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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

2024-09-23 阅读 3216

秘书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1条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2条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3条违反规定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4条私自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其他用具为个人使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5条违反规定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6条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相互请客送礼的,对决策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责令相关人员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分摊所有费用,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7条不遵守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技术职称等个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取消其所骗取的个人利益。

  第8条违反规定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9条违反规定参与与“秘书工作”*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10条员工的配偶、子女参与与“秘书工作”*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员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11条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质量检验、“秘书工作”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12条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立即退还公物或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13条擅自处理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损失。

  第14条违反规定借出差、好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决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所花费用。

  第15条参加赌博活动的,一律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16条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第17条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款项。

  第18条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不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19条违反规定做假帐或做帐外帐以及设置“小金库”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具体操作者通报批评处分,并追缴“小金库”的全部余额。

  第20条违反《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

  第21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篇2: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预案

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预案

  本规定中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是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意外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HBV、HCV、HIV、梅毒等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医院工作人员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后,应立即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局部处理

  1. 肥皂液和流动清水清洗污染局部皮肤。

  2. 污染黏膜时,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对黏膜进行冲洗;

  3. 如有伤口时,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伤口,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冲洗伤口。

  4.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剂,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二、报告程序

  1.在局部处理完成后,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填写职业接触登记表备案。

  2.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接触者进行风险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途径、接触后局部处理情况、职业接触级别、病毒载量水平等评估感染风险、接触者预防接种、免疫情况、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征得源患者同意后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病原检测 。

  3.发生HIV接触后,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西安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科:85521006 85525625 节假日:卫晓丽 13060422155)。

三、根据接触病原体的种类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置措施。

  (一)乙型肝炎病毒(HB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原抗体情况,了解既往免疫状态。

  2.无保护性抗体者,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接种乙肝疫苗。

  3.有保护性抗体者或为乙肝病毒感染者,无需处理。

  4.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个月~2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二)丙型肝炎病毒(HC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无接触后预防措施。

  3.接触6周后检测病毒RNA;6个月之后进行丙型肝炎抗体追踪检测。

  (三)艾滋病病毒(HI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由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接触者进行评估,需要时由疾控部门向接触者发放阻断剂;追踪检测可在疾控部门或本院检验科进行。

  3.接触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

  (四)梅毒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预防性应用长效青霉素。

  3.接触后3个月检测梅毒抗体。

  (五)若发生其它血源性传播疾病职业接触,由传染科、防保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共同制定预防处理方案。根据疾病的平均潜伏期进行追踪检测。

四、群体性职业接触处理报告、处理

  1.报告程序:当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从事针对同一源患者的医疗活动而发生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确定为群体性职业接触事件者向院领导汇报。

  2.风险评估: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接触者进行风险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接触人数、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途径、接触后局部处理情况、接触者预防接种、免疫情况、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3.预防处置措施:

  ①对于HBV、HCV、梅毒等血源性病原体的群体性接触事件,由医院感染管理科依据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暴露级别、接触者免疫状况等因素指导接触者进行相应的检测、预防用药、免疫接种,并进行随访、监测。

  ②对于HIV群体性接触事件,尽快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由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接触者进行评估,需要时由疾控部门向暴露者发放阻断剂;追踪检测可在疾控部门或本院检验科进行。

五、预防处置费用及补偿政策:

  (一)本院正式职工及合同制人员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各项检测、预防用药、免疫接种费用均由医院承担。进修、实习、试工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发生职业接触,其检测费用由医院承担,但预防用药及免疫接种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发生职业接触的医务人员在随访期内确诊已感染了血源性疾病,参考损伤时执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规定程度,医院给予适当的补偿:

  1.按照规定防护发生意外伤害的感染者,按照工伤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在鉴定结果未确定前,医院承担医保费用中的全部自付部分,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结果规定对待。

  2.由于他人的违规操作造成当事人受伤而致感染的,违规者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及责任。

六、总结、分析:

  每年对发生的职业接触个案进行汇总,确定多发科室、多发人群、多发地点及危险因素;对群体接触事件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医务人员自身防护不足之处,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补充防护用品等,将接触机率降至最低。

  本预案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法规有不符之处,按照国家或上级发布的法规执行。

篇3: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预案

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预案

  本规定中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是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意外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HBV、HCV、HIV、梅毒等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医院工作人员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后,应立即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局部处理

  1. 肥皂液和流动清水清洗污染局部皮肤。

  2. 污染黏膜时,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对黏膜进行冲洗;

  3. 如有伤口时,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伤口,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冲洗伤口。

  4.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剂,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二、报告程序

  1.在局部处理完成后,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填写职业接触登记表备案。

  2.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接触者进行风险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途径、接触后局部处理情况、职业接触级别、病毒载量水平等评估感染风险、接触者预防接种、免疫情况、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征得源患者同意后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病原检测 。

  3.发生HIV接触后,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西安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科: 节假日: )。

  三、根据接触病原体的种类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置措施。

  (一)乙型肝炎病毒(HB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原抗体情况,了解既往免疫状态。

  2.无保护性抗体者,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接种乙肝疫苗。

  3.有保护性抗体者或为乙肝病毒感染者,无需处理。

  4.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个月~2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二)丙型肝炎病毒(HC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无接触后预防措施。

  3.接触6周后检测病毒RNA;6个月之后进行丙型肝炎抗体追踪检测。

  (三)艾滋病病毒(HI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由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接触者进行评估,需要时由疾控部门向接触者发放阻断剂;追踪检测可在疾控部门或本院检验科进行。

  3.接触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

  (四)梅毒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预防性应用长效青霉素。

  3.接触后3个月检测梅毒抗体。

  (五)若发生其它血源性传播疾病职业接触,由传染科、防保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共同制定预防处理方案。根据疾病的平均潜伏期进行追踪检测。

  四、群体性职业接触处理报告、处理

  1.报告程序:当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从事针对同一源患者的医疗活动而发生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确定为群体性职业接触事件者向院领导汇报。

  2.风险评估: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接触者进行风险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接触人数、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途径、接触后局部处理情况、接触者预防接种、免疫情况、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3.预防处置措施:

  ①对于HBV、HCV、梅毒等血源性病原体的群体性接触事件,由医院感染管理科依据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暴露级别、接触者免疫状况等因素指导接触者进行相应的检测、预防用药、免疫接种,并进行随访、监测。

  ②对于HIV群体性接触事件,尽快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由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接触者进行评估,需要时由疾控部门向暴露者发放阻断剂;追踪检测可在疾控部门或本院检验科进行。

  五、预防处置费用及补偿政策:

  (一)本院正式职工及合同制人员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各项检测、预防用药、免疫接种费用均由医院承担。进修、实习、试工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发生职业接触,其检测费用由医院承担,但预防用药及免疫接种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发生职业接触的医务人员在随访期内确诊已感染了血源性疾病,参考损伤时执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规定程度,医院给予适当的补偿:

  1.按照规定防护发生意外伤害的感染者,按照工伤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在鉴定结果未确定前,医院承担医保费用中的全部自付部分,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结果规定对待。

  2.由于他人的违规操作造成当事人受伤而致感染的,违规者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及责任。

  六、总结、分析:每年对发生的职业接触个案进行汇总,确定多发科室、多发人群、多发地点及危险因素;对群体接触事件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医务人员自身防护不足之处,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补充防护用品等,将接触机率降至最低。

  本预案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法规有不符之处,按照国家或上级发布的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