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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危石处理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4109

1、工程概况

G213下穿分离式拱桥靠映秀端(即映汶高速A6合同段桥梁施工队驻地)内侧高边坡山体,因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影响,山体被松动,在余震和暴雨等不利条件下,山坡上存在大量不稳定的危石,对下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保证下步施工安全,由我部对出口高边坡悬石进行处理,并做好高边坡悬石隐患排查、排除工作及相关安全防范工作,危石清理的具体方案为:

2、施工范围:

对G213下穿分离式拱桥内侧高边坡影响安全的所有危石进行清理。

3、施工方法

危石清理采用人工直接撬除法和爆破法施工,对人工可撬动的危石,由人工直接撬除;人工不可撬动的危石,先钻孔爆破,再人工撬除。

⑴人工直接撬除法

在班组安全员的监督下,由工人身系安全绳用撬棍自上而下撬除危石,使其顺山坡下滚至安全位置。

危石处理完毕后将危石及填埋构造物的土石进行清除,清除方式采用人工配合机械。

⑵爆破法

由人工搬运手风钻至钻孔部位,在安全员的监督下,风钻工身系安全绳按爆破设计进行钻孔,孔深为大块石厚度的2/3,孔距a≤0.7m,排距≤0.5m,钻孔结束经质检员验收合格后,爆破工按爆破设计装药爆破。

爆破后,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由工人身系安全绳用撬棍自上而下撬除危石,使其顺山坡下滚至安全位置。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危石清理由上至下进行,避免在不同高度立体作业,严禁在不同高度同一坡度线进行清理作业。

(2)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滑鞋、手套等),身系安全绳。

(3)危石清理前及时清除危险区内的人员或机械设备,在危险区边界设立警戒哨、警示标志或拉设安全警示带。

(4)危石清理时,区域范围内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5)危石清理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在适当的位置,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6)在装药前质检员根据爆破工程师所作爆破设计验孔,全部钻孔合格后才可装药;

(7)爆破作业时严格按照爆破设计的装药量、分配方法和要求执行。雷管在装入孔前要检查雷管分段,联网后检查联网线路是否正确,严格控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8)同一爆破施工作业面上至少有两名以上有实际爆破操作经验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9)严禁在夜间、雷雨、大风、大雾天气情况下进行作业。

(10)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示标志;严格按时爆破,爆前督促人、畜撤离爆破危险区。

(12)由于坡脚离G213线距离近,对G213线采取保护措施。在坡脚便道处开挖隔离沟,并在沟旁(靠国道侧)设置拦石墙,防止落石滚落至国道上。在国道两端设置警戒哨,在清理危石时适当拦停车辆和行人,防止滚石意外伤车和行人,若落石滚落至国道上应立即清除。拦停车辆时间每次不超过10分钟,若车流量较大时应及时放行,以免造成拥堵。

5、人员及材料设备:

由于危石清理量较大,作业面陡峭,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如容易滑倒、跌落、爆破伤人等),拟投入的材料设备为:⑴手风钻2台;⑵空压机2台;⑶人员交通运输车1辆;⑷撬棍10根;⑸火工材料若干;⑹安全用品10套;⑺劳动保护用品10套;⑼对讲机3个;⑽装栽机2台;⑾挖掘机1台。

施工人员配置为:

⑴现场总负责李春林;⑵专职安全员王旭辰;⑶风钻工8人;

⑷普工8人;(5)警戒员3人

篇2:水处理工艺结构施工安全交底

  1. 一般要求

  (1) 阴暗和夜间时,应设充足的照明。

  (2) 在高处和斜面上作业应支搭作业平台,上下必须走安全梯或斜道。

  (3) 池内有水时,夏季应采取排水和防溺水措施,冬季尚应采取破冰措施。

  (4) 在斜面上支脚手架时,立于斜面上的杆件底部必须固定牢固,防止滑移。

  (5) 结构上的预埋管、预埋件应固定牢固,其突出物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6) 作业现场通风应良好,通风不良时应采取送风措施,在封闭、狭窄场所作业前应按要求检测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并在作业中进行动态监测,确认安全。

  (7) 综合性水池的水处理工艺结构相邻施工点同时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相互影响的安全措施;多工种施工时,应采取防止作业人员相互影响的安全措施;作业前检查现场环境安全状况时,除检查作业现场外,尚须检查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相邻水池相应部位的环境安全状况,确认安全。

  (8) 池体内部水处理工艺结构施工,应按先内后外、先下后上的原则安排施工工序;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机具供应、环境状况编制施工方案,规定施工方法、程序、机具和安全技术措施。

  (9) 分布在平面、斜面等危及人员安全的溢流、排放,进水的孔、洞、堰口必须封闭;作业中需临时敞口时,必须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作业后必须立即恢复封闭设施。

  (10) 上下交叉作业时的下作业层顶部和临时通行孔道的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棚,防护棚应支搭牢固、严密;防护棚应坚固,其结构应经施工设计确定,能承受风荷载;采用木板时,其厚度不得小于5cm;防护棚的长度与宽度应依下层作业面的上方可能坠落物的高度情况而定,上方高度为2m~5m时,不得小于3m;上方高度大于5m小于15m时,不得小于4m;上方高度在15m~30m时,不得小于5m;上方高度大于30m时,不得小于6m。

  (11) 施工通道应畅通,作业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确认合格,设置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道上方有施工作业的区段,必须设置防护棚。

  2) 上下层通道中有高差的部位之间必须设防滑坡道或安全梯;坡道应顺直,不宜设弯道。

  3) 在水池、管渠底部和顶部结构面上设通道,宜避开结构上的预留钢筋、孔洞等障碍物。

  4) 通道应根据运输车辆的种类、载重和现场环境状况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5) 脚手架通道应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必须固定牢固,不得悬空放置;通道两侧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和高18cm的挡脚板;进出口处防护栏杆的横杆不得伸出栏杆柱。

  6) 通道的宽度应据施工期间交通量和运输车辆的宽度确定;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陡于1∶3;行车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车辆宽度加1.4m,且坡度不得陡于1∶6。

  2. 预制构件安装

  (1) 构件安装后,应割除吊环或弯平处理。

  (2) 安装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 给水厂的防腐材料不得污染饮用水水质,有碍人体健康。

  (4) 采用起重机吊装时,现场作业空间应满足机械作业的安全要求。

  (5) 人工传递小管时,应速度缓慢,作业人员协调配合,防止砸伤手脚。

  (6) 人工抬运小构件时,作业中应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配合协调,动作一致。

  (7) 在现浇混凝土和砌体上面安装预制构件时,应待混凝土和砌体砂浆强度达设计规定后,方可安装。

  (8) 预制构件采用结构上预设的锚环做吊点进行安装时,作业前应查阅设计或施工设计图纸,经外观检查,确认安全。

  (9) 需在水池内运输或移送构件时,运输道路宽度应满足作业安全的要求,道路应畅通,作业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10) 安装作业应设信号工指挥;作业前,指挥人员应检查机具、吊索具、各岗位作业人员、周围环境等状况,确认安全。

  (11) 悬挑结构,安装后处于不稳定状态时,必须对构件采取临时支承或拉结措施;在结构未稳定前,严禁拆除临时支承或拉结设施。

  (12) 热塑性塑料板材下料不宜在低于-15℃温度的环境下进行加工、安装,不得使用高速机具切割和打磨坡口;采用电热烘箱或气热烘箱等加热设备加热或成型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按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进行操作;采用热风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材料和物品。

  2) 焊接使用空气压缩机的压力不宜大于0.5mpa。

  3) 焊接现场必须有良好通风环境,通风环境不良时,应安设通风设施。

  4) 焊工和热风系统机械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 压缩空气必须经滤清器过滤,待储气罐稳压后,方可送至热风焊枪加热使用。

  6) 焊接前,应检查机电设备,确认完好,热风系统的送风管路应连接牢固、严密,焊枪把线应绝缘良好,电气接线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并经试运行,确认合格。

  3. 现浇混凝土与砌体施工

  (1) 水泥混凝土施工及砌体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2)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应由专人操作;作业前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 脚手架的支搭与拆除必须由架子工操作,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4) 设计文件中规定混凝土墙顶安设栏杆等时,宜在混凝土墙脚手架拆除前完成安装工作,并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力缆线必须由电工引接与拆卸;使用前应经检测,确认不漏电。使用中应维护缆线,发现破损或漏电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电工处理。

  (6) 钢筋采用电弧焊接连接时,电力缆线的引接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钢筋采用螺纹等机械连接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

  (7) 预埋件、预留孔洞宜在浇筑混凝土或砌体砌筑时完成;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埋设位置和构造应符合设计规定,埋设应牢固;预埋件外露部分较长、稳定性较差时,应采取临时支撑或拉结措施。

  (8) 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设模板工、架子工对模板、架子进行监护,确认安全;作业中,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处理;遇坍塌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处理。

  (9) 施工中需支搭脚手架做混凝土、砌体施工材料的运输通道时,脚手架结构应进行设计,并应符合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支搭完成,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10)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设计;侧模板采用螺栓拉结时,其直径、间距应根据浇筑混凝土的侧压力计算确定;模板支设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

  4. 滤料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

  (2) 滤料铺装时,不得将污染物洒落在滤层中。

  (3) 冲洗滤池前,应检查排水槽、排水管,确认畅通。

  (4) 向池中输送滤料时,池上、池下人员应密切配合,池下作业人员应避离下料方向。

  (5) 无烟煤、活性炭等干燥滤料的运输、筛分,宜采用湿法作业,且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5. 加氯、投药间

  (1) 设备安装期间,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加氯、投药间;设备安装完成后,加氯、投药间应实行封闭管理。

  (2) 使用氯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止水或潮气进入氯瓶。

  2) 氯瓶的阀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淋水。

  3) 瓶内氯气必须留有余气,其值不得小于原瓶装量的1%。

  4) 使用氯瓶加氯,必须配有台秤,液氯消耗量应以质量为准。

  5) 宜选用小储量的液氯瓶,每个液氯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6) 正在使用的、备用的或已用完的氯瓶,不得被日光直晒、淋雨。

  7) 当气温较低时,可采用温水喷淋氯瓶提供气化热量,严禁用火烘烤。

  8) 使用中的氯瓶上应挂'正常使用'的标牌;空瓶应挂有'空瓶'的标牌。

  9)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放在氯瓶附近。

  (3) 投氯消毒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氯管道应2~3个月清理和检修一次。

  2) 投氯人员必须熟悉加氯设备和操作规程。

  3) 氯瓶阀门的开启活动间隔时间不宜超过20天。

  4) 加氯系统应配备台秤、压力表、加注计量仪表和氨水瓶。

  5) 每日应用氨水检查加氯系统接口等处严密状况,确认不泄漏。

  6) 加氯间和氯库内应配有防毒面具,并置于明显的、固定的位置。

  7) 开关氯瓶阀门应配备固定扳手,且应置于明显的、固定的位置。

  8) 施工前应建立加氯系统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并建立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和氯瓶使用登记记录。

  (4) 加氯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氯系统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安装。

  2) 严密性试验介质应使用氮气,不得使用空气试验。

  3) 检查加氯管道泄漏应用氨水,严禁用水溶液检漏。

  4) 加氯管道与加氯设备连接前,应使用氮气对管道进行吹扫,清除管道中的杂物。

  5) 加氯系统各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密封可靠,严禁漏气;管道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 加氯、加药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药点应进行安装验收,确认合格。

  2) 调试前管路系统应用氮气吹扫干净。

  3) 氯库、加氯间应有氯气泄漏事故处理预案。

  4) 向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5) 供电、自动化仪表应进行单机系统试验,确认合格。

  6) 调试前,管道系统应进行压力与严密性试验,确认合格。

  7) 调试前,加氯、加药的设备应进行单机空载试验,确认合格。

篇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云南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的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机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2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互相协助、加强合作的原则。

1.3本规定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是:

1.3.1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1.3.2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1.3.3电气误操作事故;

1.3.43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1.3.5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1.3.6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1.3.7爆炸及爆破物品失窃或丢失事件;

1.3.8疫情与疾病及中毒事件;

1.3.9洪水及地质灾害险情;

1.3.10电力设施严重被盗或受损;

1.3.11地方人员严重阻挠正常施工生产秩序和其他突发事件;

1.3.12上级要求及当地需要配合应对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2组织结构:

2.1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由行政正职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公司或各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和指挥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公司所辖各单位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讯联系方式必须报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2.2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通讯联系方式

2.2.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a.贯彻落实国家、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b.接受各级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c.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d.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f.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

g.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h.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i.及时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2.2.5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切实履行落实各自的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与突发事件处置机构相应的24小时值班及联系机制,负责组织处理突发事件。

2.2.6公司对参加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各单位根据公司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公司备案。为保证其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及有效性,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定期审查和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3.2公司的突发事故监测与预警系统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监测与预警系统要采取科学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对数据要建立综合评价系统,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3.3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并且应当定期对处理突发事故的人员进行应急处理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进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3.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落实经费投入,完善事故监测与预警系统。

3.5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突发事故及应对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3.6公司及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及开展危险点分析评估工作,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4突发事故的报告:

4.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故报告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畅通。

4.2各单位发生突发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公司,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4.2.1事故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

4.2.2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4.2.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4.2.4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4.3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降低事故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都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报告下级单位和部门不履行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公司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除可向公司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任一成员报告,、除此之外,还可以向下列部门报告、举报。

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话:3539办公室(人事)电话:3317

工会办公室电话:小时值班电话:1000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5响应机制:

依据公司的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公司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

5.1Ⅲ级响应(项目部):在Ⅲ级响应中,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启动,应急人员就位,事故单位负责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公司安委会进入预备状态(或局部启动),通知相关部门必要人员就位;加强值班和联络,密切关注事故现场的事态发展趋势;公司按需要派出现场观察协调员。

5.2Ⅱ级响应(公司级):在Ⅱ级响应中,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全面启动;按需要派出公司现场指挥协调组;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就位;与事故有关的单位按需要全面应急启动,处于随时待命状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指挥调配事故应急体系中的各救援力量和资源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求助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政府部门。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处于预备状态,通知公司的应急相关单位和有关的下属单位应急机构。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密切关注事故救援工作的进展,根据公司的报告和请求,负责协调和调配其他有关单位的应急力量及其应急物资。

5.3Ⅰ级响应(云南电网公司级):在Ⅰ级响应中,将事故情况快速通报云南电网公司应急指挥部门,本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全面启动,按照公司应急指挥部门的指挥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6紧急状态管理:

6.1各单位发生达到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事故单位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事故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等;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6.2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

6.2.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时,应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方面的记录。

6.2.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根据事故报告的详细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6.2.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通知应急指挥部门有关人员到位、启用信息与通讯网络、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组等。

6.2.4救援行动: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6.2.5应急恢复: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撤离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2.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6.3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事故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6.4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安排值班,负责电网安全施工,电网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与事故应急有关的各类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联系畅通。

6.5发生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事故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报告云南电网公司,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处置。

7事故应急的指挥与协调:

7.1发生达到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启动该事故场所的现场应急预案,同时通知公司应急机构;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启动,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调配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通知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应急机构;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

别的紧急情况时,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启动,同时通知云南电网公司。

7.2在紧急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一定要保证所有的应急队伍及相关人员服从事故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各个应急队伍之间信息的及时交流与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应按照需要加以启动,并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7.3电网调度中心和各地调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电网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预案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进行事故处理。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员进行事故处理。

7.4在现场抢险中,事故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事故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在一般情况下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事故单位或事故部门的应急机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实施增援的应急力量执行现场指挥的任务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应急任务。

8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8.1各单位必须积极开展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的辨识工作,查找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源及事故隐患,将其作为安全工作和事故应急工作的重点。

8.2对危险源及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影响范围及控制措施进行深入地分析,并对其事故风险做出评估,评估事故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8.3针对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应急装备,对应急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9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备案及更新:

9.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事故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及安全管理部门组成专家组对所编写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

9.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每二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下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编制预案。

9.3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事故应急的需要;开展事故演习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可以对预案进行修订。

9.4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备案,同时提交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预案的修改记录,包括修改日期、已修改的页码、签名等;建立预案的发放登记记录,及时对已发放的预案进行更新。

10事故应急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0.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的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0.2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检查应急管理情况;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检查应急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演习情况。

10.3监督、检查的形式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习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10.4公司每年对各部门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各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各项检查工作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10.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检查工作做出总结,并将总结结果公布。对于工作成果优异的部门或单位给与表扬或奖励,对于工作成果不良的部门或单位给与批评或处罚。

11应急信息的报告与交流:

11.1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由事故现场负责人向公司报告;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向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报告,由办公室或安全监察部门向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2公司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应急信息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信息发布可以采用公告、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可以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司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事故信息。

11.3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负责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需要上报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批准;发生达到级应急响应Ⅰ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或发表对事故的评论。

11.4公司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抚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11.5在紧急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11.6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降低事故损失。同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调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都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1.7公司各单位在事故应急后,将事故应急处理过程逐级汇总编写为应急报告,下发到相关部门学习,提供各单位的事故防范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2事故应急的教育、培训及演习:

12.1公司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中必须包含事故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12.2事故应急演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都应制定相应的演习计划,并组织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对演习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解决。

12.3事故应急演习的形式分为单项演习、组合演习和全面演习:

单项演习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任务而进行的演习。

组合演习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习,其重要目的是要加强各应急救援组织之间的配合和协调性。

全面演习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组织参加的演习,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救援组织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12.4公司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各项目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个作业工序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

13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3.1公司及各单位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预案时,要全面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处理的全过程,对事故类型和事故规律要有针对性的限制和落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具体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

13.2为了防止地震、洪水、暴风雪、雷电、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常备的抢险队伍和物质储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抢险救援演习,以保证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

13.3为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必须对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交通运输以及进行重大施工作业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隔离设施、消防设施、医疗救护等各方面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14其他:

1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公司系统外特大安全事故时,公司及各单位要坚决服从云南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云南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14.3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配备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进行及时更新。

14.4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障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事故应急中,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14.5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14.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5相关文件: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2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5.3云南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15.4公司《事故应急预案汇编》(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