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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职责

2024-07-10 阅读 4868

㈠安全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㈡在组织管理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对本单位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㈢在生产、施工作业前,制定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安全措施,同时将《工程施工开工前安全报告》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㈣经常检查生产设备、工具和安全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有效方可投入使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㈤经常向员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的教育,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新工人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㈥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立即报告法定代表人(院长),同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㈦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报告,组织本单位安全活动,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㈧教育员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篇2:公司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

一、法人代表为公司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产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四、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职责、预案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充实安全管理队伍

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七、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篇3:基层单位责任人安全性自查工作条例

为减少事故隐患,避免各类科研、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公司基层单位责任人安全性自查工作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基层单位责任人包括:公司二、三级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各研究室(中心)主任、各课题组负责人、各生产及中试车间负责人、器材部主任等。

各基层单位是公司管理、研发、生产及对外服务的基本单元,做好各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是维护公司整体安全的根本保证,也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各基层单位责任人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维护各基层单位稳定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抓紧抓好各基层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肩负起安全责任人的职责。现根据本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条例,请各基层单位责任人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强化安全意识

基层单位责任人应对各自部门及课题组的员工和研究生充分强调、反复宣传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全体员工和研究生认识到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石,使大家从内心深处重视安全,并注意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第二条检查应急预案的建立情况

根据各自工作情况和特点,分析存在隐患、建立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防范措施。各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张贴于工作场所。各生产车间、中试车间不按规定完成此项工作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

第三条检查对消防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的掌握情况

检查员工及研究生是否牢记工作场所的消防通道、电源(和燃烧源)总开关位置;是否牢记工作场所附近消防器材分布情况;是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是否牢记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是否牢记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及火灾报警电话。

第四条检查冰箱的使用情况

普通冰箱内因置有继电器属非防爆设施,不能用来存放有机溶剂和腐蚀性物品,特别不能存放低沸点、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存放于冰箱的容器应保证其密封性良好,容器外壁应是干净的。若需存放低沸点、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建议使用防爆冰箱。

第五条检查烘箱的使用情况

首先检验其控温装置是否正常、是否能够严格控制温度,否则必须维修后再使用;如对样品进行烘干,应清楚样品的理化性质,避免温度过高,干燥过程中应注意跟踪观察;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样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液体样品不得放入烘箱进行烘干;烘箱周围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检查高压釜使用情况

初学者应在有经验的老师带领下逐步入门。操作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高压釜的各项技术指标,如设计耐受压力、耐受温度和功率等;掌握高压釜目前状况,如是否需更换零部件,限压装置是否正常等;了解反应过程,设计实验方案时要对压力、温度等控制留有余地;先在常压或接近常压下进行空白实验以演练操作过程、待熟悉后再进行实验。

第七条检查实验电器使用情况

应注意其是否漏电,连接导线或多用插座是否破损,如漏电应维修后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实验仪器,正确使用,弄脏后应立即清洁,保持状态良好。禁止用明火或电炉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第八条检查玻璃仪器使用情况

禁止使用破损玻璃仪器,在橡皮管与玻管相互连接时应小心用力、注意防护并使用液体石蜡等进行润滑。

第九条检查试剂及物品存放情况

实验试剂(或生产原料)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妥善存放,不得将相互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靠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靠近热源存放,实验室(车间)应尽量减少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存放;在不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及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禁止购买、使用和储存放射性物质。

第十条检查锅炉使用情况

使用锅炉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制订锅炉运行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修和检验制度等。

第十一条检查生产性车间、仓库情况

对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原料进行生产和存放的场所,其建筑物须设置避雷装置,其用电线路、照明设施和相关设备必须是防爆安装及防爆型的设备(设施)。定期清除生产车间(仓库)内的粉尘。进入生产和存放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消防管制范围内的车辆都必须戴防火罩;进入人员禁带火种并要关闭移动电话等。针对生产使用和存放场所,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消防安全设施(器械)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检查石油产品库情况

除符合第十一条外,库区应避免产生高温、高热;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石油产品的蒸气和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搬运过程减少碰撞和摩擦,避免产生静电;存放库区地面的防静电设施(处理)等。

第十三条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情况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要办理危险物品运输证,并按照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装载和运输;大院工作区内用于送货、转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保证车况良好并安装防火罩和防静电设施,搬运过程减少碰撞和摩擦等措施;驾驶员须持证驾驶等。

第十四条检查气瓶存放、使用情况

气瓶搬运过程不得敲击、碰撞,不准在地面上滚动。应按规定安装合符要求的气压表。存放气瓶时要远离明火,防止受热。禁止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存放在一起,避免氧气瓶上沾有油脂或存放地点有油脂类可燃物品,否则氧气渗漏时可能引发燃烧,甚至爆炸。

第十五条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

电工、焊工、锅炉工和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培养良好、正规的工作习惯,要求工作人员做到:

1、养成事先查阅了解实验试剂理化性质的良好习惯,处理强腐蚀性、强刺激性、高毒性及爆炸性物品时应事先了解掌握清楚该试剂的化学性质、理化常数及防范措施,操作过程中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应预先安排好各自撤退、逃离的路线和应急措施。

2、非耐受压力的反应装置及被加热容器必须与大气相通,不得密闭。

3、有机溶剂不得在无回流冷凝装置的情况下加热。

4、蒸馏溶剂时应避免将溶剂蒸得太干,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溶剂(如乙醚、四氢呋喃、异丙醇等)切忌不可蒸得太干。

5、经常仔细阅读、用心领会实验教科书中有关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并对照检查和改正;注重提高自身实验技能,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实验技能。

第十七条离开实验室时注意事项

应注意检查水、电、气、门窗等是否关好,注意检查是否有被遗忘的事项、隐患及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工作

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15:00—17:00为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分析自身安全隐患及安全演练工作的固定时间,公司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凡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隐患分析和演练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对于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及安全演练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凡违反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中国科学院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度,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基层单位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分。属明显违规操作、明知故犯、通知整改不执行和屡教不改导致的责任事故将加重处罚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