从分包商处收取检验和试验记录。对验证通过的,工程部应在检验和试验记录上签名认可;验证未通过的,工程部应要求分包商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必要时,责任工程师可进行复验。

3.4未经检验的工序不得转序施工。

4、最终检验和试验

4.1工程施工完毕及交付业主前,须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只有当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全部完成、检验和试验结果达到规定要求,并经相应部门(监理或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工程才可以办理交工。

4.2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质量部、技术准备部、分包商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

4.3在完成最终检验和试验并填写相应记录后,总工程师应将检验报告资料交与项目资料员,作为质量记录存档。

4.4只有在工程经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能邀请业主、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通过后,应要求业主签发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3)和要求质量监督站签发竣工核验证书(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4)。

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负责检验和试验的人员需按本手册第9条款的规定标明相应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6、不合格品处置

经检验和试验确定为不合格的物资和过程,应按本手册第9条款和第13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篇2:工程项目检验试验制度

第1节进货检验与试验

(一)进货前,不论对项目部自购或顾客提供物资均需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检验和试验。

(二)工程用物资需经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和入库,经检验和试验为不合格的则作出明显的标识并组织人员立即清退。

第2节过程检验和试验

(一)施工中的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预检、交接检验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施工员对质量进行复检并评定等级,由专职质量员核定。

(二)过程中,上下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作出标识。

(三)过程中的分部工程质量应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组织评定。

(四)施工过程中对特殊部位的过程检验,如隐蔽工程等必须由项目部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检验认证,并做好记录。

(五)过程中的砼强度、砂浆强度等必须进行试压试验。送样过程邀请监理工程师参与。

(六)当有业主亲自参加见证或试验过程或部位时,要规定该过程或部位的所在地、见证和试验时间,如何按规定检验和试验,前后接口部分的要求等内容。

第3节加强材料试验工作

按国家规定,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供应单位应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后,除应检查是否有按国家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记录外,施工单位还要按规定进行某些材料的复试,决定是否使用。无出厂证明的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篇3:某工厂产品最终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工厂产品最终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确保所提供的成品符合规定要求,从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入库、不出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最后一道工序完成后的检验和试验控制,也适用于新产品送样的最终检验和试验控制,包括工厂所有产品的型式试验。

3.定义

4.职责

4.1质保部负责最终检验和试验控制的归口管理及检验规程的会签。

4.2技术开发部负责成品验收标准的制订及检验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5.工作程序

5.1最终检验必须在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均已完成而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5.2新产品送样的最终检验

5.2.1技术开发部按顾客要求开发制造的新产品,由质保部检验室按技术开发部提供的产品设计图对产品进行最终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人员出具《首件(批)样品检验报告》,首件样品检验报告交技术开发部开发设计室。首批样品检验报告交质保部质管室,并开工序周转单办理入库。

5.2.2成品仓库根据检验员盖章的工序周转单办理入库。

5.2.3计划供应部依据与顾客签订的交货合同送货。

5.3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的最终检验

5.3.1由质保部检验员按工艺规程和检验规程对成品进行检验,当所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含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均已完成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时,做好《验收交付记录》,在《工艺流水卡片》上盖章,填写《工序周转单》并在检验员栏盖章后方可办理入库,未经检验成品严禁入库。

5.4对于全尺寸和功能试验由技术开发部制订相应的技术要求,质保部按要求并根据顾客规定的频次对产品进行全尺寸和功能试验,试验报告顾客要求时须提供评审,如顾客未规定频次则每年进行一次。

5.5最终检验的记录保存于质量保证部检验室,保存期为三年。

6.相关文件和记录

QR/SH10.03-01《首件样品检验报告》

QR/SH10.03-02《首批样品检验报告》

QR/SH10.03-03《验收交付记录》

QR/SH10.03-04《工序周转单》

QR/SH15.01-04《零件工序周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