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馆浴所经营活动事故责任划分程序
休闲会馆浴所经营活动事故责任划分程序
(一)前厅跑单责任划分
1、在保健技师和吧台员走单不及时或输错单的原因之外,前厅跑单,系前厅收银员与服务生工作配合出现漏洞,衔接不好所致。
2、责任应当由前厅当班服务员与前厅当班收银员共同承担。
(二)保健技师工作量跑单责任划分
1、保健技师工作量跑单,原因主要是保健技师走单不及时、填错手牌号,吧台员输单不及时、输错手牌号造成。
2、保健技师走单时,要在服务单上填写向收银员交单的时间,并留好服务单底联,以备查询。
3、保健技师工作量跑单责任划分主要有分以下情况:以客人结算的时间为准,如果交单的时间早于客人结算的时间,责任则系吧台员输单不及时所致,损失责任由当班吧台员承担;如果交单时间晚于客人结算的时间,责任则系技师走单过迟所致,损失责任由保健技师本人承担;填错手牌号,责任由保健技师承担;输错手牌号,责任由当班吧台员承担。
(三)消费项目跑单责任划分
1、经营各部门消费项目跑单一般分以下情况:区域服务员忘记走单、未及时走单、填错手牌号,吧台员输单不及时、忘记输单、输错手牌号。
2、区域服务员忘记走单、未及时走单、填错手牌号责任系当班服务员工作疏忽所致,责任由当班服务员承担;吧台员输单不及时、忘记输单、输错手牌号系当班收银员工作疏忽所致,责任由吧台收银员承担。
(四)洗衣责任划分
1、洗衣问题一般分以下情况:洗衣不干净、洗坏衣物、洗脱色、丢失衣袋中的物品或洗坏衣袋中的物品。
2、洗衣不干净、洗坏衣物、洗脱色则由洗涤部当班洗衣工承担责任;丢失衣袋中的物品或洗坏衣袋中的物品则由当班洗衣工与当班更衣室服务员共同承担责任。
(五)更衣室丢失物品责任划分
1、更衣室失盗分以下情况:更衣室柜门被撬失盗、更衣室自然开锁失盗、客人把东西忘在外面丢失。
2、更衣室柜门被撬失盗系更衣室服务员工作疏忽造成,责任由更衣室当班服务员承担;更衣室自然开锁失盗与客人把东西忘在外面丢失系由客人疏忽和服务员工作观察疏忽所致,责任应由客人和更衣室当班服务员共同承担。
(六)其他区域遗失物品责任划分
1、其他区域遗失物品一般系由于客人疏忽和区域服务员工作观察疏忽造成,责任由客人与区域当班服务员共同承担。
(七)吧台财物损失责任划分
1、吧台商品丢失一般系吧台员管理商品不善、工作疏忽、私自占用造成。责任应当由造成商品丢失的当班吧台员承担,如找不到责任当事人,则由本吧台全体收银员承担责任。
2、吧台收假币系收银员工作疏忽所致,责任应当由收假币时的当班收银员承担。
(八)企业财物损失责任划分
1、企业财物损失一般分以下情况:企业设施设备自然损坏、设施设备由于区域服务员操作未按规定方法执行造成损坏、设施设备各项消费商品及各项洗浴备品丢失。
2、企业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维修责任由企业承担,设施设备由于区域服务员操作未按规定方法执行造成损坏责任则由此服务员承担,区域设施设备各项消费商品及各项洗浴备品丢失责任则由该区域当班工作人员承担。
(九)宾客投诉责任划分
1、宾客投诉一般分以下情况:对企业设施设备故障的投诉、对服务员服务态度不满的投诉、对企业管理不善的投诉、对环境卫生、安静状况不满的投诉等。
2、对企业设施设备故障的投诉系故障区域当班工作人员报修不及时和维修人员未及时维修所致,追究责任应由故障区域当班工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承担;对服务员服务态度不满的投诉追究责任应由该服务员承担;对企业管理不善的投诉则根据具体情况落实案例发生区域管理人员及当班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环境卫生不满的投诉系负责区域卫生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责任应由当班工作人员承担;对环境安静状况的投诉系由企业音响调节不得当或服务员未及时安抚喧哗因素所致,具体责任具体落实。
篇2: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
篇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各罚款500元,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各罚款300元,责任单位安全科科长处罚200元,责任单位服务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其他事故有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理。
(2)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5)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一般事故按月报表再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主管领导。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