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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附属构筑物:安全技术交底

2024-07-13 阅读 6986

1.一般要求

(1)上下沟槽、基坑必须走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

(2)管道检查井、闸室的井盖品种,应与管道的类别一致;道路上井盖的额定承重荷载不得小于道路的交通荷载,并应有锁固装置。

(3)进入沟槽前,必须检查土壁的稳定性,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中发现土壁出现裂缝等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地段,待处理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4)施工前,应先检查地基,确认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后方可实施。

(5)高处作业应设作业平台,并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板。

2)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

3)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

4)脚手架、作业平台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承系统相连。

5)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最大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

6)作业平台、脚手架,各节点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7)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

8)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变形、位移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6)进入已建管道或井、室内作业前,必须打开井盖进行通风。进入前,必须先检测其内部空气中的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并记录后方可进入作业。如未立即进入作业,当再次进入前应重新检测,确认合格并记录。作业中必须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进行动态监测,确认合格并记录。

(7)管道检查井、闸室的井盖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8)上下高处和沟槽(基坑)必须设攀登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的安全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采用固定式直爬梯时,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宜为50cm,埋设与焊接必须牢固;梯子顶端应设1.0m~1.5m高的扶手;攀登高度超过7m以上部分宜加设护笼;超过13m时,必须设梯间平台。

3)沟槽、基坑施工现场可根据环境状况修筑人行土坡道供施工人员使用。

4)人行土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m,纵坡不宜陡于1∶3;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坡道土体应稳定、坚实,宜设阶梯,表层宜硬化处理,无障碍物;两侧应设边坡,沟槽(基坑)侧无条件设边坡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设防护栏杆。

5)现场自制安全梯结构必须坚固,梯梁与踏板的连接必须牢固。梯子应根据材料性能进行受力验算,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符合相关结构设计要求;梯脚应置于坚实基面上,放置牢固,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攀登高度不宜超过8m;梯子踏板间距宜为30cm,不得缺档;梯子净宽宜为40m~50cm;梯子工作角度宜为75°±5°;梯子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连接后的梯梁强度、刚度,不得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刚度。

6)采用斜道(马道)时,脚手架必须置于坚固的地基上,斜道宽度不得小于1m,纵坡不得陡于1∶3,支搭必须牢固。

7)人员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双手扶梯;梯子上有人时,他人不宜上梯。

2.检查井、闸室(井、室)

(1)井、室的踏步材料规格、安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作业中应随砌随安,不得砌筑完成后,再凿孔后安装。

(2)井、室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土,清理现场;当日回填土不能完成时,必须设围挡或护栏,并加安全标志。

(3)井、室施工作业现场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4)井、室完成后,应及时安装井盖。施工中断未安井盖的井、室,必须临时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加安全标志。

(5)位于道路上的井、室井盖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道路等工程同时施工的井、室,其井筒的加高与降低,应与道路等施工进度协调一致,快速完成。

2)井盖应与道路齐平。

3)井盖的品种、材质、规格、额定承重荷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安装井盖时,尚应核对井盖品种与管道类别并符合道路功能要求。

4)加高与降低电力、信息管道井、室时,应邀请管道管理单位赴现场监护,并对井、室内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3.止推墩、翼墙、出水口

(1)管道、管件的止推墩(锚固墩)、翼墙、出水口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管道临河道的出水口宜在枯水期施工。

(3)管道、管件的止推墩、锚固墩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必须浇筑在原状土土层上;采用砌筑结构的止推墩,砌筑墙体与原状土层间,应用混凝土或砂浆填筑密实。

(4)止推墩的强度未达设计规定强度前不得承受外力振动。

篇2: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规定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以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6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8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电炉与LF主控室,应按隔声要求设计;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9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0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11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12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13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14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篇3:铸造公司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增加其耐久性,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规范。

2管理内容

2.1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要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2.2不准任意改变现有建筑物的原设计状况和设计规定使用的条件。

2.3每个工段要制定出本工段所管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的清灰制度,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积灰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不同的清灰时间。根据我公司的实际工作环境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厂房、高炉出铁棚、配电室等)每年最少两次清灰,所有清扫工作结束后要有记录。

2.4屋面扫灰过程中,小面积积堆厚度不得超过60mm。高度不同的屋面清灰过程中,高低跨处小面积堆灰厚度不得超过120mm,在清灰及扫灰时,严禁损坏屋面防水层。

2.5建筑物、构筑物要有良好的防洪、防水、防雷等措施,每年春季和冬季各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机动部。

2.6建筑物、构筑物散水和外墙裙要完好无损,周围1米以内不准堆放任何重物,不准修建排水沟、埋设地下水管线、增设排水龙头等设施,蒸汽、酸、碱等腐蚀性汽体和液体排放要通致地下排水沟,不准蒸汽回水回到屋面或顺墙体流到地面,以防墙体受潮腐蚀和基础受压下沉,已经有排水沟的要停止使用,恢复原样。

2.7不准长期漏雨、漏水不报,也不准任意在建、构筑物四周挖土或堆放垃圾,以免堵塞排水通道,引起地面积水,如发现四周有堆积物必须马上清理、整平。

2.8不准出现慢性泄漏,冬季要经常检查,凡慢性泄漏的水管、蒸汽管等处冻结的冰柱要及时清除,泄漏点必须立即处理。

2.9不准任意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柱子、桁架、梁及支撑杆等)悬挂重物或做为支、吊点,不得在承重构件上打洞、凿筋、焊吊风扇、灯等。屋顶上不准堆放废旧阀门、管道、型材、砖块等检修遗物和其它非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构件成品。

2.10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雷、防震、防腐蚀等设施以及维护结构、梯子、栏板、盖板、测量标志和各类隔热、防碰保护设施等。

2.11本工段所辖区域内的排水沟要畅通无阻,不准向水沟内倾倒生活垃圾,不准用水向水沟内冲洗灰尘,水沟因汽车碾压损坏的要及时上报,避免水沟损坏造成排水不利而影响防洪。

2.12根据所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实际情况,负责人要提出维修计划,上报机动部。

2.13建、构物的每次维修、中修、大修要记录详细。

3考核

3.1违反以上1~10条条款的,一项扣50元。

3.2违反第11条的扣100元。

3.3违反第12、13条的扣50元。

附《工业建筑五禁十不准》

(一)工业建筑“十不准条例”

1、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改变设计的使用条件。

2、不准任意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3、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震、防雷等设施。

4、不准任意碰撞和损坏围护结构、梯子、栏杆、盖板各种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5、不准对建筑物的柱子、梁、架、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作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碰击建(构)筑物等。

6、不准在建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

7、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超载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等。

8、不准对高温车间的厂房结构随意提高使用温度,对隔热措施不得任意损坏。

9、不准堆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在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修复。

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应的工业建筑物强行生产。在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坚持工艺设备和工业建筑综合考虑。

(二)屋面“五禁”规定

1、严禁清灰时在屋面上大面积临时堆积灰尘(包括高层屋面向低层屋面的过渡清扫)。屋面在不受损坏或腐蚀情况下,其每堆积灰面积不得超过4m2,厚度不得超过60mm,临时堆放不得超过8小时。

2、严禁向屋面投重物。

3、严禁在屋面上人群集中,每m2不得超过1人。

4、严禁在屋面上堆放重物。

5、严禁在屋面上的积灰超过规定厚度,以免发生压塌事故。积灰量规定,屋面积灰厚不得超过20mm,屋面排水天沟积灰厚度不得超过30mm,天窗挡风板内,女儿墙及高低层屋面处最大积灰厚度不得超过60mm,冬季屋面积雪厚度不得超过150mm。

(三)工业建筑“十禁止规定”

1、禁止动力管网跑、冒、滴、漏对工业建筑形成腐蚀。

2、禁止雨(雪)、工业废水等渗入、灌入建筑物内形成结构腐蚀。

3、禁止距建筑物2米范围内设上、下水井,种花草树木,设蒸锅、设采暖尾管,疏水器。

4、禁止在各种屋面、低平投抛、拖重物,避免损伤面层及防水层。

5、禁止损坏建筑物上的各种标志牌、标桩等。

6、禁止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温度和排气量。

7、禁止电焊机、电车等零次线和防雷装置线接至各类结构上,避免杂散电流对接构件形成电解,或引雷进入建筑物内造成伤亡事故。

8、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和低载荷的平台上人群集中,防止坠落事故。

9、禁止在各类通道、平台、屋面堆放备品备件。

10、禁止在各类承重物构件上焊接各类附件、连接支撑件等。