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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制度

2024-07-09 阅读 7353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建立集团内部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准确编制企业财务预算;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理人经营绩效以及为财务电算初始化提供依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清产核资,是指每个自然年度终了,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第三条集团及其各子(分)公司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集团批复意见处理。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六条帐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卷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帐帐、帐证、帐表、帐实四相符,促进企业帐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七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予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八条损溢认定是指依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条资金核实是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帐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额。

第十条企业占用的资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子(分)公司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项工作;

(二)各子(分)公司上报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三)集团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各子(分)公司根据集团对清产核资核实结果的批复进行调帐;

(五)各子(分)公司根据清产核资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第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领导组,负责本企业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向集团报送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

(四)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椐集团要求)。

第十五条集团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各子(分)公司应当按照集团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并将帐务处理结果报集团备案。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十七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集团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集团在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对各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各子公司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资金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各子(分)公司经理为本单位清产核资机构第一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根据集团清产核资批复文件,组织本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调帐。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子(分)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帐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质,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收回残值。

第二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仪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向集团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二十五条各子(分)公司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帐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各子(分)公司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帐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帐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帐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人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各子(分)公司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二十八条各子(分)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各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三十条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改正,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资产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子(分)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制度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建立集团内部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准确编制企业财务预算;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理人经营绩效以及为财务电算初始化提供依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清产核资,是指每个自然年度终了,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第三条集团及其各子(分)公司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集团批复意见处理。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六条帐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卷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帐帐、帐证、帐表、帐实四相符,促进企业帐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七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予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八条损溢认定是指依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条资金核实是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帐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额。

第十条企业占用的资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子(分)公司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项工作;

(二)各子(分)公司上报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三)集团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各子(分)公司根据集团对清产核资核实结果的批复进行调帐;

(五)各子(分)公司根据清产核资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第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领导组,负责本企业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向集团报送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

(四)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椐集团要求)。

第十五条集团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各子(分)公司应当按照集团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并将帐务处理结果报集团备案。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十七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集团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集团在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对各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各子公司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资金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各子(分)公司经理为本单位清产核资机构第一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根据集团清产核资批复文件,组织本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调帐。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子(分)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帐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质,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收回残值。

第二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仪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向集团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二十五条各子(分)公司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帐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各子(分)公司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帐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帐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帐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人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各子(分)公司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二十八条各子(分)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各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三十条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改正,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资产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子(分)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乡委##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各管理区、村,乡直各部门:

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号)要求,经乡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产核资是农村“三资”管理的基础,工作目标是: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范围及内容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我乡行政县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居、村民小组。

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清产核资的内容:

(一)清查核实集体“三资”。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账实、账证、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

(二)界定权属,建立台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同时考虑资产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方式,规范资产、资源的流转程序,推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强化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夯实基础,破解难题,规范“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本着“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分类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乡清产核资工作自**年**月开始,*年*月*日前结束。已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没有开展工作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因村施策,有序推进。

(二)工作步骤。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年月底前完成,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1)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在乡委、乡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乡纪委牵头,农委、财政所、经管站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经管站,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管理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管理区、村要根据乡里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3)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三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为清产核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4)组织业务培训。县纪委、农业局、财政局将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专题培训,重点培训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人员,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

(5)开展试点工作。乡党委、政府确定基础较好的村先行试点,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破解难题、探索规律、积累经验。各管理区、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挥试点单位的作用,不断完善推进工作的措施。

2、清查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年*月*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在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账务清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编制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2)“三资”清查。对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逐项清理所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账外资产、资源,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在清查盘点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各村组干部和群众,重点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有物有账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登记;对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或价值不清的其他资产,由村集体讨论确定评估价值,也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对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上报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

(3)核实。核实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积极予以配合。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开公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核实并予以确认后,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及时将资产核实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公示期间,村里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公示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实施小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直至群众认可。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设立监督电话,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和咨询。

(5)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汇总报批。乡对各村(组)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将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录入《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统计系统》,并编写乡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街道、乡上报的各村(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汇总表汇总后,于**月**日前上报县农业局。

3、资产资源登记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依据县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各村(组)“三资”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计量单位、使用状况、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交情况等。“三资”管理台账由县负责统一印制,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4、完善制度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各级应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1)定期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源以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资源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3)资产资源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要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或合作制经营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4)“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乡建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全部纳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管理、建账核算。

5、检查验收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各管理区、村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乡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检查验收。对清产核资及“三资”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清产核资不彻底、走过场及“三资”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产核资工作作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责任,协调指导本地工作开展,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全面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各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乡纪委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农委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乡财政所要加强农村会计制度研究和会计管理,统筹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民政、审计、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产核资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把握政策。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政策体系。

(四)强化监督。各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乡纪委、财政所、农委、经管站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管理区进行督导,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严格审核清查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借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继续实行机关干部包村制,对村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乡委*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